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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建国后的中国法制六十年是公法时代 反方:是私法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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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09: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正方,下还有两天就比赛了,一点头绪也没有
发表于 2009-10-17 09: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做“公法”,什么叫做“私法”,有概念吗?
 楼主| 发表于 2009-10-17 1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相对就是私法

公、私法之区分
  目前区分公、私法并未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二、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但比较多数人采的是所谓的「新主体说」, 这一个说法的区分标准是: 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中,出现的法律主体其中一方是以公权力姿态出现的国家主体, 那么适用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就是公法; 反之,如果双方没有出现这样的主体, 就是私法.
  举例来说:台北市政府向池上便当订购饭盒, 这里台北市政府出现的姿态,和公权力无关.
  必须注意的是,新主体说是用来区分「法律」本身的定性, 而「法律关系」是公法关系或者私法关系, 则是另一件事情.
  三、性质说(隶属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四、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五、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发表于 2009-10-17 11:4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可以从我国的社会制度角度去入手,公有制社会的法理原则应该是公法,当然也有不符合的时候,但那是在法制建设进程中由于客观因素而早成的不完善,自然也要在整个法制建设的大趋势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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