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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应该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 反方:不应该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 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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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1: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到论坛里还有那么多求助的帖子实在是不忍再给大家增添疑问,可是。。。。我终于遇到了我人生中第一个个人认为完全不可辩,双方完全不对等,无论是价值,事实,可行性。。。。完全是坑人的辩题啊!!!偏偏我就是坑爹的正方啊!!!提这议案的人大代表脑子是不是进水了啊!!!初步探讨之后,我方认为至少有以下问题我方无法解决:
1,生育权乃天赋人权,不能以商品形式转让买卖,,二胎权转让是对人伦道德的挑战。
2,人口老龄化严重,计划生育政策的确要放宽,但放宽人口并不根属于“二胎权转让”而是“放宽生育政策”
3,势必导致强者通吃的马太效应,即谓“以后是不是还可以转让结婚指标娶二房?”
4,势必导致投机情况,即谓“炒房炒股炒二胎”,以及“二胎转让专业户”。
5,无法解决具体执行方式的问题,卖多少钱?凭什么卖这么多钱?哪些可以买?哪些可以卖?怎么卖?那个混蛋提出要保障转让人的一生的保险,福利,如何执行?标准如何?
那个二逼委员所说至少有以下问题在扯淡:
1,该提案能解决“超生游击队”假离婚,出境生子的社会现状。
难道对于超生游击队的问题我们应该持的是纵容态度,将其合法化来把这些问题蒸发掉?
2,能减小贫富差距。
一个国家已经落魄到要国民出卖人权才能缩小贫富差距的地步,还有什么希望?有指标的穷人倒是富了,没指标的怎么办?
3,国家接收,摇号转让,公平公正。
国家接收与私人接收没有本质区别,摇号更是滑稽,由国家操作不过让市场投机问题换成政治腐败问题。

暂时脑子有点乱,有好多遗漏的地方,随时补充哈,暂时感觉最大死穴还是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问题,我方曾想过将辩题缩小为“近亲转让”这样对辩题进行处理是否合理?,还请各位大神帮我方立点论出来。。。。。。我已经内牛满面了。。。。。。
发表于 2012-3-13 15:58: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看到辩题时也觉得很扯淡、很头疼;特别是看到最后一点“转让摇号”时,我乐喷了......但是,既然抽到了这个辩题,该辩也得辩呀,就像律师被指定去为腐败分子做辩护一样,总不能放弃不辩护吧。

1.生育权乃天赋人权,不能以商品形式买卖。

答:买卖的不是生育权,而是二胎指标。每对夫妻的第一胎是不可以转让的,这也是维系他们生育权的一个保障。在保障了基本生育权之后,至于在此基础之上的其它生育机会,那么还是否属于基本生育权范围之内,这就有争议了。
退一步讲,在天赋人权范围之内,是否就一定不能买卖,也是有争议的。健康权也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但是卖血不也是允许的吗?

2.放宽生育不等于二胎权转让。

答:的确不等于,但二者也并不冲突呀。并且,在事实上,这种通过购买的方式导致权利义务的转让也是存在的。例如购买碳减排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是那些工业生产负担较重的企业或地区,就可以花钱从工业生产负担较轻或是环保技术较好的地方购买碳减排量。事实上,乙地少排放碳丝毫不会让甲地的环境变好,这谁都知道;但是碳减排量的购买行为却是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法定许可的。

3.强者通吃与结婚指标。

答:强者不会通吃。二胎指标这个东西不具有批量倒卖的属性。那些富商们囤积大量的其它商品,是为了囤积居奇卖个高价,例如一些必须得生活用品或住房等等。但二胎指标不具有这样的属性。每对夫妻都有不可撼动的第一胎的生育权,那么如果二胎指标售价太高的话,他们还会买吗?这么打个比方:如果国家给每个人都分配了一套房子的话,在房价过高的情况下你还会考虑去商品房市场买第二套房吗?现在房地产商抓住的,是人们连第一套房的没有的惨状。而在生育问题上,当人们的第一胎生育权被牢牢保障的情况下,二胎指标就没有了商业运作的价值。
至于结婚指标,事实上一夫多妻制许可的封建制度下,买卖小老婆也是可以的。但是,当限制了第一个配偶指标不可买卖的情况下,再配上一夫一妻制度,那还能实现配偶指标的买卖吗?

4. 商业炒作

答:除了前面提到的二胎生育不具有必须性以外,二胎指标还具有着普遍存在性,很难形成垄断性的商业炒作。任凭多大的富商,她/他能把全国所有的二胎指标都买下来吗?她/他能形成垄断吗?如果不能,那我就算想生三胎、需要买二胎指标,又何必去她/他那里买呢?去找一对还没有卖出指标的百姓夫妻去买不是便宜很多吗?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富商的高价还卖得出去吗?卖不出去的话,他又干嘛炒做这个东西呢?

5. 无现实可行的方法。

答:对嘛,就因为没有现实可行的方法,所以才要讨论立法,设定一个可行的方法出来呀。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22: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3-13 15:58
说实话,我看到辩题时也觉得很扯淡、很头疼;特别是看到最后一点“转让摇号”时,我乐喷了......但是,既然 ...

