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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指导 我方观点:法律与人情并不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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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6 19: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猜想反方会举出许多法律和人情相悖的例子 支持他们的观点,这次反方又是我校一向的强队,不由心生戚戚
求诸位辩友 多多帮忙,有招支招 有砖拍砖
发表于 2011-3-16 23: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也可以举出很多“法律和人情没有相悖”的例子。怕什么。

正方要证明的是“总是相悖”,反方要证明“总是不相悖”,举例子当然不是没用,但举出来就等同于证明了观点,也太过简单了。

实际上显然,有时候相悖,有时候不相悖。
 楼主| 发表于 2011-3-17 13: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尽量避开中国法文化和西法、西学的差异比较么?
 楼主| 发表于 2011-3-18 21: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反方强调‘人情只在私人生活领域是合理的,对于维护日常生活秩序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将人情交往方式泛化到公共生活领域,以人情关系影响公共生活秩序时,就失 去了合理性。人情交往关系具有更多的“私人”性质,而公共生活具有更多的“公有”性质,二者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人情关系一旦到了法律领域,就显出 其狭隘的本性,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消极的破坏作用’怎么办?
发表于 2011-3-18 21: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id901113 的帖子

“人情是私人领域内的”是需要论证的,而不是可以被随随便便“强调”的。照我看,好像这个论证还不算特别浅显容易,至少在我这样的非专业的看来如此。
 楼主| 发表于 2011-3-18 21: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支持反方观点的啊
我不知道如何反驳
发表于 2011-3-18 21: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id901113 的帖子

我的意思是,人情在我看来,并不是只在私人生活领域的。其介入公共生活至少在我们这个社会并不罕见。另外,法律是不是纯粹的公域问题也值得商榷吧。譬如,民法?

主要是我不是学法律的,这些说法我都没什么把握。所以我并不想说太多,也无意给出论证过程。
发表于 2011-3-19 00:2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分两种,公法和私法,有国家权力介入的就属于公法,这一点上是不能讲“人情”的,如果触犯了公法,即使是原告想要原谅他也不行;如果仅仅是违反了私法,就是没有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平等关系,这一点是可以讲人情的,如果原告被告达成谅解是可以撤诉的。
但是这里说的人情可能又和辩题中的人情不太一样吧......辩题中的人情应该指的是一种人之常情,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情关系,我觉得更多的是考虑一种普世的价值观,这样一看的话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就是依据这样一种价值观的,这一点上来说是绝对不相悖的。
个人观点,欢迎前辈们指正~~
发表于 2011-3-19 00: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下,我是学法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3-20 13: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法?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算么?
  ‘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量刑标准的轻重没有明确标准,界限的判定是以人的主观判断做出的。在这里体现的是“人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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