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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经说过原题是“正确地做事”和“做正确的事”之间的比较,但是“目的是否正当”和“方法是否合理”却是客观上不可能“舍弃一元”的。 我们对一个行为的判断,如果以“动机”“过程”“结果”三者来划分。 则“结果是否合目的”或许是作为“正确的事”的主流评判标准,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去抛弃它的评价; 再者“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合程序”则往往作为“正确的做法”的主流评判标准,任何一方也不可能去抛弃这种评价的存在。 “动机是否纯良”则稍有不便: 当作为主观目的是否符合主流道德规范的时候,其归在“做的事是否正确”。 而当其作为思维、选择的方式的时候,又可以属于“思维方式是否正确”之内。 但上述“动机”的“主管想做的事”可以将其理解为“事实上想达到的结果”而作结果评判处理;“动机”的“思维的方法是否理性之类”又可以作为“过程合理”而作过程评判处理,同时“做正确的事”和“正确的做事”在此题中都是以“社会评判标准”作为主观评判的标准的,否则,就没多大意义~~ 则很自然的会有四种组合,过程合理、结果良好等四个,不一一赘述~ 而,对于本辩题,只是提供“取舍环境”,故而提出一“过程合理、结果不良好”和“过程不合理、结果良好”的取舍,因此,如非议之,则惟有理解为“两者不可分裂评判”,然而这里的“分开评判”我认为却是成立的。 然而思考这个评判的结果,则是要取一元,作为“这二者的判断和取向”,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做一道菜需要很多原料,确实做出的是“一道”菜,但不意味着这道菜的原料一定只能有“一样”菜~~ 所以我的原料是“两个”,结论要“一个”,两者并不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