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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赌服输、程序正义与自治——由辩论赛想起的(南大飞世尽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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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4 18: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  题: 愿赌服输、程序正义与自治——由辩论赛想起的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Sat May 22 14:48:50 2004)

一年前的想法,虽然幼稚,但没准还有点价值

制度设计需要众人参与,如何兼顾公平与效率……





愿赌服输、程序正义与自治

——由辩论赛想起的

前言:这回的新生辩论赛,简直是在争吵中开了场。揭幕战的失败队就与学科部闹得很厉
害,第二场更是不可开交,种种传闻与推测,混杂了各方的利益,使这本就有颇多争议的
辩论赛,变得更加乱糟糟。作为旁观者,我有幸亲见到了这两场争议最大的比赛以及赛后
的一些冲突,于此,谈谈个人的观感,亦尝试对辩论赛的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理解。

一,“愿赌服输”?

辩论队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一、裁判的院系背景会导致评判时的主观倾向;二,裁判的
水平参差不齐会影响结果的可信度。对此,学科部除了对请裁判的难度表示无可奈何之外
,用得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愿赌服输”。

“愿赌服输”这个词,已在这样类似的条件下被用滥了。它给我们一种错觉,即认为“愿
赌服输”是尊重规则的表现,是值得提倡的。生活中倘说一个人是愿赌服输的,大家恐怕
会因为他出色的“赌品”和勇气而鼓掌。然而这种说法是可疑的,它的前提即导致“输”
的规则是什么样的?是不是在所有条件下都应该提倡这种精神?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如果
某人有急事必须乘坐飞机赶往某处,而当地只有一家航空公司,他被告知,如果出现事故
,最高赔偿额不超过3000元且解释权归公司。显然乘飞机这一行为是有风险的,类似于赌
博,而且赌注很高,是人的生命,如果真的出了事故,请问,该旅客的家人是否应当“愿
赌服输”地接受区区三千元的赔款呢?

这个例子揭示了“愿赌服输”正是各种格式条款能够横行的挡箭牌,很容易被用来侵害所
谓“愿赌”者的利益。

那到什么时候“愿赌服输”才能等于“遵守规则并接受这个规则控制下的一切结果”呢?
还以飞机案为例,如果有很多家公司可供选择而且各家之间为了竞争开出的价码不太一样
时,乘客当然可以挑选一家安全性记录最出众的或是赔偿金额较高的航空公司;或者即使
只有一家公司但他们的赔偿金非常高足以令人欣慰,那么旅客恐怕也是可以较无后顾之忧
地登上飞机;再者,就是在决定乘坐飞机前,乘客有权通过购买保险或与航空公司协商等
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

以上三点概括言之便是——只有具备了良性制度或是有众多同类制度可供选择这样的前提
,或者“赌”者有了实质性的救济途径时,“愿赌服输”才能等于“遵守规则并接受这个
规则控制下的一切结果”。而当“赌”者别无选择时,所谓的“愿”还是真正的“愿”么
?那“不愿”的话还要“服输”么?

我们的现状又是什么呢?是只有学科部一方订出的、不太完善的裁判规则——既无法选择
,又不能算是优良,唯一的救济便是让大家行使于事无补、安慰性质的事后申诉权,所以
恐怕与此有关的争议很难在短时间内平息,而且将成为伴随新生辩论赛的噩梦。


二,从结果正义到程序正义

回过头来看,两支输掉了比赛的辩论队在对结果不正义表示了不满以后,提出的这两个问
题“一、裁判的院系背景会导致评判时的主观倾向;二,裁判的水平参差不齐会影响结果
的可信度”正体现了一种对程序正义的下意识的追求——他们试图通过对程序正义的质疑
来推翻既成的结果,来救济自己。

所谓正义,可以分为两种,实质正义以及与之对应的程序正义。在比赛特别是辩论赛这样
一种情况下,很难说一种超越的、绝对性的“实质正义”是不是存在——因为辩论赛不像
数学考试或是长跑比赛,可以用错误率、秒表来衡量,它的主观因素性很强,特别在双方
打得接近平手,胜负只在一线之间,双方都有优势亦都有缺憾时,结果常常是因评委看问
题的侧重点不同而有异的;即使让评委以外的其他高手来看,也未必能统一意见——而这
几乎是辩论赛的常态。所以,或许我们可以用“结果正义”来表示。

与绝对的“实质正义”不同,这个“结果正义”是相对的,因人而异的,亦通常取决于胜
负的变化。出于显而易见的利益考虑,我们一般只会听到比赛中被判负的一方对结果是否
正义表示怀疑。此种现实推至极端便是只要有失败,就会有人认为结果不正义;那我们到
哪里去找一种没有失败的辩论赛呢?既然“结果正义”是如此的不确定和不可避免,那我
们又怎能保证所谓“结果正义”呢?

