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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野兽修行

全辩又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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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13 16: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谢谢郭靖兄还记得我,其实只是大家朋友聊聊天而已,我也没有觉得他们取笑偶,感激你的拔刀相助,改天有机会一定要跟郭靖兄把酒问青天!

首先我要声明的是,野兽兄是我院外认识的有义气,有实力的辩手,阿丽是我院内辩论社的新生,两者我都相当看重,所以也根本不会产生怀疑谁办事能力的问题,我就当是小小粒兄对我所开的一个“小小个”的玩笑吧!

tako兄,我猜想郭靖兄应该不在案发现场,他可能是当时其中一支参赛队伍的成员而已,不然为什么不知道这个由我所创造的历史呢?

发表于 2003-6-13 18: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锅靖隐姓埋名了,怎么能随便告诉你呀

发奋图强怨气那么重啊,竟要把酒问青天,呵呵

kopitiam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4 02:2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既然大家对该历史或游戏那么有兴趣, 我们在友谊赛或全辩是继续吧..^_^
发表于 2003-6-14 14: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哦!云飞兄你又“屈”我,我是真的想和郭靖兄交个朋友的。
发表于 2003-6-14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发兄,我们已是朋友啦,还是同乡叻!不过,我更有兴趣的是全辩的事。

今年全辩确切日期在什么时候呢?赛制还是一样吗?我倒想主办当局可以改一下赛制。本人蛮欣赏中马赛制,但可以考虑不要准备双方辩题吗?太累人了。。。友谊赛都要双倍来。

 楼主| 发表于 2003-6-15 06: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累人归累人,但是从辩论宗旨的角度而言,它的确是有其正面帮助和影响的。好些参加过中马赛的辩手都会觉得,比较起来,新加坡赛制太没什么了
发表于 2003-6-15 14: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新加坡的赛制已经用了十几年了,也该换换了。
 楼主| 发表于 2003-6-15 16: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时间长短因素倒不是考虑范围,只要制度合适,用上个五十年也不是问题。只是新加坡赛制太容易造就有背而来的辩手,看辩论赛倒像是看演讲车轮战,只有那短短的是分钟自由辩勉可以看到那一丁点少的可怜的交锋。

中马赛制不错,全辩可以考虑。太高难度的赛制也不适合,毕竟有些辩手是进入大专才接触辩论的,门槛设的抬高了,恐怕也不利于大马辩坛的发展

辯論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6 00: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說的好,我認同!!
中馬賽制設計得不錯,
至少提高了辯手的正面交鋒,
只可惜部份大馬辯手仍不長進,
連盤問質詢及一辯小結都寫好稿件...
唉...應該好好珍惜這次改革的機會喔!!!
发表于 2003-6-16 02: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盘问的问题是一定要事先写好的嘛,至于小结,临场性就会更强一些,甚至比总结陈词更难,因为应变时间短,不过事先肯定也会有个草稿。最烂的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事先准备的小结一股脑儿的背出来,对方讲过了最好,没讲过我也讲是他讲的,乱扣帽子。
 楼主| 发表于 2003-6-16 08:0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盘问的问题。。。或许其中一些可以事先预测及设计陷阱,完全先写好恐怕不太好吧。毕竟盘问的问题应该是针对对方的架构漏洞而发,怎么可能未卜先知对手的所有漏洞呢。

当然,厉害的沙盘推演或许可以做到这一点。只要不是不管现场状况照本宣读就好了

发表于 2003-6-16 0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对啊!准备是一定要有的,除非你是陈勋亮、陈锦添或胡渐彪!不过,随机应变却也是大马辩手所缺乏的。如果照背本身的稿,乱扣帽子,那改赛制也是换汤不换药,对辩论风气没有多大的帮助。
辯論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6 09:3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所以我才認為大馬的朋友
應該趁著改革風氣正盛的當兒,
開始改變訓練的方式加強辯手的臨場表現...

與大家分享一下,
台灣這裡的辯手都不愛寫稿,
上場比賽全都是空手赴會的...
我真的很不習慣沒有準備便上場的感覺,
雖然我過去寫好的稿上場也用不到4分1...
但至少有所準備嘛...可是..他們都不喜歡這樣...
但我後來發現,這倒是他們比我們出色的其中一環...
所以我相信,環境是可以培養出我們期待的辯論特色的...
與大家共勉之...

发表于 2003-6-16 11:4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我倒觉得台湾队好象没落了很多,从以前的标准决赛队伍,到止步于半决赛,到上次的第一场比赛就输了,显然一届如一届。不过听台湾的朋友说台湾很多强人,或许都隐居起来了吧:P
辯論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6 12: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不是隱居,
應該這麼說吧...
第一,每年央台請的台灣隊伍剛好是交替期,所以陣容不很完整
第二,因為適應了奧瑞岡制的比賽風格太多年而無法抽離,所以因為塑造的型態無法調整,在新加坡制的環境下便會顯得很不專業
第三,兩種制度對課題的處理方式差異太大,奧瑞岡講求深,自由辯講求廣,所以顯得台灣隊在應對方面反應特別慢

雲飛說的對,
其實台灣強人真的不少...
只是調整時間不足,
不如中國隊般一年前就知道代表隊伍
或大馬一般代表隊伍比較固定故可以進行策略修正,
一般上很少人會為一項不知道有否機會參加的賽會而努力修正的,
再加上台灣比賽一籮筐...應付自己的比賽都已經來不及了!!

親身經歷,要適應思路完全差異的制度...
真的很難啊....