实在是感谢江户川版主的帮助!!!您老每天帮助那么多求助帖真是太辛苦了!!!这两天我也准备比赛去了没有及时回复还望海涵!!!看了您的指教颇有启发~我先准备比赛,结束后再向您汇报结果哈~(保密原因,嘿嘿~)
发表于 2012-3-15 07:3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龙备羽 发表于 2012-3-14 14:57
实在是感谢江户川版主的帮助!!!您老每天帮助那么多求助帖真是太辛苦了!!!这两天我也准备比赛去了没 ...

哈哈,您客气了。比赛加油:-)
发表于 2012-3-15 11: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辩题。。。坑爹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3-17 23:4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3-15 07:39
哈哈,您客气了。比赛加油:-)

前辈比赛结束感觉很不舒服。。。。总之。。。。先奉上一辩稿吧。。。。
                                        应该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
在开展我们今天的辩论之前,让我先为大家讲述一下今天辩题的产生背景。最近,全国人大代表、志高集团董事李兴浩提出了,关于国家建立平台允许部分合法拥有二胎生育权的公民,在自愿的原则下将二胎生育权转让给有需求的公民,该提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由此产生了我们今天的讨论。那么我方认为我国应该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指的是在国家的全面调控下,建立一个转让平台,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让那些合法拥有二胎指标却不愿意生育二胎的公民,将二胎权转让给国家,国家给予一定的经济福利补偿,而那些没有二胎指标却有强烈需求的想要生育二胎的公民,在向国家证明自己有稳定的家庭收入和抚养二胎的经济条件之后,通过向国家申请并以缴纳费用等形式向国家履行一定义务之后,获得那些转让出来的指标。需要指出的是,获赠人只能获得一个二胎指标,如果获得指标之后继续超生的,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我方认为应该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理由如下:
一、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能够解决我国养育需求跟生育权利严重错位的社会现状,能够缓解出境生子,假离婚等超生游击队的社会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部分家庭已经具备抚养二胎的条件,并渴望拥有二胎,但由于政策的限制他们不得不选择出境出国“曲线生子”,或是强行生子然后缴纳巨额罚款。而另一部分公民则由于家庭条件或是思想观念的原因,并不需要生育二胎,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由国家统一调配,能够有效解决这样的错位现象,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立法允许二胎权转让有利于我国优生优育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计划生育政策逐渐放宽的大背景下,简而化之地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极可能会造成人口数量相对增加,人口质量却相对降低的恶果,因此,生育政策不可简单放宽,而立法允许二胎指标转让,增加的新生人口可以弱化老龄人口占比过大的困境,获得指标的群体较好的抚育条件又能相对确保新生人口的整体素质,还可以使不适宜或是不愿意生育二胎的人群获得政策福利上的补偿,一举多得,利国利民。
其实,现在网民之所以持反对的声音,多半是因为媒体片面化夸大化的宣传,以及对该政策本身的误解,公民第一胎的生育权神圣不可侵犯无容置疑,可是二胎权的转让却是国家政策的调整与再分配,与买儿卖女有本质区别。在我国面临人口老龄化,人口素质低,生育权利与需求严重错位的今天,二胎权转让有其不可替代的阶段合理性,我们更应该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心态,以解决问题为目的,让我们今天的讨论为社会的发展进步有所助益。

可以看出的是,我们用国家全面调控规避了很多问题,自己的进攻点有两个,我个人喜欢第二点,认为第二点说服力很强,能说的很多,但是队长要求主打第一点,因为第二点太容易受到攻击,因此整个自由辩重心在第一点。。。。那么首先是“有需求怎么办?”然后是“有需求就要用不正当的手段解决吗”接着是“为什么不正当”最后是“因为二胎权是人权不可转让”接着自由辩就毁了。。。。。两边不断地扯二胎权是不是人权以及能不能由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整场只有一点。。。。。我们还没说清楚,泛泛而谈。。。。对方拿了什么人权公约等等论证方式。。。。。可是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打,感觉人权这个就是死穴啊!!!!根本无从论证啊!!!请前辈指教怎么办啊!!要是对比赛过程还有疑问的话我可以随时补充~~辛苦版主~~
发表于 2012-3-18 07: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龙备羽 发表于 2012-3-17 15:46
前辈比赛结束感觉很不舒服。。。。总之。。。。先奉上一辩稿吧。。。。
                               ...

