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B,因为有可能A与﹃A都属于B,但是楼主没有联系辩题,如果是这种情况就是生命无论如何都是可悲的,但是辩题没有这个前提,从双方辩题看
正方: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
反方:生命的可喜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
生命有喜有悲,分歧在于生命不能重来到底是可喜的还是可悲的。也就是说A是B与﹃A是B只有一个是真命题,那么马薇薇只要证明A是B就可以推翻﹃A是B。因为楼主对辩题逻辑理解不当,所以楼主举的关于“苹果是水果”的例子也是不当的。我来举另一个例子说明。
“人做坏事(A)是不对的(B)”与“人不做坏事(﹃A)是不对的(B)”那么只要证明了A是B,当然推翻﹃A是B,二者只能有一者是真命题。但如果二者都是真的的话,那就是说人无论做不做坏事,他都是不对的,他的存在就是错误的。这个逻辑不成立,辩题也一样,生命不是可悲的,而是有喜有悲的。所以马薇薇的逻辑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楼主关于第二重诡辩的论述,也存在一点问题,因为正方“生命的可悲之处在于它不能重来”成立的前提就在于假设“重来可以改变生命中的可悲”,如果没有这个前提,那么我们想想正方的立场该如何成立呢?所以,正是因为谁也不知道重来的结果会怎样,所以假设“重来可以改变生命中的可悲”是不成立的,因为有可能改变不了生命中的可悲,那么如果重来也改变不了,当然正方立场就不成立了。所以马薇薇是在利用假设的不确定性来推翻正方立场成立的假设性前提。
马薇薇的辩论没有问题,是楼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并在上升至理论层次时,脱离了辩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