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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训练] 第二弹:辩题中的矛盾律与排中律(进阶版)--马正恺授权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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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30 10: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进入正文之前,请大家要做好心理准备,这次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的逻辑转折部分可能需要各位花比较长的时间细细咀嚼。有不同意见的人,也请你另外撰文直抒己见,就不要给我留言了,虽说我写这些辩论学理的文章是为了抛砖引玉,但是我只打算把玉出来就好,砸到我头上的话可就敬谢不敏了,所以请那些有不同看法的人尊重我这小小的心愿。
闲话到此,上次跟大家讲解了比较型辩题中矛盾律和排中律的问题,这次则是跟各位讨论辩题的另外一种类型──“应否型辩题。
顾名思义,所谓的应否型辩题就是应该~~/不应该~~的辩题结构。既然正反双方一个是应~~、一个是不应~~,乍看之下这样的辩题结构应该符合排中律了吧,其实不然,这样的辩题分配仍旧仅适用矛盾律而已,怎么说呢?

应~~不应~~就字面上看是矛盾不相容的,在其内涵上两者也都同时具备强制性与必要性。但是就排中律的本质来看,既然整个大集合就只能包含两个子集合的话,那么这两个子集合仅仅是互不相容显然是不够的,必须在其内涵元素上也能做到对立与互补(当然大集合自身所具备的统一元素除外),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这两个子集合只能适用矛盾律而不能适用排中律。
这样讲太过抽象,我举个例子来说明吧!例如这个教室里正在上课的所有人是大集合,而以马正恺为首的所有男学生以朱衍文为首的所有女学生是两个子集合,请问这两个子集合适用排中律吗?没有,它们只适用矛盾律而已,因为忘了把正在上课的陈老师这项子集合算进去了。
看出来了吗?两个子集合的元素里,这两项内涵元素的确做到了对立互补,可是另一内涵元素学生却是相同的,缺乏与之对立互补的老师元素,相同的内涵元素导致无法穷尽大集合内个体的一切可能性,以致于无法适用排中律。

应否型辩题正是这样的情况,虽说应~~内含的肯定元素与不应~~内含的否定元素是对立互补的,但它们同时具备的强制与必要元素导致其无法穷尽一切可能性,使得这两项子集合只能适用矛盾律,真正想要适用排中律的话,除了内含的肯定与否定元素之外,还必须把弹性与任意元素加入和强制与必要元素并列,这两组元素交互组合成的所有子集合才能代表整个大集合。
我们把肯定/否定强制/任意这两组元素交叉组合,与现实生活中的词汇相互比对之后,就会发现到应该具有肯定/强制元素,可以则具有肯定/任意元素,可以不具有否定/任意元素,而不可以(不应该)具有否定/强制元素,在日常用语上,可以不~~通常被并入可以~~的范畴之内,所以整个大集合包括不可以(不应该)+可以+应该才算完满。
让我们进一步分析,不可以(不应该)、可以、应该这三个子集合的区分标准究竟为何呢?不可以(不应该)/可以的区分标准比较简单,我们用利弊权衡就可以判断了,利大于弊的事情就可以做,弊大于利的事情就不可以(不应该)做,这很好理解。可以/应该的区分标准就稍微难了些,我至今没有见到辩论有专文介绍其中的区别,我在这里仅提供个人独创的见解:以系争个案有无需要做为可以/应该的判断标准,个案没有需要的话,纵然利大于弊,那也仅是可以做而已,至于实际上爱做不做随便你;只有处于个案有需要的情形下,你有必须去做的强烈动机,那时你才应该去做。
比如我去商场买衣服时发现羽绒服正在流血大拍卖,那羽绒服料子好、含绒量高、款式大方又超级便宜,买了绝对物超所值、利大于弊,可是我是为了去夏威夷旅游才去商场添购行头的,请问我应该买那羽绒服吗?值此情形,相信大家都不敢理直气壮的说应该买吧!当然那件羽绒服绝对可以买,但是绝不是应该买。
我这里画了一张简单的图表,可以让大家更清晰地理解。
          利弊权衡
            

      弊大于利利大于弊            

  不可以(不应该)       可以           应该
<-------------------------------->
                          

                   个案无需要个案有需要

                          

                       系争个案有无需要

花了那么大篇幅搞清楚应否型辩题在逻辑上的集合区分和彼此间的判断标准,到底有何意义,难道只是我闲得无聊写出来向大家炫耀我逻辑好吗?当然不是,详尽地分析这么多,自然有它在辩论上的重大意义。
太多遇到应否型辩题的辩手,在比赛时把不应错认其符合排中律,没有认识到其中还有可以的存在,以致于比赛一股脑地攻击对手立场,认为只要击倒对方立场,逻辑上己方自然成立,殊不知自己就算是把对手打垮,也只能让评委认为论点利益落于可以这个区间而不是自己的立场范围。
更重要的是,站在应~~的正方,立论上单单证明其利大于弊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其有需要性才可以;反之,站在不应~~的反方,仅仅证明该个案没有需要性也是不够的,那只能说明该个案不见得应该做,但是无法说明此时它落入不应该(不可以)的区间而不是可以的区间,要确实地论证其不应该做,就必须进一步地论证弊大于利。

07
年国辩澳大对东吴的比赛,东吴就犯了这样的逻辑疏忽,当时他们的立场是金庸小说内容不应该列入中学教科书,东吴立论认为因为金庸小说太广为人知、老少咸宜了,教科书的主要目的是介绍鲜为人知的优秀文学作品,所以金庸小说不应列入中学教材。
姑且不论该队教练别出心裁的立论是否符合事实,中学教材是不是真的得要介绍冷门文学作品才行,在这里就不多做计较了,本篇文章主要讨论的是逻辑问题。在逻辑上,纵然因为中学教科书旨在让学生接触优美的生僻文学,这也不过是破解中学教科书对金庸作品的必要性而已,真用上了金庸小说做为教材内容,也只是不够好而非不好,此时东吴立论在逻辑上仅落入了可以的区间,却没有进一步论证弊大于利将逻辑推进至不应的区间,是该场比赛最大的败笔。
江湖一点诀,说破不值钱。总有许多好事者对辩论比赛的输赢编出花样繁复的各式理论来解释输赢的理由何在,可最奇怪的是每场比赛用的理论都不一样,或者这种故做深沈的方法能够赢得初学者崇拜的目光,但是只要用简单的逻辑就可以解释的问题,何必大废周章搞些稀奇古怪的理论呢!我真诚希望用心看完此文章的人不要再被骗了,须知大道至简啊!!
发表于 2009-9-14 09: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主的话,大道至简!!!
发表于 2009-9-29 13: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太经典了,受益匪浅呀,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1-7-5 13: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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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日期:2011年  7月15日
发表于 2014-3-29 2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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