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没啥时间作深度剖析,给你些资料先。 “见义有为”与“见义勇为”、“见义巧为”虽然只有一字之隔,但是它们在字句表述与行为状态上呈现出不同的差异。它们可以是一种平行关系, “见义有为”、“见义巧为”、“见义勇为”是见义而为所持的程度不同的某种状态,是与“见义不为”相对的;也可以是一种包含关系,“见义巧为”、“见义勇为”都是“见义有为”递进的积极形态,“有为”需要“巧为”,也需要“勇为”,因为“有为”是要决心勇气和方式方法的。笔者提倡的“见义有为”,就是一种多义表达,因为在“见义勇为”问题上人们总是存在不同的争议和混乱的界定,比如报章所载的深圳青年田伟因“讲公道话”被打致伤所引发的是否是见义勇为的讨论(见《南方周末》2004-03-18)。再者,“对所有的人提倡见义勇为有不有必要”也是一个细究的问题。一个孱弱的、不经世的小学生鼓励他见义勇为去对抗一个威猛凶残的歹徒,这种非对称的生命实体对抗是不是“无谓”的呢?北京市小学生守则为了淡化过分的道德英雄主义教育就取消了鼓励小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在道德面前,我们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估算,需要细细掂量道德成本。“理性的道德”是解读“亚当·斯密问题”的功利性之伦理妥协。 如果说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选择,那么趋义避害就是一种高要求了。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是选择挺身而出还是转身而去,不能对此作简单的道德判断。“义”,从来就是支撑一个社会稳定运行的主流价值观,见“义”而为本是人的一种正常选择,但如果需要面临较大危险、付出较大代价时,人们就不能不对此进行判断和考量:这种判断和考量之后的选择,则反映了一个人的品性。正因如此,“见义勇为”从来就是一种稀有的品质,指望人人都能够做到,显然太过理想化了。长期以来,传统的主流价值观主导着的我们这个社会,无时无刻不在弘扬着见义勇为精神,但现实似乎却让我们有些难堪。因此,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社会学分析,就显得很有必要。
在《论语》里,孔子说过这样一句话:“见义不为,无勇也。”意思是说,如果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却不做,那就是没有勇气。这就是常用成语“见义勇为”的典故所出。但《论语》里还记载着他说过的另一句话:“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意思是说,叫没有受过训练的人民去作战,就等于是抛弃他们。因此,如果不能完整地理解“见义勇为”,一味地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倒是值得商榷的。 不提倡任何情况都义勇为已经是社会的一种共识,这本身是一种观念上的进步。现在,面对窃贼具有“攻击性”这一特点,民警倡导市民们见义巧为,“见义勇为”也要讲究策略、尽量减少牺牲,则是一种更务实、更负责任、更人性化的态度。在有组织的窃贼面前,如果市民们能够记住窃贼的特点,如果能够及时地报警,如果在警方需要指证时站出来,同样是一种见义勇为。在不付出代价或付出较小的代价就能够达到目的的时候,这样的选择岂不是更经济、更容易也更值得提倡吗?民警的这种态度,既充满关怀,也充满了自信,更是一种观念上的巨大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