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评委,同学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c" s! ?5 C4 S. ~
死刑,即剥夺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死刑的执行方法发展到今天,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等,真可谓是推陈出新,与时俱进,花样百出,惨不忍睹。因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1 ^ N& ?0 Y4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具体解析我方的观点。0 e/ H) ?7 {1 X4 Y6 R
首先,我们从犯人的立场上来剖析死刑。
- y% K3 f7 r) L! O/ }+ }假如犯人无辜,证据不足,却为了某些不必要的理由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这个结果就是一个人的生命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何况司法出错的几率并不低,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後平反的例子、澳洲也有在处死後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或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延安董伟之案、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如果没有死刑,就没有那么多的冤魂。对与这些屈死的亡灵,谁才是真正的凶手?是死刑,还是坚持保留死刑的人们?9 A1 X! _* D+ B( L
退一步说,假如犯人真的罪行确凿,罪有应得,那么死刑就一定合适吗?
4 f m& r7 f3 o7 B, E }活着才有更多可能,杀死罪犯对他犯下的罪行有何弥补?什么都没有。还有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 n4 @9 y! P3 v, _; h0 ]8 X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犯罪分子犯罪,固然他们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由于我们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管理上的漏洞和制度上的缺陷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无疑也是诱发和刺激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对此,国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判处死刑实际上是国家推卸了自己应承担的那部分责任,而将全部责任都推给了犯罪人。从某种意义上,那些沦落为盗窃犯、贪污犯、杀人犯的人也是不幸的,谁不希望自己做一个体面的人,谁不希望留下一个好名声,然而人的行为和心理在一定环境下很可能身不由己,这一点也就决定了死刑在遏制这些犯罪的功能方面的有限性。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
* }/ i* H/ N6 W9 H! T5 r其次,我们从社会的立场上来讨论死刑。
+ u2 ~9 }' K+ w6 u( x; X: U* q% ]我们在死刑问题上,还存在这样几个误区:误区之一是迷信死刑的威慑力。1997年修订刑法时,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现在“社会治安的形势严峻,经济犯罪的情况严重,还不具备减少死刑的条件”,言下之意是保留这些犯罪的死刑,就可以有效地遏制和预防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和经济犯罪。误区之二是群众拥护死刑,依赖死刑,以及长久流传的“杀一儆百”、“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思想。, ?' Z* H% B; n$ Z3 O" L& f
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联合国在1988年和1996年组织的两次关于死刑与杀人罪的关系的调查中,都得出结论说:没有证据支持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8 v. J' \/ d, }! }3 @; n如果我们不只是简单而笼统地宣传死刑的正面作用,而能公开死刑数字,以及死刑误判错判的情况,还有专家们依据公开的死刑资料所作出的一些不利于支持死刑的研究结论,相信群众对死刑的认识就不会是好声一片了。
6 s! C! B' k7 _ m! \8 y. I死刑本身就是一种暴力,而死刑的一再使用则是在宣扬暴力。死刑适用过多过滥,不仅会滋长人们对死刑作用的迷信,忽略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忽视犯罪成因的多重性和复杂性,而且不利于整个社会形成一种健康、人道的文化,不利于树立尊重人的生命的观念。死刑适用太多,还会导致罪刑关系的比例失衡,导致轻重不分,其结果不仅对犯较轻罪行的犯罪分子不公平,而且还会产生其他一些消极后果。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实际上,防范犯罪的效果要远远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是防范犯罪的成本要远远高于惩罚犯罪。因此,人们往往依赖死刑,迷信死刑。但是生命是远远无法用成本来衡量的。所以讨论使用死刑是节省成本之类的话题,其本身就是在漠视生命。生命之上,生命无价啊!
: X. M% P" W/ T7 C/ |; z$ S9 I( T再次,我们从国家的立场上来批判死刑。
) @1 c' {% \, m: ?5 D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 k. e o4 q7 |/ q
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即使一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后再度恢复死刑的可能,但宣布恢复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很少。自1985年以来,4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在这期间,却只有4个国家宣布恢复死刑。7 G( a9 J( T! x% {
第三,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欧盟已经禁止将有判处死刑危险的犯罪分子引渡给管辖国,其他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持类似态度,如大走私分子赖昌星逃到加拿大后,加拿大即以其有死刑危险为由拒绝引渡给我国。此外,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在一些涉港、涉澳的案件中,同一种犯罪在大陆受审和在港澳受审,结果悬殊,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其他一些不好的影响。3 I- c) x7 E) X# _7 s$ x
综合上述观点,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推动社会的进步。
4 M5 k7 W$ k4 S; y3 Y7 s中国要废除死刑,可能需要比其他国家更漫长的时间,但我们相信那是个必然的趋势。
: Q0 P6 X- T h: x因此,我方坚持认为,在当代中国,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