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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爱情是维持婚姻的必要条件;反方:爱情不是维持婚姻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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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7 16: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2-7-18 07:05 编辑

爱情是/不是维持婚姻的必要条件,对这个辩题的看法

第一次发帖,说的不好,请大神们指教。
这个辩题的核心词的应该是必要条件这个词。如果没有事物情况A,则必然没有事物情况B;如果有事物情况A而未必有事物情况B,A就是B的必要而不充分的条件,简称必要条件。这个辩题正方(爱情是维持婚姻的必要条件)的意思是只有爱情一直有,婚姻才可能一直维持,爱情是维持婚姻的前提,但是有爱情不一定能维持住婚姻,这是正方的辩题大致意思。而我认为反方只要举出一个在失去了爱情下也维持住了婚姻的例子不就能将正方的观点,逻辑证伪了吗?所以我感觉这个题目本身是否有点问题。个人见解,望大家指点指点。
发表于 2012-7-18 15:05:1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很对,特别是对于必要条件的理解十分正确。反方的确只要找出一例说明爱情不在、婚姻仍在的例子,即可得证。但反方找这样的例子并不容易,主要难点在两个地方:

第一,如何证明爱情不在?可能张三不像以前那样爱李四,可能张三更爱的人变成了王五,但这都无法证明张三对李四彻底没有一点点爱情。爱情这种相对主观的东西,想要证明其彻底不存在,也是不容易的。

第二,婚姻的暂时维系,有时可能是出于程序。比方说张三和李四真的爱情不在了,但办理离婚手续总不是一秒钟就完成的吧。所以有些爱情不在、婚姻仍在的例子,不过是双方在走一个离婚的程序:和亲人朋友讨论看看自己的想法是不是正确,然后安排好孩子,然后进行协议或起诉,最后接受调解、等待宣判。这个程序过程中的暂时的婚姻维系,不应该成为支持反方观点的论据。而这里,“和亲人朋友讨论看看自己的想法是不是正确”这一点上,正方则可大做文章呢。

所以,反方的反驳并没有那么容易,辩题整体还算公平。当然,楼主对于必要条件的逻辑理解是相当正确的。
发表于 2012-7-18 15: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四 于 2012-7-18 15:51 编辑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7-18 15:05
您说的很对,特别是对于必要条件的理解十分正确。反方的确只要找出一例说明爱情不在、婚姻仍在的例子,即可 ...

恩,我觉得你说有理。至于第二点,我的看法有点儿不同。不能说在维持婚姻的时间段中,就表示是在走离婚的程序过程,也不一定。维持婚姻的因素太多,所以反方大量举证这一点是可以完全被驳倒的。至于第一点,这一点上搜集大量数据的话,反方应该是有利的。
发表于 2012-7-18 16:4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四 发表于 2012-7-18 07:49
恩,我觉得你说有理。至于第二点,我的看法有点儿不同。不能说在维持婚姻的时间段中,就表示是在走离婚的 ...

我同意您的看法。在维持婚姻的时间段中,不代表正在走离婚程序。我想是我没有表达清楚,我的意思是想说:有些情况看起来婚姻的法律状态还正在维持,但这种维持可能只是程序的滞后,两人实际上在走离婚程序,而这种情况能不能算作婚姻的真正维持是有所争议的。
发表于 2012-7-18 22:5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说“维持”这个词在辩题中也是重点……
还有就是二楼你亮了……直接点了3L李四的名……
发表于 2012-7-18 23: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辩辩辨 发表于 2012-7-18 14:57
所以说“维持”这个词在辩题中也是重点……
还有就是二楼你亮了……直接点了3L李四的名……

呃,我对不起三楼......这个真是太亮了......连我这个版主都忍不住要回一个灌水的帖子了
发表于 2012-7-19 08: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点名无敌了。。。。。。。。
发表于 2012-7-19 16: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什么时候也做出“@”系统呗,那样的话灌水区会热闹一些, 贴吧人气也会旺一些。
发表于 2012-7-19 20: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忍不住要水一下,版主点名太强大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7-21 23: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这个点名让我这个楼主都不得不再次冒泡......
发表于 2012-7-23 16: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题目有问题,反方很好打,只要举出一个男同性恋和一个女同性恋为了安各自父母的心协议结婚就结束了……
发表于 2012-7-26 01: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维持和结婚是不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2-7-26 05: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开那个女孩 发表于 2012-7-26 01:33
婚姻维持和结婚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但是在辩题中就反方立场而言差别不大。毕竟婚姻是法律关系而非感情关系。否则同妻问题无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7-26 21: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妻是什么 我在打这个辩题都没注意到
发表于 2012-7-27 00: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这种契约的维持也需要一定的东西,我知道后面论证义务又在反方,起码一个例子不能说明问题吧
发表于 2012-7-27 13: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395514480@qq.co 发表于 2012-7-26 21:43
同妻是什么 我在打这个辩题都没注意到

同妻就是男同性恋为了安父母的心特意娶一个女人回家,但是并不爱她,可以说这个妻子只是个摆设,而且男方多半还是跟原来的男恋人有联系
发表于 2012-7-27 14:3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窃以为,“维持”二字的重要性在此辩题中不下于“必要”。正如适才诸位提到过的,“维持”可以仅仅是法律程序上的婚姻并未终结这一状态,也可以是指保持婚姻状态下双方尽可能生活幸福、和睦等的“主观动作”。如果反方将第一条作为理论的基础,那么这道辩题虽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优势,然而因为立意不涉及人文价值取向,会将此题由“价值性辩题”退化为“事实性辩题”的趋势,明显将出题者讨论当今社会“物质或精神”两者取舍的初衷抹杀,倘若正方以大局观为本,以价值导向理论先声夺人,则占据立意制高点引导整体辩论走向的情形下,反方的优势或许没有看起来那么大。个人以为,这道辩题还是相对较为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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