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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单挑比赛记录】何若灵V小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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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8 10: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题:第三者插足是否应该受到谴责?


正方:何若灵 第三者插足应该受到谴责

反方:小闷儿 第三者插足不应该受到谴责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孙霖枫 于 2009-9-28 10:45 编辑

正方立论陈述:

何若灵:谢谢大家 我们今天来讨论一个事关爱情和家庭责任的话题。在这个话题中,第三者插足作为一个不和谐、却又普遍存在的因素,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谴责,小闷儿和我有着不同的看法。
基于不同的婚恋爱情观和价值观,不同的人会对这一事件有着不同的评价。我方本着传统的婚恋和家庭的价值观和责任感,由此认为,第三者插足应该受到谴责。
在本辩题语境下,我们一般认为,第三者指的是插足于他人家庭,跟夫妇中的一方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人。而第三者插足则是指第三者出于一定的目的,主动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介入并干扰他人婚恋的行为。我认为,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第三者插足所追求的目的和自由,不应当高于他人维持正常家庭婚恋关系的自由,因此,第三者插足应该受到谴责。
第一,第三者插足破坏了原先的婚恋关系,即破坏了在婚恋方面社会一般默认的游戏规则。基于爱情的排他性和婚姻家庭的责任,第三者插足使得被插足者的家庭关系被破坏,被插足者履行婚恋责任的身理心理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被破坏。如果不对第三者插足进行谴责而对其至少采取默许,则在社会道德层面不利于保证婚恋关系的稳定,也会影响家庭责任的履行。
第二,第三者插足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情欲,这种缺乏道德约束的欲望无疑应当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即便第三者插足是为了追求自由的爱情,这种将自己的积极自由建立在破坏他人消极自由的做法依然是不应被允许的。换句话说,追求自由的爱情是有前提的而非无前提的。这个前提至少应该是被爱的对象没有家庭。为了自己的感情而插足他人家庭,是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损害他人自由基础之上,应当被谴责。
综上所述,第三者插足应该被谴责,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方立论陈述:

小闷儿:
我方观点是第三者插足不应该受到谴责。
首先来看“第三者插足”的概念,我方认为,第三者插足指的是某人对异性有爱的追求,且此异性已有家室。
再看看何种行为应受到谴责?我方认为,关系到某个公众问题,如果一个人(或部门)做的选择明显有损他人的利益,且此人事先已知道会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合理的理由,那么,这种人及这种行为就应该受到谴责。这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最后,我们看看第三者插足问题。第三者插足行为确实是损害到了他人的利益,且事先也知道这一点,但是这个第三者的行为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第三者插足的本质是对爱情的追求。爱情是纯洁的,人人有追求爱情的自由,这是无可厚非的,“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这句几乎人人皆知。我想这里很大的一个阻碍就是对方已结婚,你追求爱情会损害到对方另一半的利益。但是,大家想过没有,如果对方没结婚,我们追求一个已经有恋人的异性,是不是也会损害他恋人的利益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为何没结婚去“插足”就不受谴责呢?因为“插足”者有合理的理由,即追求爱情的自由。那么,我们说的第三者为何就没有这个自由呢?难道就因为面对的是一个成家的异性?如果成了家,但是没有了爱情,而却找到了新的爱情,那么这个家庭还有必要维系吗?如果还应该维系,那么婚姻法为何还要规定可以离婚呢?
另外,第三者插足行为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后果。试想两种情形:1、如果某个家庭双方恩爱,第三者想插也插不进来,这种和谐家庭不会遭到破坏。2、如果某个家庭双方缺乏爱情,甚至已有裂痕,这是第三者才会有“可乘之机”,但结果是,一个有裂痕的家庭解体了,一个有爱情的家庭诞生了,这难道不是可喜的吗?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第三者插足行为有合理的理由,且不造成社会不良后果。所以,第三者插足行为不应受到谴责。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进入驳论环节
首先由正方驳论



何若灵:
刚才对方辩友提到应不应受谴责的标准,有三点:1、是否造成危害,2、是否预知危害,3、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在此,我们先不论这样的判断标准是否合理,我们就按照对方的这个标准来看看第三者插足这件事情好了
对方告诉我们,一个恩爱的家庭,第三者是无从插足的,一个也已破裂的家庭,第三者才有机会。我认为这样的拆分是不合理的。因为人的感情是会转移的。而第三者插足的行为,则是促成了这种转移,也即我们常说的“移情别恋”的产生。从事实的角度看,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造成了婚恋家庭的破裂,具有危害性,从第三者插足主体的主观角度看,无论其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哪怕其出于追求爱情的目的,也应该在社会道德的层面去进行追求,换言之,在现有道德条件下,向一个有家室的人追求爱情是不道德的
所以对方所谓合理的理由,其实并不合理,因为遵守家庭的责任和社会的游戏规则,是高于对个人自由(包括财物、情欲、爱情)追求的。即便在别人尚未结婚而在恋爱中,第三者插足依然是要被鄙视甚至谴责的。第三者插足应被谴责,是社会道德认知的常识,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6: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由反方做驳论

