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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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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12 19: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辩题我头痛了好久了,这个月中旬就要比赛了,作为四辩的我还是不知从何入手!那位大哥有现成的资料啊!望不吝赐教!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5-6-12 20: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跪求高手指点啊!!!!!!!!
发表于 2005-6-13 08: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法制的国家,以法治国嘛
发表于 2005-6-14 11: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我后天也要参加上述命题的辩论赛了,碰巧也是四辩,可到现在资料还没找呢
发表于 2005-6-15 10:4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有依法制国和以德制国的说法,那么依法制国似乎更应偏重于强制,惩罚。——所以依法制市好象应该是一惩罚为主

但从目的来说:都是为了把市制好,不论是惩罚还是教育,都是为了让当事人以后不在犯,其他人引以为戒,那么惩罚的落脚点还是教育的——所以是以教育为主

在下只想到这么多,但没想到如何反驳,欢迎大家赐教,谢谢!

发表于 2005-6-15 11: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个人觉得这个题目真的很糟糕,呵呵,惩处一方没什么好打的,无论从实际还是理论上,以“惩处为主”来进行行政管理都已经是被丢进历史的垃圾堆里的东西了。对现在辩论的命题现状感到有点可悲。。。。。。
发表于 2005-6-15 1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惩处为主”是指强硬的治国之道吗?
奖罚分明-该奖的奖,该罚的决不姑息,这样的“惩处为主”不好吗?
犯法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可以成为其他人的借镜啊!

而且说“惩处为主”,又不是说放弃教育啊!
现在许多国家推行再教育,如让囚犯在牢里接受教育,不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

“惩处为主”,为的是不要姑息养奸,为的是给社会一个安定。
让守法的人能在一个安全的社会受教,让不守法的人待在一个容易管制的地方受教。
所以,“以惩为主,以教为次”,方为治国之道。

发表于 2005-6-15 19: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呵呵,楼上的辩友请说明:
“惩处为主”是怎么和“奖罚分明”划上等号的????
把原来一味的惩处(比如蹲牢房)改为再教育,这难道不是在说明惩处开始向教育倾斜了吗?到底谁为主,趋势很明显啊,呵呵。恕我直言,楼上这位辩友的论证没有针对关键词展开,尽管有激奋的语言,但仍然显得苍白。
发表于 2005-6-16 03: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wzz0111052005/06/15 07:46pm 发表的内容:
呵呵,楼上的辩友请说明:
“惩处为主”是怎么和“奖罚分明”划上等号的????
把原来一味的惩处(比如蹲牢房)改为再教育,这难道不是在说明惩处开始向教育倾斜了吗?到底谁为主,趋势很明显啊,呵呵。恕我直 ...

我是没有说清楚啦。。。
我要表达的是--“该罚的决不姑息”,有什么不好?
不是说“惩处为主”等於“奖罚分明”。。。

我不是说“把原来一味的惩处(比如蹲牢房)改为再教育”,而是主张先“惩”后“教”。

我或许没有“针对关键词展开”,因为我不是在“开宗明义”,也不是在“解释辩题”,只是在表达我的一些看法。 :em02:

发表于 2005-6-16 11: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就是因为要协调利益冲突,解决纠纷,对侵权进行惩罚才会产生法律,而不是缺少教科书~
发表于 2005-6-17 17: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呵呵,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类的理性可以指引人类变的完美,使得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秩序,而法律就是这种理性的体现,并且也是这种理性的规范表现,或者说法律正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阳光之下的。那么对于人类理性的发掘,法律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手段,一种是惩罚(束缚兽性),一种是引导(教育)。诚然,在历史中,法律带给我们更多的是它体现出的“国家强制力”,一种相对人不服从的威胁——“如果不。。。。。就会被。。。。。。。”的经典行政法理念是我们很熟悉的。但是应该看到的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自身的衍变,行政的服务和教育功能愈发体现出其高于惩罚的重要性。诸多学者撰文指出,我们在侵益领域中的“依法治理”已经逐渐完善,可是授益领域中的“依法治理”还很薄弱。
   到底是用惩罚威胁市民遵纪守法,还是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方式引导市民、并且通过一定的惩戒来教育市民,在今天,答案似乎已经不言而喻了。“依法治市”真正依赖的是法律的教育规劝惩戒作用,而惩罚本身已经成为了教育的一种手段,为了一种纯粹的报复和威胁的目的而实施处罚,在今天的法律精神中已经不再可能。因此依法治理市,重在教育。
发表于 2005-6-17 17: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呵呵,感觉在给楼主帮倒忙,不过我的观点一开始就阐明了,不好意思,随便说说,楼主别介意。。。。。^-^
发表于 2005-6-17 18: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wzz0111052005/06/17 05:19pm 发表的内容:
呵呵,根据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人类的理性可以指引人类变的完美,使得人类社会走向文明和秩序,而法律就是这种理性的体现,并且也是这种理性的规范表现,或者说法律正是建立在人类理性的阳光之下的。那么对于人类 ...

