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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胜诉是网络共享精神的胜利/著作版权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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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3: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曦儿1024 于 2011-5-8 23:46 编辑

  校院系杯得题目,我们是正方,想了一晚上头都大了,胜诉和某种精神的胜利···像是一个理性,一个感性。实在是无法屡清思路啊···
  求各位大神帮忙啊
发表于 2011-5-9 00: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建议你自学一下知识产权法,这个东西在我们学习法律的人看来和你们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是不同的,所以没法告诉你
发表于 2011-5-9 10: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作为知识产权,在没有受到作者的授权时,使用作者的作品并放到网络让大家下载这个是侵权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其次就这个题来说,百度胜诉是个主语是个现象,是这个字后面的才是谓语,才是我们要打的重点
另外,这个题对于你们比较不利,是站在法律的对立面。我想到的是,网络存在的目的它的精神就是高度的互利性共享性,我想LZ可以从这个方面下手 反正你们现在头疼的一点就是。要想清楚对方要是说没有经过授权就把这些东西放上去,就是违反知识产权法的,你们怎么反驳
发表于 2011-5-9 14: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辩小乖 的帖子

这正是体现法律不完善的一面。
知识的传播和保障之间要找一个平衡点。
著作版权的失败是因为原有的著作版权已经不能符合大家精神共享的需求。
并且因为著作版权的存在大大阻碍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所以著作版权要和新时代的网络共享这个一个趋势相融合,在共享中寻求自身利益的满足和知识的尊重。
发表于 2011-5-9 14: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obinlky 的帖子

最重要的是,百度胜诉了,法律是有准则的。
但是裁定到底是否违反准则的,是法院。
你说我违法了,可是法院裁定却并不是。
所以你说了……不算。
法院的裁定,才是算的。
发表于 2011-5-10 12: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xinjianbupt 的帖子

法学名言有云法律自颁布便落后于时代,在这个开放的时代,版权的保护和救济也应该开放,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版权是有期限的,过了这个期限之后便是全民所有。保护版权的目的是为了文化的传承和发扬,而当代严格的版权制度其实已经阻碍了这一目的。不论法律本身合理与否,我认为百度胜诉是人心的胜诉~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1:5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robinlky 的帖子

想说,作为百度文库来说,并不是百度将这些著作放上去的,而是百度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供大家分享,也许这个是可以攻击对方的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1:5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辩小乖 发表于 2011-5-9 00:52
楼主,建议你自学一下知识产权法,这个东西在我们学习法律的人看来和你们没有学习过法律的人是不同的,所以 ...

想说,作为一个理科生一个星期学一个知识产权法无从下手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21: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xinjianbupt 发表于 2011-5-9 14:15
回复 四辩小乖 的帖子

这正是体现法律不完善的一面。

感谢哪,有启发~~~
发表于 2011-5-11 22: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一个平台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它,之所以我们控制不了,是因为中国缺乏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印象中前几周的壹周立波秀里有说到这个问题,希望对LZ 有点用处
另外,至于您回复的那个问题。我如果是对方我会这么反驳,百度作为一个平台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就像BBS一样也要符合相关的网站规定
发表于 2011-5-11 23: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呵呵,作为一个辩手,基本的素养之一就是接受能力,你要有足够强的接受能力才能面对足够刁钻的辩题和对手
发表于 2011-5-15 07: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又碰到法律问题了,我来围观一下。
发表于 2011-5-15 10:24: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者可以同时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12: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色巨塔 发表于 2011-5-15 10:24
这两者可以同时成立

这个我也觉得,矛盾不是很鲜明,毕竟是学校自己出的,有点···
但是也是可以打的,两者取其重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5-15 13: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robinlky 发表于 2011-5-11 22:12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一个平台也要有相应的法律去约束它,之所以我们控制不了,是因为中国缺乏对这方面法 ...

看了下相关法律,有个网络避风港原则,意是网络存储及搜索提供商在接到权利人申请通知后,一段时间内断开侵权的相关链接,即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1-5-15 19: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楼主说的这个应该是互联网业界的所谓的潜规则,但是是否想到,如果上传一个稿子到百度文库,百度将会给你积分的奖励,这样将导致一种所谓的恶性循环,即有稿子传就有虚拟的奖励来给我,导致更多的人去传文章。我考虑的点是,我如果是对方,我会拿高院对这个事情发表的回应就是将在今年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这就说明了法律希望去保护著作权,现在发生了这个事情,是著作权的失败,它没有起到它应有的作用
PS:我在前几天的某个报纸上看到过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明天去老师办公室的时候帮你瞧一瞧叫啥名字几号的报纸。。。
另外这个辩题,我觉得没有达到作为辩题的要求,即有明显的对立面,感觉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就像是楼主是个人,同时又是个女生一样。。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00: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robinlky 发表于 2011-5-15 19:47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楼主说的这个应该是互联网业界的所谓的潜规则,但是是否想到,如果上传一个稿子到百 ...

我也一直觉得这个辩题很不好,没有可打的地方,百度胜诉与网络共享精神的胜利没有什么必然联系,而版权的话去讨论是否侵权,对于两个不学法律的,真是···
    前几天盛大赢了,这个对我方还有很大的好处,可以直接避开百度文库,说以前胜诉的案子,像MP3啊,之类的,这些不像百度文库这么明显的侵权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00: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白色巨塔 的帖子

对,可以同时成立,可我们就非要辩不能同时成立···
 楼主| 发表于 2011-5-18 00: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四辩小乖 的帖子

表示说花了两天抽时间看了著作法···一头雾水····
发表于 2011-5-18 13: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曦儿1024 的帖子

其实学不学法律倒是没有什么差,就像我是学经济的,我们打过一个民族技艺是否应当保留的,我们全队去图书馆找书把跟这个东西稍微沾点边的全部看了一遍。。那个报纸叫做南方周末,昨天去辅导员那看了
另外楼主说的那个盛大的那个,我要是对方,我肯定会逼迫说这个跟今天辩题无关,希望你回到文库这个地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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