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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犯罪应当严厉打击/反方:对犯罪应当从轻从宽,我是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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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7 03:5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0-2-13 20:01 编辑

对于刑事犯罪我们应当从严打击?还是从轻、从宽?
正方:对犯罪应当严厉打击;反方:对犯罪应当从轻、从宽;我是正方即将比赛。
发表于 2010-2-7 11: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一定强调辩题中是“刑事犯罪”,一般认为,我国现行刑事政策体系一般由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打”)、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对青少年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等组成。 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的基本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控制犯罪的总方略,“严打”和“专项斗争”是经常使用的刑事政策手段,其他一般为具体的刑事政策。个人认为要结合几个方面:1刑事犯罪的巨大危害性。2我国目前刑事犯罪的变化特点,即严重刑事犯罪数量攀升,危害更大。3人民要求除暴安良的意愿。4对社会成员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要向对方说明,从严打击是对事不对人,而且从严的同时会规范刑罚和公安审讯,避免侵害人权的行为出现。依法治国的十六字要求就可以作为一个攻辩问题开头来打击对方,让对方尽量暴露出法律知识的不足,这样他们的论点论据作用就大打折扣了。
还可以举新加坡的例子,新加坡刑罚近似严酷,但社会秩序就是稳定,人民的守法意识很强
对方肯定说人性本善等等,煽动大家的同情心以情动人。不过估计,除非煽情能力超强,否则对方难以获胜。那属于站着说话不腰疼,自己要受到刑事侵犯还要求将罪犯从宽处理吗?荒谬。脱离的实际而空谈高尚
发表于 2010-2-7 22: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优势那是相当的大,毕竟现在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从严才能给人以震慑,让人们明白法律的严格,并给那些思想特殊的人以警摄
发表于 2010-2-13 19: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犯罪严厉打击的意义有三:

对于罪犯本人,让他们明白罪有应得、明白做坏事的代价,并且对他们的处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毕竟,一个被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越狱出来再犯的例子,还是屈指可数的。

对于心术不正者,让他们受到警示,不敢轻举妄动。

对于普通百姓,让他们的生活更为安全、更有保障。

站在反方的角度,比较有利的观点有二:

其一,有些人一失足成千古恨,可能本质并不坏,如果过于严厉地打击会毁了这个人的一生、也会给社会带来损失。针对这一点,正方可以指出,对于这些人我们主要应该把工作做在他们犯罪之前,应该在一开始就强化法制观念的教育;倘若真的有一些轻罪的刑罚过重,那么应当是对于量刑方面修法的问题,而不能一概否定对犯罪的从严打击。

其二,与一些从宽的政策相冲突,并且使得有些人一步错之后步步错,一想到反正要被严厉打击就索性彻底地负隅顽抗。针对这一点,正方可以指出,我们的确有从宽的政策,但是那是在罪犯有应当减刑的情节的情况下,例如自首或立功,而不是随便对谁都可以从轻从宽的;这种从轻从宽的政策,与我们严厉打击并不矛盾。如果那些一步走错的人,不想负隅顽抗,也不是不可以,只要他们浪子回头、自首或是立功,他们也不会受到过于严苛的刑罚的,因而那些索性破罐子破摔的行为,不能怪罪于社会没给他们留机会,而是他们自己不珍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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