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9686|回复: 16

从《南方周末》一篇报道看我国司法职业人员职业素质低下以及司法改革的方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3-4 10: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姚远斑竹建议,将文章转发到这里:

PS:这是一篇比较长的文章,有心人请耐心看下去,如果觉得有道理,请分享和转载~

补充另外一篇文章大家参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8663200100clhi.html

我的法律人的良知让我不得不写下这篇文字。

写作的起因是2009年2月19日发行的第一千三百零五期《南方周末》A8版法治栏目的一篇报道。报道的题目是《不按“法理”出牌的高院院长》,文中涉及的主人公是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立勇,作者是叫做苏永通的记者。文章的主旋律自然是歌颂这位张院长勤政爱民,积极改革,为百姓谋福利,为社会稳定做贡献,但文中所赞扬的这位张院长的种种事迹却让我感到如芒在背,心中充满疑惑,不吐不快。在我——一名接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看来,这位张院长的所做所为不仅不值得赞扬,甚至应该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批判,因为他的不少所做所为很多都违背了现代法治精神,简直是在开历史的倒车。这样的人可以走到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位置,并且被《南方周末》这样有着比较大影响力的报纸当作正面典型来报道,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从业人员职业素质还比较低下以及主流媒体法治意识淡泊,立场混乱的现实。

下面,我将就这篇报道谈一谈我的一些看法。

整篇报道除去最开始的人物身份介绍,总共分为四个部分,我们就一个部分一个部分地来看。

首先谈一谈这位张院长的个人简历,按照报道中的介绍,这位张院长是这样的一个人:“2008年1月,张立勇走马上任。这个半辈子从事党 政工作、当过市长和市委书记的GCD人,从未想过自己会成为一名法官。”,也就是说,在担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务之前,张立勇几乎没有接受过任何专业法学训练,其职业法律素养可以说几乎为零。这样一个人,如何能够进入他从来没有从事过的司法领域,并且担任如此重要的一个职务,实在是让人难以理解。(不能理解的不仅仅是他这么一位,这种现象在全国还是比较普遍的)当然,不是科班出身不意味着人家就不求上进,不能够从事这个行业,先天不足后天可以补嘛,我们就来看看这位张院长做了什么工作来补充自己法律职业素养的匮乏呢?报道中说:“据其介绍,他在ZJW工作期间通过了‘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考试”,他自认为:“还是比较难的,不亚于司法考试”,并且,他还拥有法律硕士学位。看了这些报道,因为没有任何事实证明这位张院长所取得的这些成绩是蒙混过关——这一点相信不用我说太多,大家对这一套应该很了解了,领导报名,秘书考试,拿了证书算领导的已经是屡见不鲜了——我们姑且认为这位张院长是真刀真枪自己拿下了这些成绩,他的职业素养就真的能够达到担任全国人口第二大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素养了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的考试,难度还“不亚于司法考试”,那大家都去念个函授好了,司法部还费那么大心搞司法考试干什么?至于那个法律硕士,在这里我没有任何鄙视法律硕士的意思,我只是想说,就算是认真考下来的法律硕士,在法学基本功上还存在先天不足,何况这位大领导的法律硕士还不知道是不是真的自己读下来的。

那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这为张院长从头到脚都不是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从他的履历来看,他是一个彻底的行政官员,因此,我们不难想象,他多年担任行政官员所形成的理念和作风,也必然会带到他的司法工作中来,而后面的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点。在这里,我想多插一句,国内不少专家学者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时提出了要建立一批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目标,其中的一个手段就是“法曹一元化”。所谓“法曹一元化”,就是今后我国的司法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地法学训练,也就是说,必须是科班出身。这样做的好处就在于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经过专业训练这些人对法治理念可以有高于一般社会公民的理解,因而可以更好的贯彻和执行法治理念,真正把我们的社会往“法治社会”方向推进。考察其他国家的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情况,不难看出,欧美国家司法人员素质普遍较高,很多大法官本身就是有名的法学家,对司法和法律有很深刻的理解,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公平公正。

看完张院长的履历,在对其具体思想和做法进行批判之前,我们简单了解一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差别。所谓“职权主义”是指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以法官为主导,通过法官行使自己的种种职权来推动诉讼程序地进行,诉讼的目的是凭借法官的力量去探求和发现法律真实,以实现公正的裁判。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相对于法官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其主要任务是配合法官发现真实,以求实现对自己的公正。而“当事人主义”则是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以当事人为诉讼最主要的方面,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法官只是起适当引导程序进行以及居中做出裁判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自行去寻找证据,发现真实,他们必须努力地与对方对抗以期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当事人主义”模式由于主动权主要集中在当事人手中,因而双方积极对抗的内在动力比较强,能够通过相互的激烈对抗更好的发现真实,但缺陷就在于法官只是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对整个诉讼的进程控制力不够强,因而效率会比较低。而职权主义模式则恰恰相反,诉讼进程主要由法官控制,但法官却缺乏积极去寻求真实的内在动力,因此,在实践中表现为效率虽然可以,但缺乏让双方当事人激烈对抗足够的空间,因而在发现真实方面会比较欠缺。综合所看,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因为公正和效率是所有国家司法体系所追求的目标,因而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应该根据国情具体选择。

我们国家的国情又是什么呢?众所周知,我们国家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官本位”历史的国家,长期以来在国家的权力架构中“行政权”大于一切,这样的情况体现在司法中就是我们国家的司法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甚至会不顾甚至伤害到当事人的利益,比如司法实践中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先定后审等等。因此,有学者提出,在下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我们要进一步削弱司法中的“超职权主义”,逐渐的增加“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在诉讼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来发现真实,由法官居中进行裁判,以实现公正。

