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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现代人是不应该签订婚前协议;反方:现代人是应该签订婚前协议;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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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22: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1-3-20 10:56 编辑

正方:现代人是不应该签订婚前协议(我们的立场)
反方:现代人是应该签订婚前协议

抽到题目我还被反方耻笑了~
说我们很难辩呢~超级郁闷
 楼主| 发表于 2011-3-19 19: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有人回答我!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12: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都没人回答我
发表于 2011-3-20 18: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正方可以先跟反方讨论清楚,什么是“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只是新婚夫妇两个人之间签署的,其法律效力并不强。因为,协议不得与当时的法律、道德等等发生冲突。所以说,关于离婚或丧偶后的子女抚养、老人赡养,不是说签了协议就可以不付钱的,因为那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目前法律只支持一项协议内容,便是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牵涉到了财产,我们有更具有法律效力的内容,即婚前财产公证。那个远比两个人之间前一个协议来得有效。

所以,婚前协议真正行之有效的内容,就只剩下了关于婚后收入如何分配这一项内容,并且还不得与法律和道德相抵触。这一点可谓是法律效力不强。

其次,就算是这一项内容,也显得没有必要。我们出于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夫妻双方一旦形成婚姻关系,那么婚后收入理应为双方共同所得,不论收入是多是少,离婚后对于婚内财产都应该平分,这体现了对于配偶的尊重,也鼓励了家庭成员对家庭做出尽其所能的贡献。而且,婚内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个是在《婚姻法》中有所规定的。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可以作婚前财产公证,这个效力远比婚前协议强;婚内财产理应对半分,变更这一条不利于婚姻关系;离异或丧偶后关于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应当本着法律和道德的原则,协议做出的任何与法律和道德的内容都无效。那么,我们还签协议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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