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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偶像崇拜利大于弊 反方:偶像崇拜弊大于利 我是反方,明天比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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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9 14: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反方(弊大于利)三辩。
我们把偶像理解为一个中性词,认为有好的偶像和坏的偶像。但是查词典发现偶像这个词本身的含义就是“盲目崇拜的对象”。我想,如果我方采取这样的定义,是否整个辩论已经失去了平等的平台?而如果坚持我们原来的中性定义,有应当如何区别“偶像”与“模范”,以及“崇拜”与“敬佩”?
另外,利弊比较,究竟应当以何为标准?在辩论过程中,应当如何突出这个“大于”呢?
请各位高手多多指点,谢谢!
发表于 2009-9-29 22: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文艺偶像因宣传和包装而存在。
模范因出众业绩被报道而存在。

敬佩一个人还能分清他的长短处。
崇拜则喜欢把一个人的缺点忽略甚至当成优点。

崇拜偶像最大的利处恐怕是精神层面的愉悦。而代价是为了维护自己对偶像追逐的同步而花上大量经费买CD之类,为了和异己打口水战而花费学习精力,因为崇拜而把丑闻当作个性以至扭曲世界观和良知。以及偶像崇拜多半有洗脑作用,会让你越陷越深。
这个标准也就出来了,不实用、有产生恶性后果及恶性循环可能。就像吸烟一样,抽得很爽但没多大用,还会生病,抽完还想抽
发表于 2009-9-29 23: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像如果做一种常识理解,泛指的是被崇拜的一些人。从词源追溯,偶像最早起源于宗教崇拜。人们实质上是将其作为一种精神的寄托,祈求一些自己所渴望的东西。他是一种虚假的东西。
如果从这个辩题解析,窃以为不妨将偶像划分为那些表面光鲜亮丽,但却少有真才实料的艺人。他们表面光鲜亮丽,但传达的只是那些制造者,也就是所谓的经纪人赋予他们的含义。对于偶像的崇拜,盲目而不切实际,他成了那些追随者的“信仰”,盲目模仿和推崇那些“信仰的制造者”,但实际上追随的只是一种虚无的、不切实际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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