小闷儿:

正方认为第三者插足就是不正当男女关系,难道出于纯洁的爱情目的就是不正当的?我真不知道对方辩友判断正不正当的标准是什么。:)
正方还认为,第三者插足在许多情况下是为了金钱情欲,请问对方辩友,我们讨论第三者插足问题是否应基于一般的理念层面去讨论,为了金钱,这具有一般性吗?我要提醒对方辩友,我们在讨论一个基于爱情的社会问题,不要讨论那些不具备一般性的东西,没有意义。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进入攻辩环节 首先由正方问反方五个问题


何若灵:
1、请问对方,您是否认为第三者插足都是为了爱情,没有例外,是这样吗?
小闷儿:
不是我说的是一般而言我们讨论问题必须基于一般情况,个案没有意义

何若灵:
2、嗯这个一般需要您来举证,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您认为向一个有家室的人去追求爱情是一件道德的事情吗?或者您认为这和道德无关?
小闷儿:
与道德无关

何若灵:
3、您认为第三者插足是否会导致被插足者减少对家庭在感情等方面的付出,进而疏远和原家人的关系?
小闷儿:
不一定,要具体看那个家庭是否和谐

何若灵:
4、我举一个具体的案例好了,在一个餐馆,售酒小姐极力怂恿用餐的司机买酒喝,您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受到谴责呢?
小闷儿:
不是谴责,是指责:)谴责一词 一般用于某个社会或公众问题,你说的这个例子  还犯不上用这个词儿

何若灵:
5、您是否想通过这个回答说明,您今天要证明的是,第三者插足最多只应该被指责,而不应被谴责,您希望通过这样的文字游戏来防守您方立场,是吗?
小闷儿:
不是。因为你并没有 也不能证明 你那个例子和我们讨论的问题是本质相同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由反方问正方五个问题

小闷儿:
1、如果一个家庭,并不和谐,这时另一个女性喜欢其中的丈夫,您认为这个女性是否可以去追求自己的所爱?

何若灵:
我认为不可以 除非这位丈夫已经离婚 谢谢


小闷儿:
2、如果丈夫的夫人就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死皮赖脸那种,男士也没办法,这位“第三者”是否应该放弃本可能属于自己的爱情?

何若灵:
我认为应该 因为对爱情的追求是有前提的 这个前提是社会道德 爱 有的时候就是这么无奈 这份感情不属于你 就不要强求 如果男士的原配死皮赖脸 第三者插足也无益于争取自己的爱情 因为这份爱情对其已是孽缘


小闷儿:
3、也就是说,你认为这对本可能幸福的男女,注定不应该有幸福的未来,是吗?
何若灵:
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第三者插足也不会“本可能幸福”,更不会有“幸福的未来” ,因为她爱上了一个不该爱的人 相反那位男士倒是可能会重婚罪


小闷儿:
4、对方辩友的意思是,如果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我们就应该让这悲剧继续,如果第三者与丈夫有些爱的纠缠,给两人一些心灵的安慰,也不可以,是吗?
何若灵:
与一个有家室的人产生爱的纠缠 我真乃难以想象 产生家庭不合的原因是在男方还是在女方 对方不知道今天是不是在论证 仅仅对家庭已经毫无感情可言的前提下 第三者插足才是不应被谴责的,这个似乎和对方的论证义务差别是很大的


小闷儿:
5、根据你刚才的回答,你是否认可了:“对家庭已经毫无感情可言的前提下 第三者插足是不应被谴责的”?

