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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个网友的辩论,现在进入僵局了,需要大家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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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 21: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我和一个豆友讨论了很多问题。其中有个焦点问题,需要大家当个裁判并且说出你的意见:
  
   为了避嫌,我用A和B分别代表我们两人当中的其中一个。
  
   ================起因================
   A 在其一篇文章中,写了一段文字:
  
  “并且 我们根据基本的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的定义 也可以知道 我对我的帐户 也就是我的私有财产 享有着 占有 使用 处分 收益的权利
    正是我对我的私有财产有着绝对的排他的所有权 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自主意志来决定何种行为是正当 何种行为是标准的 而你却始终企图以公众的意志 来干涉绝对私权范围的事情 我只能再次说 你要不是缺乏法律意识 要不就是有法律意识 也缺乏对私权的尊重 如果你是后一种的话 只能证明你是一个民粹主义者“
  
   B 质疑 A举证“物权法”来保护自己互联网帐号是属于不恰当的举证。其理由是,我国物权法现在能否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豆瓣帐号)是一个不确定的事情,因此这里举证不力,属于乱举证。A也说了“我并没有说我举证的是中国物权法”于是引开了序幕....
  
   ================经过================
  
   -----------------------------------Step 1-----------------------------------
   B 提出几个问题::
     # 1 你举证的物权法是哪个国家的物权法?
     # 2 你主要是想说“正是我对我的私有财产有着绝对的排他的所有权”所以务
     必要证明'互联网帐号'是符合物权法物当中物的范畴的。
    
   A 说:
     # 1 “我是运用的物权法的基本原理 来对这个概念进行阐述”
     # 2 B举证了两篇文章来证明
  
  附上B举证的两篇文章地址 
   http://www.studa.net/xingfa/090614/08545989.html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4/2008/11/wy6151314111118002485-0.htm
    
    
    --------------------------------------Step 2------------------------------------------
    B :
     # 1 “请问你原文说的是物权法的原理,还是物权法内容当中的所有权?”
     # 2 “你那两篇文章中连物权法3个字都没有,你这个举证能证明我的问题吗?"
    
    A :
     # 1 “你不管说我举证的是 法律 还是 原理 关于所有权的这个阐述 都是极
     端一致性的 因为这个本生就是一个通行的概念 不论是理论法律 都是通
     行的”
    
     # 2 A对两篇文章作出了一个解释
    
     “两段话中都明确表明 虚拟财产是 私人财产 而对于财产关系调整最根本的
     就是民法 而民法本生就包括了物权法在内 而属于民法范畴的所有权的问题
     就在物权法之内”
    
    
    --------------------------------------Step 3-------------------------------------------
    B
     # 1 ‘物权法’和‘物权法的原理’是不能等同的,且你原文当中出现的可是‘物权法’三个字。
     # 2 你需要从物权法中找出具体条款来明确证明你的帐号受到物权法的保护。而不是民法。
    
    
   ==============-最后=============
   A,
   “我同你的讨论 既然从开始到现在都没有涉及到所有权的问题 怎么突然一下变成了我主张物权法对于我的所有权进行保护了? ”
  
   “这是我在7月17日的原话 但是请你注意 我说的是什么 ? 物权法会定的所有权定义
     这句话本来就已经限定了一个前提 我讨论的是物权法对所所有权的定义 其本生就已经把问题限制在了一个所有权的范围 而不是你所说的一个物权法 以及物权法原理 这另外一个问题了 因为其两个问题是逻辑上的属种关系 一个包含于内一个 而这个被包含的就是物权法的所有权的问题 而不是被你把这个前提剥夺掉的 全部物权法以及全部的物权法原理 而被你剥夺掉前提 超出所有权定义以后 本生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你随便拿到那里去 只要结合我在7月17日说的这段话 你随便给别人看 别人都知道 你所讲的 全部物权法以及全部物权法的原理 同我所主张的 这个只属于物权法一部分的所有权的问题 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B:
   我不懂你在说什么了.........
  
  ####于是现在各位看官就来评评理,到底谁说的比较有道理。####
  
   支持A 的请写明: 代号 黄飞鸿
   支持B 的请写明: 代号 方世玉



这是我和他辩论的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对方的意思。我这属于歪曲他本意。所以有兴趣的请看我们的全文(很长很长)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7476861/
发表于 2009-8-7 18: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B从开始追问物权法的时候就偏题了,失去了本来的主动权。

问题在于,如果一种权利是实在的,必须得到法律实践的证明,而A的问题是提不出这样的证明材料。但是B却因为急于把A将死把讨论主题换成了“这种权利是否在我国物权法上有直接表现”。

另外,物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适用于民法的原则应当同样适用于物权法,如果不能解释,则说明存在有法律逻辑上的矛盾。

总结一下,在B的协助下A已经成功偷换了论题,所以没有办法去评价对于最初的论题的辩论的胜负了。
发表于 2009-8-7 18: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A的问题很明显是把债权视为了物权,因为帐号是一个抽象概念,并不是具体的物(无论有无实体)。这一点可以从帐号的使用来分析——帐号持有人所享有的,是基于程序的各种请求权:用户端发出请求——>服务端接收和判断——〉服务端进行处理(给付)——〉用户得到处理结果。
这是把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和物权的绝对性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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