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没有办法用很理的方法来解释这个东西。 只能按我自己的理解了分清楚什么是实体法什么是程序法 实体法:具体应该做的行为。 程序法:依照何用步骤规则来行为。 举个例子吧:辩论赛中的规则就是程序法,我们的立论,质询,就属于实体法。 这是我自己的理解 程序法是用来干嘛的,两个作用一个是制约权力的滥用保护人权,二个是保证权力平等。 可是程序法也有他有坏处:影响办事效率,有可能让罪犯没有办法受到法律制裁。 举个例子吧:李家发生一起命案,大家都说是小王干的,请问办案的人可不可以因为大家的话而把小王当作罪犯。应该是不可以的,应该是先立案,然后再侦察,确实嫌疑犯,审判,定罪在侦察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可不可没有搜查证跑去搜小王家。因为法律有规则,公安人员要搜查就必须要用检察院还是法院(这个我不太清楚,你可以去查查)签发搜查证,否则你就是私闯民宅侵害人权。你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不可以把小王抓来,打一顿然后让他招供说人是他杀的。不可以,假设你没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是小王干的,即使你要请他来配合你们的调查,首先也要检察院签发的凭证。当然这个情况下,办案人员不能为了得到犯人的招供而刑迅逼供。 在制约权力滥用方面主要是指证据收集方面。楼主最好去查证据法相关资料 。证据本身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及内容合法性等要件。行政机关采取不合法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证据,即使能证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这就是我们通常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非法,不合程序手段获得证据是不能作证据使用的。 保证权力平等,无论那个公民权力与义务的行使都必须遵照程序法上的规则来办事。不能因为你位高权重,而说你可以不走一二三步,而直接走第四步。高官的儿子杀人,不能因为老爸的权力大然后直接说:由于证据不足等等,不予起诉。你查都没查,怎么知道他就一定没有杀人呢。退一步,办案人今天把真正的杀人犯放了,为了破案就势必要找个替罪羊那么到最后肯定就会有人冤枉嘛。所以说,你儿子有没有杀人,我不知道你不知道,我们按正常的办案程序来侦察对不对,如果真的不是自然会还你清白的。 在这个方面应该是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
程序法的弊病:影响办事效率,有可能让罪犯没有办法受到法律制裁 还是说小王的例子吧,你明明知道他是凶手,可是没有证据不能拘捕他。结果小王落跑了,等到最后终于有证据了可以抓他。他人却逃到美国了,这个时候是不是需要花上更多的时间,人力资源却把他引渡回来。同样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小王没有跑,可是你在合法的程序里却没有找到足够的证据起诉他,所以你只能看着他逍遥法外。 我顺便提一下了:无罪推定,假设今天你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犯有罪,那么他就可以推定为无罪。在程序法下会出现这种情况:宁愿放走一个,不愿错杀一个。宁肯因为证据不足而放走真正的凶手,也不能违反程序法而造成冤假错案。 所以如果对方在这里强调事实的重要性,你方可以这样应对:办事效率上根属问题在于刑侦人员的刑侦能力差,即使今天重实体轻程序,仍然会有犯罪落跑,为什么?侦案能力差(即使你今天不按程序来办案,你都没有办法破案),或者害怕风险故意偷懒,要不就是收嫌疑犯的红包了。所以,要解决办事效率低最根本的办法而是在于:提高办案人员的刑侦能力。而不是重实体轻程序 同样在证据方面也一样,假设你今天重实体轻程序,你有可能在办案的时候听信他言或者随便引入心证,结果目标错误找到的都是错误的证据,甚至还会因为说重实体,结果办案人员不好好办案,为了凑证据结果随便找把刀就说,这就是小王杀人的凶器这样也是不可以的。 对于这个方面,你方可以主张在这个方面应该做到的提高证据的收集以与证据鉴定的能力。例如:DNA,指纹,脚印等等的验证或者建立全民DNA库等都是可以呀。 提示楼主可以看看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是网站http://www.jincao.com/fa/02/law02.13.htm#08 我国暂时还没有证据法,楼主可以看看英美方面的资料
这些都是一些简单想法,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还请大家帮忙指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