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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贤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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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0 14: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下摘自优异教育网站:
三贤之辩

  【分析】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西塞罗都是古希腊时期最著名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其中苏格拉底还是柏拉图的老师,三人都善于辩论,而且在辩论中不顾情面,敢于坚持真理。他们对形式逻辑这门科学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
苏格拉底在西方逻辑史上第一个提出:你要表达,你就必须尊重逻辑。亚里士多德说:两件大事尽可归功于苏格拉底——归纳思辨与普遍定义,两则均为有关一切学术的基础,苏格拉底的归纳法不是后来归纳推理意义上的归纳法,而是一种为伦理概念寻求定义的方法。苏格拉底常用这种方法帮助人们发现真理。下面苏格拉底同欧德谟斯的论辩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苏: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
欧:欺骗和盗窃。
苏:要是欺骗敌人或盗窃敌人的东西也能说是不道德的行为吗?
欧:不能,但对待自己人,欺骗和盗窃就是不道德的了。
苏:那好,现在如果有一个将领面临敌众我寡的形势,他突然向士兵撒谎:勇士们,冲啊,援军到了!结果以少胜多,你能说着不道德?此外,假设一个孩子病了,嫌药苦而不吃,父亲尝了一下说:药好甜呀!小孩便一口把药吞下,病也好了……能说这是不道德吗?
欧:你说的这些例子当然不能说是不道德的,而这是我所未能估计到的,请允许我承认我原来的看法片面,不严密。
苏:好。现在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判断一个事物的善恶不在于形式和表面,而要根据它的内容和实质。

  苏格拉底的逻辑思想为他的高足柏拉图所继承和发展。柏拉图出身名门贵族,20岁时成为苏格拉底的学生。他一生著“对话”40余篇,阐述了许多重要的逻辑思想。

  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大雄辩家,曾写过《雄辩家》、《自问自答雄辩术教范》等著作,展示了古代雄辩家的风貌。他对修辞学、逻辑学都有所贡献。

  “三贤之辩”的悖论,其实也是“说谎者悖论”的一种变形。由于“三贤”的三句话都涉及了真假问题,所以它们都是用抽象语言写出的。按照“语言层次理论”的要求,如果要讨论有关抽象语言的真假性,那么,就必须用更高一级的抽象语言,否则就会产生悖论。而本题中的三句话是在同一层次上讨论相互间的真假性,这就犯了混淆不同层次语言的错误,所以出现了悖论。

  这个故事是根据中世纪逻辑学家说提出的悖论例子改写的,中世纪逻辑学家曾提出十几种解决悖论的方法,它们又可以归结为三种:

  (1)排斥法:认为这类悖论毫无意义,应予以排斥。
  (2)限制法:认为这类命题的谓词仅仅是命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用它来指称整个命题。用我们前面的话来说,就是不许“自我指称”。
  (3)解析法:通过区分悖论命题的普遍地涵义和精当地涵义达到解决。

  这些解悖论的方法,对现代逻辑学家也有一定的影响,后来罗素和塔斯基等人提出的“类型论”和“语言层次论”,实际上就是“限制法”和“解析法”的发展。


 

发表于 2004-1-13 16:05: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厉害!很令小生折服哇。
像这种技巧方面的东西希望斑竹多搞一些啊,
让我们这帮小生们好好学习哟。
发表于 2004-1-14 18: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呵呵  我们的优秀辩手什么时候变成大分析师了   并且还迷倒了一群“小生”。

文章的确不错  使我对辩论的认识又深了一步  

支持  !!!

 楼主| 发表于 2004-1-17 20: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楼上的别取笑我啊
那文章是从别的网站上搜来的
有人喜欢就好
:)
发表于 2004-1-18 13: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这东西   很好
 支持
发表于 2004-3-12 01: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限制法:认为这类命题的谓词仅仅是命题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用它来指称整个命题。用我们前面的话来说,就是不许“自我指称”。”
这段话不是很好理解,能请斑竹为我解释一下吗?能否举一个例子。
发表于 2004-3-20 12: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自我指称(self-referentiality)会导致困境的意识,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命题或假设其自身不能作为命题或假设内容的推断部分。
例如:This sentence is not true’(“这个句子不(为)真”)。说这个句子是悖论,是因为:若说这个句子为真,那么它就是假的;若说这个句子为假,那么它就是真的。
我们要跳出这个怪圈的最好方法就是做一个前提限制,这个判断句只行使其判断的作用,所以这句话是真的。
发表于 2004-6-16 11: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贤之辩

呵呵:)我看了以后受益匪浅,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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