我有少许不明白,
“法律的教育规劝惩戒作用”是不是一种精神约束?
如果是,它跟惩罚性的“束缚兽性”,在本质上是一样的。。。
惩处为主是包含肉体与精神层面的。

惩罚不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惩罚与教育都是一种手段与过程,以达到“依法治市”的目的。
惩处为主=为了一种纯粹的报复和威胁的目的而实施处罚?只是歪曲事实的理论!楼主要小心对方用同样的“招式”

这里想提一些意见,
惩处为主等於什么?是一昧的罚而已吗?强制你做一些行为,是“罚”吗?还是包含着行为及思想的规范?惩处为主多指事后严惩不怠,但是以严法防止你犯法,是不是也可以包含在里面?
教育为主包含什么?行为指导固然是教育的一环,但许多“行为指导”是在强制下进行的,是教育为主还是惩处为主?
今天乱丢垃圾,被罚扫地,“罚”他去“被教育”,是何者为主?

“为主”如何界定?当然是看何者在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今天乱丢垃圾,被罚扫地,“罚”他去“被教育”>
今天我用“罚”来“教育”他,或许酱看,教育应该为主,但如果没有“罚”,我可能根本无法“教育”他,那“罚”就变得很重要了。
即使是对一个受教的人,也需要用“罚”来约束他,以免他知法犯法。

即使“罚”是一种手段,但如果在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没有它就就“开始不了”,那就应该以它为主。

 楼主| 发表于 2005-6-17 19:2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现在变正方了,哭啊!
谢谢大家了
发表于 2005-6-18 02:4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rexuezuqiu2005/06/17 07:24pm 发表的内容:
现在变正方了,哭啊!
谢谢大家了

那楼主有没有什么意见? :em02:

发表于 2005-6-18 11:4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人的理性有限~
发表于 2005-6-18 22: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生死有命说:“我不是说‘把原来一味的惩处(比如蹲牢房)改为再教育’,而是主张先‘惩”’后‘教’”。

我想问的是:先惩后教育的根本是不是回到了教育上?——因为“惩”之前的教育行为效果不佳,所以用惩罚的方式对教育效果的加强!——可以这么理解吗?(不要说“先惩后教的意思是对犯错者最开始就进行惩罚吧:)

发表于 2005-6-18 23: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生死有命2005/06/18 02:45am 发表的内容:
惩处为主等於什么?是一昧的罚而已吗?强制你做一些行为,是“罚”吗?还是包含着行为及思想的规范?惩处为主多指事后严惩不怠,但是以严法防止你犯法,是不是也可以包含在里面?

呵呵,在惩处是什么意思上,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惩处也许并不止处罚,但是将“以严法防止你犯法”归入其中的确太过牵强。个人认为,如果给惩处一个宏观定义,那么它是:因为违反预先设定的规则而引发的第二性损益的义务。在你给出的这种情况中,如果没有“犯法”,也就是没有违反预先设定的规则,那么惩处不可能存在。也就说这种情况不能归结到惩处之中。个人觉得,惩处和惩罚没有根本区别,或者没有明显的差别。再者,强制也不能笼统的归于惩处中。很有可能行为人没有“违法”而一样被强制——征用、紧急转移、即时保护。。。。。。所以,你的理论里面有问题需要阐明。
发表于 2005-6-21 12: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蔬菜莎拉2005/06/18 10:51pm 发表的内容:
生死有命说:“我不是说‘把原来一味的惩处(比如蹲牢房)改为再教育’,而是主张先‘惩”’后‘教’”。
我想问的是:先惩后教育的根本是不是回到了教育上?——因为“惩”之前的教育行为效果不佳,所以用惩罚 ...

先‘惩’后‘教’,不是“因为“惩”之前的教育行为效果不佳”,而是在治市的过程中,采用两段制的治理方法。
发表于 2005-6-21 12:4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求助:“依法治市以惩处为主还是以教育为主”站在惩处为主的立场上该如何去辩?

下面引用由wzz0111052005/06/18 11:32pm 发表的内容:
呵呵,在惩处是什么意思上,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惩处也许并不止处罚,但是将“以严法防止你犯法”归入其中的确太过牵强。个人认为,如果给惩处一个宏观定义,那么它是:因为违反预先设定的规则而引发的第二性损益 ...

虽然是我提出的看法,但其实我也不认为是,所以才会放上“?”啊。
我只是想“抛砖引玉”,所以谢谢你的“玉”。。。 :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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