虽然没有多少评委有采取赛前心证公开,但依我个人理念,还是公开一下好,长久有效。
一、对辩论赛的理解 辩论赛不等同于辩论,是一种对真实辩论形式的模拟,根据游梓翔先生《认识辩论》一书中对竞赛辩论(competitive debate)的定义:“正反双方根据明订的题目与规则,以具有胜负决定权的裁判人员为对象,所进行的口语说服竞赛,其主要目的在训练参加者的辩论技巧。”(游梓翔,2003)在这个定义中突出了竞赛辩论的几个要件:正反方、题目、规则、裁判人员,以及辩论赛的两个目标:竞技目标是说服裁判人员,价值目标是磨练参赛者的辩论技艺。 因为辩论赛双方的立场是抽签决定的,所以辩论赛对于探索和传播真理主要起的是间接作用,都必须通过辩论赛对辩手及听众的教育作用来体现。本篇心证也正是基于这一点。 二、辩手和评委的定位 (一) 辩手拥有比赛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权利,辩手的义务如下: 1.最为优先的义务是论证己方立场,即“建构并展开足以防御对方攻击的论证体系”; 2.其次,辩手有义务围绕己方论证,抓住听众注意力并说服之,除评委走神以外的理解困难,属辩手责任; 3.在以上两点完成之后,辩手有义务针对对方临场的论辩内容进行反驳; 4.辩手一旦上场,就必须遵守比赛规则,尊重辩题,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和话语权; 5.辩手有义务维护一场比赛的公正性和可观赏性,有义务探索辩题蕴含的现实意义并挖掘其背后的价值争议。 (二) 评委作为辩论赛事的裁决者,主要工作是以自身为测量工具,将辩论赛临场的内容和自己的主观感受量化,并体现在分数上。笔者作为一名偏重逻辑学理的评判,将自身定位阐述如下: 1.评委没有资格成为真理的评断者:评委不应将个人的学术观点带入评判中,只要另一方无异议,哪怕一方的观点与评委本人的认知不吻合,评委也无权否定该观点;(在价值辩论中,某些价值观会被带入评判,详见下文) 2.评委不应只根据双方的“辩论技巧”来判定胜负,因为没有任何辩论技巧会游离于论证与反驳之外; 3.评委也不应成为一名单纯的“审美者”,所有与辩论内容无关的辩手形象、普通话标准程度、手势优美程度、文采与朗诵技巧都将被排除在评判内容之外; 4.评委无权倾向于自身喜爱或熟悉的辩论风格,而应无条件尊重每一只队伍和每一位辩手展现的独特个性; 5.评委有权根据自身所接受到的内容,判断某方的论证是否符合逻辑,论据是否充分,双方在某一争议点上的论证力强弱,并考虑辩题立场的难度系数做出评判; 6.评委有义务中立地倾听双方立论框架,当一方立论有缺损或模糊时,评委不应带入自己的主观认知进行脑补,尽最大可能客观地对论点、论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论证力进行评估。 7.评委有权维护比赛的规则,惩罚违反规则、损伤辩论赛价值目标的行为。 三、评判模式 笔者评判价值性辩论赛时,采用的是类似拳击比赛的评判模式,分为“KO”和“计点”两种评判方法。 (一)KO模式: (1)A方完成对本方立场的论证责任并成功防守,逻辑上自洽; (2)A方将B方的核心逻辑链条某一环节击破,至全场结束时B方无法达到逻辑上的自洽。 此时哪怕A方结辩时一句话都没有说,也将裁定A方以悬殊比分胜出。 (二)计点模式:在不满足“KO”条件的情况下,即双方逻辑上均能自洽或双方逻辑上均无法自洽,笔者将通过双方在所有争议点(战场)上论证力的高低,判定各个争议点上的胜负情况,再乘以每个争议点的加权系数(由争议点的价值决定)来判断胜负,在双方势均力敌时,评判会受到“比赛观感”的影响。 四、论证评判
笔者欣赏较为清晰的立论体系,鼓励所有针对现实并且有创造性的立论方向。
(一)论证评判总则:
1.逻辑上是否自洽;
2.立论体系展开是否充分;
3.论证力度的强弱。
(二)论证评判细则
1.一辩陈词不进行立论,在质询和自由辩论中立论的,将招致严厉扣分;
2.结辩陈词中再进行立论的,内容无效,不计入评判;
3.一方论证偏离辩题、消解辩题、消解辩题意义,将比赛导致无聊和肤浅的,在辩论另一方提出合题性争议之后,将严厉扣分;
4.在论证之中给出虚假的数据、事实,经查实之后,无条件判负,分数计零分;
5.在比较类辩题中,在对方追问后仍不出示比较标准的,将酌情扣分。
五、争议评判
双方论证基本完成后,笔者鼓励双方在展开己方立论的同时积极交锋,避免“双轨辩论”。
(一)争议评判总则:
1.终场前,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的所有观点都会被视为共识,仅计入论证评判,不计入争议评判;
2.当争议点是前提、定义、标准、辩题的讨论意义时,该战场的胜利属于最有解释力,最符合辩题现实环境的一方,此类争议点加权系数较低;
3.当争议点是双方观点和逻辑时,该战场的胜利属于论证更完善、层次更高、说服力更强的一方,此类争议点加权系数较高;
4.当双方的事实和数据差距过大,且均有出处时,笔者将检视双方引用数据的来源及测量方法,包括学科专业性、抽样方式、研究方法和研究报告时间。
(二)争议评判细则:
1.在争议中一方故意回避问题,将招致扣分,但如问方提问表达不清则例外;
2.在争议中一方反驳对方没有提及的观点,内容将被判无效;
3.一方在场上出示图表道具,另一方自动获得该图表道具的引用权;
4.一方在场上进行人身攻击、扣帽子或态度刻薄,将酌情扣分;
5.一方在场上滥用与争议无关的不雅言论,将影响观感直至扣分。
六、价值评判
在价值性辩论中,笔者认为无法实现真正的白纸典范,否则所有的情感价值将无从进行评判。在不将个人学术知识带入辩论评判的同时,一些基本价值观会被带入评判,但笔者会削弱其在打分中的权重。
价值评判原则:
1.五种价值观将会带入笔者的评判并被视为“不证自明的”:和平(友善)、发展、平等、公正和遵守法律。换而言之,所有反人类、主张杀戮、反发展、种族歧视、地域阶层歧视、性别歧视、反对法制,反对公正的价值宣扬会招致笔者不快,以至于影响观感;
2.在价值性辩论中,所有关于政治和宗教的敏感话题将会被裁定为“不适合在辩论赛中讨论”而不计入评判结果,辩题讨论政治宗教话题的除外;
3.笔者尊重所有“此时此地”的道德、风俗、文化,但也接纳任何对于这些道德、风俗、文化的批判。
#备注:
1.此评判标准仅适用于价值性辩题,不适用于政策与类政策辩题;
2.评判准则中“严厉扣分”指的是一次性扣除可使两队分值产生显著性差异的最小分值;“扣分”一般幅度不超过“严厉扣分”,“酌情扣分”则有可能超过“严厉扣分”。
3.本标准有可能修改,以赛前一周的版本为准,若本人的打分和点评与本标准不符,辩手可提出异议,欢迎讨论,欢迎监督;
4.当本标准与主办方比赛规则发生矛盾之时,以主办方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