何若灵:
我从第一个到第三个问题的回答 非常明确的表明了我的态度 在对方离婚之前进行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 应当谴责 第四个问题的回答除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以外 指出我们刚才的讨论似乎只是今天辩题的一个特例,对方今天反对我用金钱情欲来涵盖所有的第三者插足,但对方其实也在用家庭感情破裂来涵盖所有的情况 因此我认为这样的讨论同样是偏颇的


小闷儿: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何若灵:
你认真看我的回答 我很明确的告诉了你 我不认可这句话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进入攻辩小结 首先由正方做攻辩小结


何若灵:
我在攻辩中提问,向一个有家室的人去追求爱情,是不是一件违反道德的事情,对方的回答是,这和是否道德无关。在对方问我的所有问题中,似乎也包含了对方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即对方认为,在家庭成员感情已经破裂,但尚未离婚的情况下,第三者插足,追求爱情,是道德的,甚至是值得鼓励和提倡的。而我认为不然。我认为家庭感情破裂与否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是否应被原谅的依据,无论夫妻双方是否和睦,第三者插足都是对家庭感情生活的进一步破坏,是应当被禁止及被谴责的。这不仅在于其会使家庭从和睦到不和睦,也会使不和睦的家庭产生更多的悲剧,而非对方所说的幸福。
同时,我认为对方为我们的辩题设置了一个前提,即家庭成员感情破裂是第三者插足成功的前提,我认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异性的诱惑,金钱的诱惑,在许多时候是家庭感情破裂的原因而非结果。对方认为,第三者插足主要是为了爱情,也是不符合我们的认知的,有这样一句话,叫做没有拆不散的情侣,至于不够勤奋的小三,这其中的道德批判和社会负面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请反方做攻辩小结

小闷儿:
我在攻辩环节中,针对第三者插足的一种情况,提问了对方辩友何老师,即感情不和谐的家庭,是否可以插足,何老师说来说去,还是“不可以!”
我真的是想不明白,何老师为何这么的极力维护“不和谐家庭”,当今社会,我们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元素,我们无疑也要建立和谐的家庭。何老师如此维护不和谐事物,真是与社会大潮流、大趋势不大合拍啊!:)
但是,我了解我们可爱的何若灵老师,作为一个为人师表的中学老师,我相信何老师不是这样的人,唯一的理由,是他今天选择了一个不合适的立场,谢谢大家!:)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进入自由辩论

何若灵:

请问对方 一个不和谐的家庭 我们是应该使其分开 还是允许小三介入 这两点是同一个问题吗?
小闷儿:
不是一个问题,但可以联系到一起

小闷儿:
请问对方,我们讨论第三者插足问题,你认为插足最常见的原因是为了爱情还是金钱?
何若灵:
我看到的新闻报道当中 大多数的小三插足是为了金钱 如电影《手机》反映出来的那种现象 为了对方您所说的纯洁的爱情而第三者插足的案例我几乎没有看到 对方可以举证告诉我这是第三者插足的主流 谢谢


小闷儿:
就是说,您认为金钱是插足的主要原因是吧?
何若灵:
我没有这样讲 我的意思是有许多人为了金钱而去当小三 为了情欲而去当小三 倒是对方一厢情愿的想象出来了一个完美小三的形象 他们为了他们的爱情 专门去寻找婚姻破裂家庭 基于其中的异性一方爱情的慰藉 对方辩友 这是你告诉我们的第三者插足的主流吗?
小闷儿:
我没有说我说的情况就是主流,但是一种并不少见的情况,如果我能以此情况证明了插足的合理性,对方辩友您的立场就已经不成立了,因为您的观点是无论何种情况都不应该插足,是不是这样?

小闷儿:
请问对方辩友
您开始说“大多数的小三插足是为了金钱”,后来又否认“金钱是插足的主要原因”,请对您的前后矛盾给与合理的逻辑解释。

何若灵:
我认为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应插足 即便是为了感情也不应插足 因为对爱情的追求不能高于对其他人家庭婚姻责任的破坏 请问对方辩友了,如果你和你的爱人过的好好的,有对你爱人有纯洁爱情的小三常常来敲边松土 你觉得这样的人是否应被谴责呢?


小闷儿:
能否你先回答我的提问?我再回答你的
何若灵:
你连续两次发言提问 何况我认为这样的问题和论证立场无关 如果你觉得有关 请你说明
小闷儿:
你前后矛盾,影响大家理解你的观点和逻辑,难道你不应该说清楚吗?
小闷儿:
好,我先回答你的最后那个问题,然后你回答我的
何若灵:
如果大家不能正确理解我的观点和逻辑 你应该高兴才对 何况我不觉得大家会不理解
小闷儿:
如果我和我的爱人过的好好的,有对我爱人有纯洁爱情的小三常常来敲边松土 我觉得这样的人的心情可以理解 我理解他 不会谴责他,我会加倍呵护、防守我自己的爱情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进入结辩环节:首先请反方小闷儿结辩

小闷儿:

今天的辩论,我们讨论了第三者插足是否应该受到谴责的话题。
我方认为第三者有追求爱情的自由,而且总体上去论证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利大于弊。而对方辩友,始终认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插足”,即便是不和谐的家庭,也要维系。
当今社会是和谐的社会,是不断更新的社会,各种道德观念也在更新,陈旧的不合理的“道德”观念,就应该被摒弃,设法构建和谐的家庭,和谐的社会。
不和谐的家庭,我们应该鼓励它的重建,和谐的家庭,我们也不用担心它会被破坏。
因此,就让小三为了自己的爱情理想去努力吧,因为你有你的权利,你有你的自由,我们维系和谐的家庭,也保护你的权利,但请你注意了,我们虽然不谴责你,但是你不一定会成功呕,因为人家或许是和谐家庭呕!:)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4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请正方何若灵结辩

何若灵:

我们今天这么晚了 大家都在熬夜 希望能给大家讲点大家都听得懂的道理 而不是建立在自己一厢情愿的空想当中 建立自己的立论架构。
对方今天其实只是在说一件事情:在对方家庭感情业已破裂的前提下,为追求纯真爱情的第三者插足不应被谴责。这样苛刻的前提 这么多的定语 这还是我们今天要辩论的辩题吗?即便是如此严苛的条件之下,第三者就可以堂而皇之的登堂入室,取代原先的家庭成员了?如果这么简单 我们还要结婚离婚干什么?过得惯就在一起过 过不惯就找一个新欢一起过呗 但是 这是我们需要提倡的价值吗?
我们今天在这里辩论 不要加那么多的限定词 对方问我 “大多数的小三插足是为了金钱”和否认“金钱是插足的主要原因”,这事为什么,我想说 大家都这么晚了 捣鼓这些逻辑实在没有意思 我们睁开眼睛看看 我们看到的第三者插足都是些什么事迹 究竟大多数是为了金钱?情欲?爱情?我相信我们会做出自己的判断。
我想说,在这个功利、浮华的时代,我们其实更需要提倡家庭的责任,需要强调自我约束的价值。无论是追求利益也好,还是追求爱情也罢,我们都应该明白,这个不可以成为我们介入他人家庭婚恋生活的理由。这些不可以成为理由的。同时,在这个社会公共道德模糊,价值多元的时代,其实我们更需要的,是一种主流的价值,来约束我们的心灵,我们没有宗教,没有信仰,如果再失去道德,我们还能剩下什么?
第三者插足 无论被冠以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 你在社会和道德的审判席上 我始终要给予你谴责。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09-9-28 10: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结束。
发表于 2009-9-28 11: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发表于 2009-9-28 15: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何若灵 第三者插足应该受到谴责

反方:小闷儿 第三者插足不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论证的结果是,60%的情况应该谴责,40%的情况不应该谴责,算谁赢啊
发表于 2009-9-28 17: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方:何若灵 第三者插足应该受到谴责

反方:小闷儿 第三者插足不应该受到谴责

如果论证的结果是,60%的情况应该谴责,40%的情况不应该谴责,算谁赢啊
mameng0628 发表于 2009-9-28 15:00

呵呵,首先,你说的这种结果几乎是不可能出现的。:)
假设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单从辩题来讲,似乎应该判正方胜;但从具体这次比赛来讲,对双方都很不利,因为正方的立场很明确,即无论何种情况,都应该谴责。:)
发表于 2009-9-28 18: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东西硬生生变成两个一概而论的东西,有啥意思呢?
发表于 2009-9-28 18: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东西硬生生变成两个一概而论的东西,有啥意思呢?
同济皓皓 发表于 2009-9-28 18:40

皓皓对于辩题的观点与我很有默契嘛!
发表于 2009-9-28 19: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这个辩题,是ls你出的

难道能找到10来个好的一塌糊涂的小三,反方就能完全成立
发表于 2009-9-28 19: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1、似乎这个辩题,是ls你出的

2、难道能找到10来个好的一塌糊涂的小三,反方就能完全成立
mameng0628 发表于 2009-9-28 19:19

1、这题确实是我出的,但我并不认为这个题目属于皓皓说的那种。但皓皓所表达的关于辩题的那个观点,也是我所经常表达和赞成的,所以我那样说。:)
2、我想请你和大家注意一点,我驳斥何老师用到了“好小三”的例子,这只是驳斥的方法,目的是驳倒对方,因此不用整体的去论证,反例就好了。如果我想证明我的观点,即你这里说的要“反方完全成立”,这样显然是不够的,但这属于立论了,是另外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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