现实逼迫我们放弃对“结果正义”的盲目追求,促使人们寻找一种具有相对确定性和可操
作性的方式。

我们的选择是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程序正义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的执行。与
“结果正义”相较,程序正义强调过程和手段的公平、公正、合理;它有着相当的客观性
,所以可以用一些客观标准来衡量,通过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则得到保证,更容易执行,也
更方便我们监督。

或许我可以乐观地认为他们提出那种质疑就是一种进步,因为这里隐含了一种对程序的尊
重——尽管是以相反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我们基本可以肯定,倘若这两个问题能得到妥善
解决,对“不公平”的批评会大大减少,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辩论赛能够做到程序上正
义,相信以南大学生的理智,大家还是能本着一种竞技体育的精神,较为冷静地接受一些
残酷的结果。但如果在一种不太合理的制度下还只是拿“愿赌服输”来做挡箭牌,恐怕是
不可能的,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制度设计,力求在此制度中体现我们推崇的原则,保障人们
的权利。

所以下面我尝试对辩论赛的制度设计提出一些设想,以促使程序正义的原则的落实。

三,自治——制度构想

我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辩论队“自治”这样一个先决条件上的。

首先,一个较好的辩论制度,类似于法律,其产生必然是多方力量博弈的结果,是各方在
坚持原则下的妥协。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一方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证。而我们现在的制度
,是学科部一方制定的,没有对各方意见进行咨询,能力毕竟有限,粗疏在所难免。其次
,如果一个制度是由辩论队代表们制定出来并且最后通过了的,虽然在法律的意义上,与
官方单向推行的制度具有相同的客观强制力,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前者在对内心的约束上
有着更强大的力量。毕竟后者完全是外加的,而前者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自身;当一个人
做着与心意相符的事情时,义务就不再是一种异己的存在了,而是自然而然的表达,那种
被迫的、被强制的感觉淡化了,对承诺之信守的庄严感、责任感取而代之。具体言之,代
表们将更审慎地对待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利;面对结果不公,他们会更理性一些。

以下是制度设计:

联席委员会

        由各院选出一位有着相当资历的辩手,一般是原来的优秀辩手,特别是其中的校
队成员组成一个联席委员会。联席委员会是一个具有规则制定权并且负责辩论赛的监督和
仲裁的机构,独立于学生会学习与科技部。每年的上半学期辩论赛开赛前召开每年的第一
次联席会议,确定今年的联系代表名单,为新生辩论赛作准备。

        联席委员会下属一仲裁小组,由5名校队成员担任,可轮流工作。但是被邀请作
一场比赛裁判的仲裁小组成员要回避当天的仲裁活动。仲裁小组在有比赛时驻比赛现场监
督,没比赛时接受其他有关申诉。

辩论具体程序性规则(略)

裁判制度

        只能是来自各队的优秀辩手、最佳辩手和进入八强赛的队伍的上场成员

        辩手的裁判经历都有记录,违规者会受到处罚。

        裁判结果除名归档记录,经联系委员会同意,可以查阅。

救济制度

        裁判必须在比赛开始前十五分钟到场。如果领队或教练在比赛开始前认为裁判的
院系背景会导致评判时的主观倾向或是裁判的水平不足以保证结果的可信度,可以提请申
请,领队和教练负有举证责任。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如果未提出,事后不得因此理由闹事
,违者会受到处罚。

        对评判结果质疑者可以申请查阅裁判记录,并向仲裁小组申诉。

处罚制度

        违反裁判规则者,停赛数场,视严重程度而定。严重违规者,如恶意泄露投票结
果,永久取消评委资格。

        在赛后贴大字报或进行其他攻击方式者,予以警告,屡教不改者,丧失下届参赛
资格。

我设计这项制度,希望能对促进文明高尚的赛风,提高辩论赛的权威性,起到它应有的作
用。虽然我知道,没有一种制度是绝对有效的,但我的这一尝试,也许是一次抛砖引玉。
相信如果有更多的人参与到其中来,南大的辩论赛和其他各项活动,会越来越规范,越来
越精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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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需要长大,才能望到大洋的对岸,

你需要一种更为痛苦的视力,

才能望到北京胡同,望到你童年的方向
发表于 2009-7-5 00: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设计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尤其当这个制度不是妥协的产物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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