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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案件治理,以制度为主 反方:案件治理,以制度为主 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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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9 15: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晚安 于 2009-7-11 00:14 编辑

正方可能提出来的问题是:
1、人是内因,制度是外因,根本在于人;
2、人是制度的制订者、执行者;
3、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如何指出其偷换概念。
如何突破,谢谢高手了啊
发表于 2009-6-19 17: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为什么说“人是内因、制度是外因”?请对方论证。我倒觉得,一个事情是否成为案件,不是看这件事情是谁做的,关键要看它是否违反制度嘛。难道说,同样的事情,领导做了就不是案件,百姓做了就使案件吗?退一步说,就算人是内因,又凭什么说内因就是根本呢?请对方论证。对方的任何观点,我们都不能轻易接受,直到对方完整地论述出来。

第二,制定者和执行者就是“为主”吗?以军事为例,人是武器的发明者和使用者,也就是“制定者和执行者”,那么在现代战争中,应该以人为主搞百团大战呢,还是应该以高科技为主搞现代化战争呢?

第三,您已经想到了,就是对方的偷换概念。“科学发展”不同于“案件治理”。很多事情在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状况是不同的。例如,在宏观层面,国家的科学发展应到考虑到百姓的实际需要;但是具体到某一个人、某一件事,那么就不完全是以这个人的个人需要来考量的了,她/他不能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要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否则就要乱套。再比如教育,宏观层面,教育制度和方法应当适应当前学生的普遍状况,以人为本;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学生,那么就不能因为她/他贪玩,而让老师陪她/他玩,我想她/他该上课还得上课,该写作业还得写作业,该考试还得考试。其实,这个逻辑是说,宏观层面的以人为本,落实到了具体层面,大家都必须要受到制度的约束,也只有如此,社会才能真正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否则,每个人都想干什么干什么,那这个社会会变成地痞流氓的社会,谁拳头硬就可以肆意妄为,到头来广大百姓并不能得到以人为本,而是什么都干不了。所以,对方说科学发展以人为本,这是宏观层面的;但是辩题讨论的案件治理,是具体事情,可以说是微观层面。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12: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
以前没参加过辩论,从个人感觉上来讲,我觉得您的回答对对方的还击能力还不够。
对于第二点,我觉得以军事来代替制度辩论起来力度稍感不足,并且对方辩友肯定会指出高科技的现代化的战争就是充分发挥人的智慧。对于制度的制订,能否从正是因为业务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完善,客观上决定了人必须制订制度;并且制度的制订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与准则,不能天马行空、随心所欲。对于已有制度不执行,还没想到怎么答,不能只是说制度不够合理吧。
对于第三点,能否直接说,案件防范以人为本,那本是什么?我有个朋友说偷换的概念还有人,科学发展上的人是正价值的,强调的是发展;而案件治理上讲的是人是负价值的,强调的是惩恶,不知道如何理解。
没辩论经验,得罪之处请谅解。
发表于 2009-6-20 12: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案件治理?案件治理在法学专业内的解释是什么?案件智力为什么讲人是负价值的?不是说死刑误判率人类一直无法降低到5%以下吗?科学发展?使用添加药剂或者使用动物同类的器官给该动物作为饲料,这个时候人是不是正价值的?
 楼主| 发表于 2009-6-20 13:39:56 | 显示全部楼层
4# 竹心_空
我说的主要是违规方面,治理强调的是对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惩罚
发表于 2009-6-20 13: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受控制的权利必然会带来腐败,一个稳定的体制需需要很科学的内部制衡,制度是预防针/警戒线/播种机/等等等等
发表于 2009-6-22 01: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3# 死都要过 b

不好意思,这么晚才回复您。没有得罪。的确,我不过是考虑了几分钟就会了贴,肯定不够周全且有力的。

至于第二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以人为主,我想对方不能简单地将其划等号。否则,时间几乎很难找到一件人的主观能动性用不上的地方。就连母鸡下蛋这种与人几乎没有关系的事情,如果那到养鸡场的环境来说的话,那也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

事实上,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仅仅是说人是否可以参与其中,但是这个,与以什么为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打个比方说,在医疗行为中,患者的生存意识和积极配合,固然对疾病的诊治有帮助。同样的疾病,积极配合的患者就可能好得快一些;同样是昏迷,求生意识强的患者就可能苏醒的早一些。但是,这些,都不能说明医疗行为是一患者为主吧。毕竟还是医生在诊断、再治疗。

所以,拿到这个辩题中来说,案件治理,固然有人的参与,否则也谈不上案件。但是,辩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没有人参与,而在于治理的过程中应当参照什么、考虑什么。如果同一位法官,面对同样的犯罪事实,因嫌疑人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裁决;同一位嫌疑人,同一件案子,因为法官不同和审理不同,那么这种情况就是人的因素在起作用,可以说是以人为主。但是反之,如果对于同样的犯罪事实,不论是谁犯罪都受到一样的惩处,不论是谁审理都给出一样的判决,那就是以制度为主。由此看来,是应该以人为主还是应该以制度为主呢?
发表于 2009-6-22 10: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回楼主^_^

正方可能提出来的问题是:
1、人是内因,制度是外因,根本在于人;
2、人是制度的制订者、执行者;
3、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如何指出其偷换概念。
如何突破,谢谢高手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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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某一个案件来说,人确实是内因,但对于整个案件治理活动、系统呢?
2、人也是制度的破坏、违背者,不然就没案件了。
3、但中国也讲依法治国,科学发展观最终的落实还是在社会机制的层面啊。

虽然没有解题,但不知这三个回答能不能让你有效解决场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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