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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华人应该回购兽首/反方:华人不应该回购兽首,我是正方,4月21日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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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8: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各位前辈帮帮忙,要如何入手~
我的想法是要针对文物不能流落于外
但是反方的话,肯定会有关于国家尊严,而且,兽首应该回归,但是不能采取回购的方法
虽然中国签订的针对于文物的国际公约法国并未签订不受约束,但是从法理上来说的话他们也能找到入手点
我目前只能想到反方的观点,但是不知道如何反驳,请各位前辈帮帮忙~

[ 本帖最后由 绿叶纷飞 于 2009-4-17 12:45 编辑 ]
发表于 2009-4-17 1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针对这个辩题,正反双方都认为,兽首应该回归,只是回归的方式方法的问题。那么,作为反方,如果他们说“不应该回购”,就不能仅仅指出回购的弊端,还必须找到一条比回购更可行、更合理的道路。否则,他们的“不应该”就站不住脚。打个比方说,面对一个重症患者,医生会诊时一致认为需要救治病人、不能让病人等死。那么这时,主张“不应该进行手术”的医生,就有义务说出应该怎么治疗,除非手术必然导致立即死亡,否则就无异于让病人等死。从这个角度出发,针对反方的攻击,你们可以逼迫反方来承担立论责任,即提供他们认为可行的道路,然后进行攻击,说明那条道路未必合理、未必可行、未必比回购更好等等。

其次,关于“回购”,个人觉得有一点儿小文章可以做,既回购不一定是高价拍卖购回。高价拍卖,有被恶人敲诈勒索之嫌。但是从字面上讲,“购”仅仅是支付和提货的关系。那么,双方通过协商,将兽首拿回中国,同时给予现在的兽首持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或其它物质补偿,未尝不是回购的一种方式。况且,当年洗劫圆明园的法国人和现在持有兽首的法国人,不是同一个人。父债子偿的日子已经过去了。虽说不合法的东西自始就不合法,但是让一个没有参与洗劫圆明园的法国人一下子损失巨大,又不给予一定的安慰,似乎与中法传统友谊也是相悖的,于情于理都不是那么的站的注脚吧。

最后,关于立论框架。我从别人那里学来的一套,在这个辩题中也可以运用,即“价值可取、事实可行”。

华人回购兽首,在价值上是可取的。一是我上面说到的那一点,即当前的兽首持有者不是当年洗劫圆明园的罪犯。二是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我们不能只顾其一、不顾其二。固然,兽首回归很重要,但是如果强硬地拿回来,对中法友谊和贸易的破坏,似乎综合起来对中法两国都未必有益。固然,我们强行索要兽首而不付一分钱,可能在法理上站的注脚;但是,两国关系除了法律关系以外还有很多很多。法国不能侵犯中国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那些可以给中国也可以给其它国家的利益,法国就有权不给中国。所以,如果在兽首回归问题上认死理、一毛不拔,恐怕会损失更大的利益;相比之下,还不如通过谈判,让度一些经济利益,以维系双边友好关系来的合适吧。

华人回购兽首,在事实上是可行的。强行打官司索要兽首,也有人试过了,但是结果呢?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一毛不拔地拿回来,在事实上未必可行。反之,兽首的持有人是一个商人,在商言商是商人的共性。那么,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利益交换,应当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发表于 2009-4-17 19: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评委,各位辩友,各位同学,下午好。
对于当下热议、也是今天辩题的“流失文物是否值得巨资斥回”,我方坚持认为,流失文物值得巨资斥回。主要观点如下:
一·流失文物的巨大价值
文物是文化的象征,是精神的载体,其本身就有极高的艺术、历史、科学价值,还有经济、情感价值。不论对于弘扬民族精神、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还是经济建设、科学研究、旅游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价值。文物是祖先留下的无价之宝,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它是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创造力的源泉。它的回归,给予民族以巨大的精神力量。所以,文物的回归是必须重视的。我们必须要有选择针对性的、理性的使其回归。
二·与流失文物一时的失之交臂,造成的很可能是永久的损失。
其一,文物一旦再流失,面临的将是更长的流亡岁月。
其二,文物再次流入别国,极可能再也不会出来了。这里我举一个例子:2009年宋徽宗的《写生珍禽图》拍卖,国内对“是否要买”犹豫再三,最后结果还是被别国买下,流入美国博物馆,估计再也不会出来。这只是众多再次流失文物的结局写照。因此,为了防止有价值的流失文物的永久损失,我们必须使其回归。
三·以购买的方式回流在当前最行之有效。
纵观文物回流手段,有外交途径、国际诉讼、主动回购、国际赠送等等;而主动回购,是当今世界国家收回文物的主流方式。为什么呢?以反方热衷的诉讼追回为例:诉讼追回,就面临着诸如“善意取得制度”“法律溯及力”等等限制,并不能有效追回主体流失文物。其余方式更为艰难。文物回归是复杂漫长过程,必须连续不断的坚持,也需要鼓动社会企业与民间收藏者参与、需要鼓动海外华人的捐款捐赠,而这些都不免有“购买”这一程序。因此,通过购买回流,是当前最客观、也是最行之有效的方式。
四·采以购买方式符合当事国双方国情。
一方面,海外流失文物大体为善意购得,持有人依国际公约对文物有合法持有权,政府亦无权强行取得;另一方面,我国规定,建国前所持有文物归持有人所有,国家若有意收回,须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购买,而不是以其他手段追回。因此,从当事国双方而言,购买回流也是最佳选择。

综合上述,我方认为:第一,文物必须回归,要有理性的、选择针对性的使其回归;第二,文物以购买手段回流最为直接有效。因此,花巨资购回流失文物,是值得的。
(这是我的正方一辩词,不过题目有略微不同,不过是大同小异吧?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参考,我们赢了对手啊)
发表于 2009-4-19 09: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一顶!!!!!!2楼分析的是!!!~~~
 楼主| 发表于 2009-4-21 22: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前辈的帮助,今晚的辩论赛我们赢了,嘿嘿~不过,我们是反方~~抱歉撒了个小谎,因为实在想不到正方观点了~
非常感谢~
发表于 2009-4-23 19: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恭喜一个!!!
加油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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