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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银行的产品比服务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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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00: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破题、论据,谢谢。
发表于 2011-8-18 06: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这样的辩题...用一个最粗浅的理解吧,银行是第三产业对吧,其实就是服务业对吧,服务业的产品其实就是服务对吧,在银行这个背景里面,有什么产品不是服务吗?银行并不能给你生产出什么实物,注意我说的是实物。反过来,有什么服务不是产品吗?在哲学意义上,如果没有产品这个东西,银行作为一个单位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以上是我的诡辩,楼主不要误解,看不懂更加好。我要告诉楼主的是,这样的辩题不适合拿来打比赛,你们在争论定义的时候会很自觉地就陷入诡辩了,即使不是你自己所想的。如果主办方比较专业或者通情达理的话,建议你尝试和他们说说更改甚至更换辩题吧,否则.......
发表于 2011-8-18 09: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18 06:45
又是这样的辩题...用一个最粗浅的理解吧,银行是第三产业对吧,其实就是服务业对吧,服务业的产品其实就是服 ...

嗯,有时候是有些词义会让诡辩有可行之道,但是,就辩论而言,我觉得不要沦为诡辩的好  呵呵

在这个辩题中嘛,产品是银行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商品;而服务就是银行为客户购买使用金融服务商品提供的便利快捷完善的帮助。在开篇立论中,自然要指出因服务一词可能导致的诡辩。也许这样,就可以让这个辩题的可辩性得到维护和尊重。

呵呵,我是这样想的。你觉得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23:3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18 06:45
又是这样的辩题...用一个最粗浅的理解吧,银行是第三产业对吧,其实就是服务业对吧,服务业的产品其实就是服 ...

谢谢哦 你说的对我很有帮助。主办方就是银行,产品和服务就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单位不知谁出的这样一个辩题
发表于 2011-8-21 14: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18 06:45
又是这样的辩题...用一个最粗浅的理解吧,银行是第三产业对吧,其实就是服务业对吧,服务业的产品其实就是服 ...

你所谓的诡辩还不是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银行没有任何实物。存款不是实物?贷款不是实物?利息不是实物?
不要自以为的就认为一个辩题不可辩吧
发表于 2011-8-21 21: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倒是觉得服务比较空泛~~产品当然重要,我的钱要想投资有道,银行就要推出吸引的投资方案,现在不乏银行走进校园要推销自己的淘宝卡,这不是产品吗?但我为什么不买呢,但是服务吗?。。上述纯粹灌水之言。莫见怪~
发表于 2011-8-21 22: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乘 于 2011-8-21 22:52 编辑
zz88sleep 发表于 2011-8-21 14:57
你所谓的诡辩还不是出于一个前提,那就是银行没有任何实物。存款不是实物?贷款不是实物?利息不是实物? ...


我诡辩的确有前提,只是我认为前提不是这个。这个问题我想过,我认为也有实物的存在,存款贷款都是钱,钱就是实物,我甚至可以说,在客户和银行之间交换的物品就是实物,比如纸质账单,这个也是实物啊,实物就是真实存在的物质,物理学的意思大概是“静止质量不等于0的物体”。所以我认为是有实物的,甚至是有实物交换流通的。可是你想一想,这个实物是不是“生产”出来的,客户,也就是消费者,消费的是不是这个实物?

我想,“实物”不同于“产品”的。产品的定义不用过于深究,你查一查百度百科都可以得到一个相对令人信服的解释。而形式意义上的“产品”,可以比喻理解为一家公司、一座工场、一块农田的产出物品,可做商品进行消费;如果把这个定义尽量扩大化,立场为服务一方如何应对这个根本就不是诡辩的概念纠缠;我想观众也会听得很纠结。
发表于 2011-8-21 23: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18 06:45
又是这样的辩题...用一个最粗浅的理解吧,银行是第三产业对吧,其实就是服务业对吧,服务业的产品其实就是服 ...

如果没有产品就不存在一个单位的意义,那么纯粹的服务业是如何成立的 比如理发店 比如旅行社之流 而银行和前两者的区别在于哪里?如果理发店的服务理发可以称之为产品,那么服务业是否就是以服务为产品的行业?那么这里的产品和服务又是如何在第三产业中出现了区别?
发表于 2011-8-22 19: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8-21 23:09
如果没有产品就不存在一个单位的意义,那么纯粹的服务业是如何成立的 比如理发店 比如旅行社之流 而银行和 ...

嗯,我来回答你这三个以问号为代表的问题。

首先看第2个,“如果理发店的服务理发可以称之为产品,那么服务业是否就是以服务为产品的行业?”对,我承认服务业就是如你所说的,以服务为产品的行业。虽然这个承认并不是无懈可击有特例存在,但是比较符合大众常识,要在辩场上反驳这个,恐怕有点挑战大众底线。

接着看第1个问题,我不是很理解,或许你疑问的的银行和前两者在成立之初就有所区别,即使它们同处第三产业当中。可是我想,没有必要讨论区别,因为在本质上没有区别;在第2个问题里我已经回答,服务业就是以产品为服务的行业,诸如银行、理发店、旅行社都有这个本质的特质,所以要揪出非本质的区别有什么意义呢?或许我没想到,而你想到了,如果是这样,还麻烦你解释咯。

最后看第3个问题,按照我在这个帖子的第一个回复,我就是认为第三产业里的产品和服务无法准确分开来,所以才说这个辩题不好辩的啊。。。。。。

总结来看,我想之前你可能没有理解我的意思,所以你会拿我的观点和结论加上一个问号来问我。而在准备辩论赛的过程中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一个吃透了辩题的合格辩手是绝对不会拿己方论点去直接问对方的是否承认的......所以我想,你我之间应该是理解有误吧?
发表于 2011-8-22 1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22 19:21
嗯,我来回答你这三个以问号为代表的问题。

首先看第2个,“如果理发店的服务理发可以称之为产品,那么 ...