您放的立论是不错的,把二胎转让的好处基本上都说出来了。

至于人权问题。为什么二胎指标转让会侵犯到人权?生育权是属于人权,可是是那些不想生二胎的人自己放弃生育权转移给了别人,对他们的生育权或者说人权不构成侵犯呀。获得粮食以求生存,这也是人权;可是农民把家里多余的粮食卖出去,难道就侵犯了农民的人权吗?我看不出这个逻辑。

立法许可二胎指标的转让,并不是强制谁一定要转让,甚至不是鼓励转让,只是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而已。而二胎指标转让唯一可能影响到人权的地方,便是这种转让变成批量化的交易。例如两情相悦出去开房本身没人管得着;但是招妓女、开妓院就是另一回事了。同样,把孩子过继给别人家,这也是许可的;但是贩卖人口,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就连上面的粮食例子,如果在灾难之年囤积居奇,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些都是产业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不说明事情本身有什么问题。我们没有立法禁止人们过性生活吧,也没有立法禁止过继孩子。所以,立法许可二胎指标转让,是否一定就会导致这个形成产业,这是反方需要论证的。反方不论证这一点,上来就大谈侵犯人权,这跳了一步。当反方无法论证二胎指标转让必然会形成产业化、甚至是恶性的产业链时,泛泛地谈对人权的侵犯,这是不合逻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20: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3-18 07:40
您放的立论是不错的,把二胎转让的好处基本上都说出来了。

至于人权问题。为什么二胎指标转让会侵犯到 ...

针对“生育权是不是人权能不能转让”这一个点的反驳,我觉得版主您的说法已经很有力度了,只是,我觉得我们在临场的战术选择上还很有欠缺,当我打出“有需求”时,对方即用“不正当”来抵挡,这个时候我们便放弃了大量自己准备好的需求性的东西和他扯“正当性”,因为大家都知道“就是有需求也不能用不正当的方式解决”,试问版主,当面临这种情况时,到底是继续打自己的需求性更优,还是像那天的比赛一样和对方扯正当性更优?换句话说,当场上出现了己方没能完全准备到的死穴(在本场即人权不可转让)时,如何扯回自己方战场,避免整个自由辩都纠结在那个死穴这样的状况?
发表于 2012-3-20 07:5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龙备羽 发表于 2012-3-19 12:09
针对“生育权是不是人权能不能转让”这一个点的反驳,我觉得版主您的说法已经很有力度了,只是,我觉得我 ...

您提的我问题很好。这是辩论场中常出现的一个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这个争议面前,如果正方来论证“正当”,并不容易;但是,正方为什么要论证这一点?“不正当”是反方提出来的,应该由反方来论证为什么“不正当”。这个,在辩论技巧方面,就是不能让对手说什么是什么。对手所说的一切观点,都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当然,我们对自己也是一样的要求。

具体说举证责任,一般说来,是谁主张、谁举证(奥瑞冈赛制除外)。那么,正方主张了“有需求”,正方就需要论证这个需求的确存在。而“不正当”是反方主张出来的,正方没有义务论证二胎指标转让的正当性,而是由反方论证它为什么不正当。具体说来,反方应该给出明确定义说明:何种交易不正当?然后论证二胎指标转让属于这种交易。如果反方不能完成这个举证,则“不正当”的反驳就无法成立。

说到具体的措辞,正方可以反问:“对方辩友跟我们说有的交易正当、有的交易不正当;那么请问什么样的交易不正当呢?”反方无非是两个做法,一是举例、二是给出标准。
如果反方举例,例如说毒品交易不正当。那么我们很容易找出二胎指标准让和这类例子之间的不同。
如果反方给出标准,那正方视情况而定。如果标准太宽泛,正方可以说:某某交易(合法的)也符合您的标准,难道也不正当吗?如果标准太狭隘,正方可以说:二胎指标转让并不符合这个标准呀。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08: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3-20 07:58
您提的我问题很好。这是辩论场中常出现的一个问题。但这个问题背后,是一个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这个争 ...

多谢前辈,举证责任的问题我明白了,核心似乎就是“不要让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只是我还有一点点小疑问还想和您探讨几句,因为对于本场比赛“不正当”这一点,其实对方用”人权不可转让“论证的很清楚,而我方最多也就死皮赖脸削弱点可信度,当,己方的逻辑链条”似乎“是有一点要被攻破了的话,这个时候,是死守这快要破的一点来保证自己的逻辑至少是”初步成立“,还是扯开这一点,说自己准备好的其他的东西?第二种方案会不会出现哪怕其他点论证的很好,也因为逻辑不能自洽即”有需求也不能用不正当的手段解决“而直接判负的情况?
发表于 2012-3-20 14: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龙备羽 发表于 2012-3-20 00:48
多谢前辈,举证责任的问题我明白了,核心似乎就是“不要让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只是我还有一点点小疑问 ...

楼上客气了。泛泛地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愿意转移其它战场。

如果这个战场我只是有些被动,但并没有被对方完全攻破,那么转移其它战场可以化被动为主动;而且,再在这个战场上继续纠缠下去,则有被彻底攻破的可能。站在评委的角度,他们会觉得我的对手虽然提到了这个有利战场,但并没有完全论证成立,而我的逻辑链也没有完全断。

如果这个战场我已经被攻破了,那么转移战场可以告诉评委:虽然我在这个战场无法论证,但我的观点在其它很多地方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是对手无法比拟的优势。这样评委最后可以根据双方的活子多少来评判胜负。并且,在这个战场上继续纠缠,不利于我方语言组织等等方面的展开;而辩论赛评判的不仅仅是逻辑,也包括语言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16: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江户川柯南 发表于 2012-3-20 14:48
楼上客气了。泛泛地说,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愿意转移其它战场。

如果这个战场我只是有些被动,但并没 ...

多谢前辈,我已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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