发表于 2003-6-16 18: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不好意思,辩论痴,请教一下,什么是奧瑞岡制? 可以稍微介绍一下吗?
辩疯痴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6 23:4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壹、程序规则
第一条  比赛人员
辩论比赛分正反两方,各推派出赛辩士三位,依申论次序分别为正(反)方一辩、二辩、三辩,并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结辩。出赛名单应于比赛预定时间十分钟前提报会场主席,否则视为弃权。
第二条  发言程序
发言时间采「5.4.4」制,即申论5分钟、质询4分钟、结辩4分钟,正反辩士发言顺序如下:
(一)  正方一辩申论,5分钟。
(二)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4分钟。
(三)  反方一辩申论,5分钟。
(四)  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4分钟。
(五)  正方二辩申论,5分钟。
(六)  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4分钟。
(七)  反方二辩申论,5分钟。
(八)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4分钟。
(九)  正方三辩申论,5分钟。
(十)  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4分钟。
(十一) 反方三辩申论,5分钟。
(十二)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4分钟。
(十三) 休息时间,2分钟。
(十四) 反方结辩,4分钟。
(十五) 正方结辩,4分钟。
第三条  计时方式
计时工作由主办单位指派之计时人员负责,并以按铃方式告知发言辩士。申论于4分整按铃一响,4分29秒、30秒各按铃一响,4分58秒、59秒、5分整再各按铃一响。质询及结辩应于3分整按铃一响,3分29秒、30秒各按铃一响,3分58秒、59秒、4分整再各按铃一响。时间届满辩士即应停止发言,否则视为违规。
贰、立场规则
第四条 合题性
正方界定之立场应完全符合辩题之要求,否则视为违规;反方界定之立场应反对辩题,否则视为违规。
双方之基本立场界定应于一辩申论中完成,并不得于其后修正,否则视为违规。
第五条  合题性质疑
正方表达之立场不合题或反方表达之立场合题时,反方至少应于一辩申论,正方至少应于二辩申论中提出质疑,否则视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场。
参、 发言规则
第六条  发言义务
辩士于指定发言时段登台发言,发言应符合清晰明了之原则,并展现风度及礼仪;除指定发言时间外,不得有高声谈话、故作姿态或展示道具之行为。
第七条  道具使用
发言辩士得于发言中使用平面或实物道具辅助发言,但不得使用有声或录像道具。道具一经使用,他方亦获使用权利。
第八条  协助违规
出赛辩士于比赛开始后,不得从己方辩士外之他人获得协助;发言辩士于发言计时开始后,不得从其它出赛辩士获得协助,否则视为违规,但经发言辩士主动要求传递资料证据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质询权利
质询者控制质询时间,得提出任何与题目有关之合理而清晰之问题,并得随时停止被质询者之回答。
第十条  质询义务
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申论或就质询所获之结果进行引申,否则视为违规。
质询者自行申论或引申发言时,答辩者得要求其停止。
第十一条  答辩义务
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之任何问题,但问题显不合理时,被质询者得说明理由,拒绝回答。
答辩者得要求质询者重述其质询,但不得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第十二条  反质询
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
答辩者提出反质询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  结辩义务
结辩人员应就己方论点及双方交锋情形加以整理陈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论及质询阶段未提出之论点,否则视为违规。
肆、 抗议规则
第十四条  伪证抗议
辩士于发言中引述之证据资料应切合事实,某方引述证据资料有误时,得由他方检具证据资料反证,提出抗议。
第十五条  抗议方式
依前条或其它事由而发抗议事项时,应由结辩或领队于赛前或赛后10分钟内以书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抗议提出后,主席应知会他方,他方亦得以书面答辩。
第十六条  抗议裁决
双方提出抗议时,主席应将「抗议裁决单」,交与裁判人员(每项抗议一张),由其各自阅读书面抗议及答辩书,分别裁定之。裁判人员要求验证事项者,其裁决单由主席收回后,应即作相关处置,并于验证完毕后再交该裁判人员裁定。抗议裁决之结果应于各裁判之评分表中分别执行之,并将裁决单附于评分表后供查询之用。
伍、 裁判规则
第十七条 辩论评判
主办单位应邀请总数为单数之人士担任辩论评判。评判人员应循公平、中立、敬业之原则,以双方论点交锋过程及发言表现独立完成评判,并切实填写评分单。
第十八条 评分标准
评分单中双方总成绩各100分,包括每位辩士个人成绩各25分(申论10分,质询10分,答辩5分)及团体成绩25分(结辩5分,整体分数20分)。
于各评判人员之评分单上获较高分数之一方即为该评判人员判定之胜方,于全体评分单中取得较多胜利张数之一方即为该场比赛之胜方。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凡违反本规则第贰至伍章中之一项,其因违规所获之利益应不予承认,裁判人员并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某方违反第四条合题性之规定,并由他方依第五条规定提出合题性质疑时,裁判人员应于双方发言结束后,个别针对合题与否进行裁决,若同意正方不合题或反方合题情形发生,则该方于该张评分单之整体分数应视为违规利益,计为零分。
第二十条 同分处理
若总分加计出现平手情形时,就该张评分表中以「整体分数」、「个人总分和」、「申论质询总分」、「结辩」与「答辩」之顺序,依次比较以决定胜方,若仍为平手,则移请裁判作最后裁决。
辩疯痴狂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6 23: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楼上那个是奥瑞刚的辩论制度….


辯論痴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3-6-17 09: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哈哈...辯論痴狂替我介紹了..
不過...辯論痴狂怎麼會知道??
你是台灣的辯手嗎??......:p
发表于 2003-6-17 11: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辩又要来了

可以具体地介绍一下台湾有什么全国性的比赛?重要的区域性比赛?赛制及进行方式如何?本人很有兴趣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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