谈谈个人看法。。。
我提出那三个问题的最开始的考虑,就是到底在这个题目中如果强行要对服务和产品作出区分,那么这种区分建立的基础到底可以是什么。。。因为这个题目很让人困惑,在个人的既有观念里,服务业的产品就是其服务,而这里为了存在可辩的余地,却是要强行的作出划分。
我只是想看仁兄给予的这种划分是什么 因为这种划分不被建立起来的话,那么以这个题目为辩题的比赛也就只能是一团浆糊了不是吗?
这里说说个人在这个方面的看法。
服务业中对于服务和产品的划分,我们可以就其可以传递的对象而言,如理发店,按摩馆等直接对于某对象进行服务,而其对象直接的将这种服务转移给第三方,那么这种行为,我们可以视之为服务业中的纯粹的服务;而如我们可以看到的如拉面店等这种性质的服务业,其所给予对象的服务,无论是实物还是非实物,都可以直接的将其转移给第三方的,那么这种性质的服务我们或可以对其区分为服务业中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这个构架中,产品和服务的区别在于其是否能够转移其承受对象,能,则为产品,不能,则为服务。而银行中的储蓄,转账等,自然为后者,投资理财等服务,其本身可以通过凭证的转移而转移,所以其为前者。
上为愚见,万勿见笑。
发表于 2011-8-22 20: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枯朽哲人 发表于 2011-8-22 19:35
谈谈个人看法。。。
我提出那三个问题的最开始的考虑,就是到底在这个题目中如果强行要对服务和产品作出 ...

何止是愚见,简直就是高见!

我正是认为这种划分无法被建立,即使建立也松松垮垮摇摇欲坠,所以我才说这个辩题不能辩。而仁兄迎难而上尝试从对象是否可以转移和传递来进行区分,这一份钻研的精神就值得绝大多数人敬佩!

下面来说说我的理解,我大概理解是这样,要是严重偏离还望你指出:先举一个剪头发的例子,剪头发一定是理发师在你的头上“动手术”,你一定是坐在座位上不可以随意走动的,这叫做“传递对象的固定和不可转移”。接着是一个储蓄、投资理财的例子,可能有点生涩,还是换个饮食行业的例子吧;比如说KFC,我可以到店里去买一个大大的汉堡回家,但是我自己不吃,而是我给了我妹妹吃,这个汉堡的转移路线就是:“店面——我——我妹妹”,这个传递对象是可以转移的,当然可能我妹妹也不吃这汉堡还给了她同学去吃呢?这自然另当别论,当然这已经明显区别于一动不动的坐在座位上给理发师剪头发了;这也就是可转移与不可转移的区别。仁兄认为银行的“储蓄、投资、证券”等等是可转移的、也就是前面我所说的“汉堡”。这样的理解没有错误吧?

楼主的逻辑线路我觉得一点都没错,只是有点使用不当吧......先说转移的事,我们知道现在有很多“团购”,可以在团购网上直接拍下在某某美发城的美发业务,这里就存在了一个中间代理商的转移。如果这个转移不被承认的话,我还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我和一个美发店老板比较熟,本来说好我下周去染个头发的,但是我有事不去了,可我又不想浪费,我就让我想染发的朋友去,于是我和那个关系比较好的老板说说,老板倒也豪爽同意;此时此刻这个服务的对象似乎也是可以转移的吧?所以在这个转移的问题上,我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也觉得你遗漏了一些和你观点矛盾的论述。

我还是觉得,以能不能转移作为分类根据,有点不大可信,或者说说服力不太强吧。

发表于 2011-8-22 22: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乘 发表于 2011-8-22 20:03
何止是愚见,简直就是高见!

我正是认为这种划分无法被建立,即使建立也松松垮垮摇摇欲坠,所以我才说 ...

额。。。不敢当。。。只是一个设想而已。。。
这种转移可能是我没有表述清楚。。。在我的构想里,判断是否转移的,并不是建立在具体的是否是某个人身上,而是一种服务是否终止于第一目标。比如阁下的例子中理发师的假设,在这个情景中,你已经不是其服务的对象了,这个对象变成了你的朋友,而这种不可转移是指理发师给你朋友提供的这种理发的服务你朋友是不能够将其转移给第二对象进行重复服务的,而汉堡却是可以,而投资证券之类的却也是可以的。这就是区别,其重点在于其作用的第一对象是否能够将其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完整的转移给第二第三甚至是第四对象,如果可以,那么可以视为产品,如果不可以,那么应该视为纯粹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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