有了上面的一些理念之后,我们来看看这位张院长都做了些什么。

我们先来看该报道的第一个部分,“延安寻根”。这一部分重点是讲这位张院长通过参观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旧址,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治思维,主要有“重彰七十多年前的‘马锡五审判模式’并要求在全省推广”,以及要求法官“放下法槌、脱去法袍”,从“居中裁判者”变为“法律服务者”。

首先,重彰“马锡五审判模式”。所谓“马锡五审判模式”是指中共延安时期采用的,以其高等法院院长名字命名的一种审判模式,“一般采取巡回审理、田间开庭等便利诉讼程序,法官以调解为主,司法干部与群众共同断案”。张院长如此看重这一模式并在全省推广,有什么问题吗?看起来好象没什么问题,但听我来分析分析。在马锡五那个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这里的历史条件我认为有这样几条,一是当年GCD很多领导是泥腿子出身,离人民还不算太远,基本还算能够体察人民;二是当年在延安基本还算是熟人社会,大事小事有什么纠纷尽量还是调解解决比较好,一来中国人历来有“厌讼”的传统,二来大家以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闹僵了也不好;三是当时的物质条件很差,没条件没资本让你没完没了的走诉讼程序(老实说,也没什么像样的程序,所以才在什么田间地头儿跟开家庭会议似的)——才有所谓的“马锡五审判模式”。那么在现代社会,我们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地与国际接轨,以前那个年代的历史条件还存在吗?相信大家一看就明白,不存在了。GCD的这些官员离人民有多远大家从没完没了的“俯卧撑”、“躲猫猫”中就了解地一清二楚;我们的社会逐渐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轨,大家才不担心抬头不见低头见,最好是永远不要说再见;我们现在的社会发展,让大家已经从以前的只看结果到逐渐开始对过程有所期待,在诉讼中,我们不仅希望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我们还需要一个正义的过程。那是不是说“马锡五审判模式”在今天就一点价值都没有了吗?当然不是,我们对历史要批判的继承。如果抛弃所有的过去,那么我们会悲哀的发现,我们始终是一无所有。“马锡五模式”最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调解的运用。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有其特殊的优越性,可以算是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模式。通过调解结案,效率高,经济,理论上讲又由于是双方当事人谈判的结果,又符合中国人普遍的心态,因而接受度会比较高。因此,我们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应该继续保留和改进调解制度,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但调解是不是完美无缺呢?显然不可能,这个世界上还从来没有存在过什么完美的制度。调解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与,调解这一制度本身就与“职权主义”模式是相契合的。调解是否可行很大程度上要看居中调解人本身的权威性如何,而且调解的过程基本是由居中人来指导。那么问题就在于,在现实生活中,某些法官会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迫使双方接受“调解”。那么这位张院长对于调解做了什么呢?在报道中,我们发现,在张院长的倡导下,“许昌市某县2008全县2900多个案件的调解率为85.1%”,如果这个数据还不算吓人的话,那大家继续看,“其中,6个法庭有2个法庭实现100%的调解率,也就等于零审判”。各位,这样还不够吓人吗?一个法庭连一件案子都不是通过审判结案,说出来你信吗?是这2个庭的法官太牛叉还是河南人民太友善呢?另外,我先前也说了,对于“马锡五审判模式的批判继承应该着眼于对于“调解制度”的批判性继承,而非“到田间地头去办案”,可现实的情况就是,这位张院长还真的到“小树林中进行了一场庭审”,这不是形式主义是什么?

其次,张院长提倡大家“放下法槌,脱下法袍”,走到群众中去。这一点本身没有什么问题,法槌法袍只是个形式,无非是增加法官的庄严感而已,但问题的重点在于,张院长要求大家从“居中裁判者”变为“法律服务者”。对于这一点,我就不能够接受了。如果真的按照张院长所说的这样进行转变,那我们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官都跑去进行法律服务了,谁来进行裁判?法官到去进行法律服务,那还需要什么律师,法律援助者干什么?这不是典型的角色错乱吗?我们之所以要对各法律从业人士进行分工,就是需要大家各司其职,共同配合以使司法这台机器生产出合格的司法产品,实现社会公正。如果都按照张院长的思路工作,越俎代庖,那么整个司法体系除了混乱,还会有什么呢?说白了,张院长这种思路是典型的行政官员的思路,即要当裁判者,又要当“父母官”,什么事都要管,那只能是什么都管不好。深入群众体察民情是好的,但如此这般的行政官员的理念,还是不要为妙。

我们再来看看报道的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的小标题是:“目标:无赴京上访”,用张院长自己的表达就是“他已经将2009年定为河南法院的‘调解年’。此外,河南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开展争创‘无赴京上访法院’”。毫无疑问,动不动就赴京上访显然不是什么正常的事件,它所反映出来的是人们对于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对于公正的渴求。但是,是不是没有赴京上访就说明司法公正了呢?恐怕不一定,甚至是事与愿违。从认为“上访是最糟糕的‘社会效果’”到追求“无赴京上访”,是一种最简单直接的线性思维模式,是典型的以结果论英雄的逻辑。这样的逻辑出现在司法活动中,表现为一种不考虑现实问题的复杂性,将问题简单化的做法,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就会出现一刀切,简单粗暴解决问题的现象。中国的文化传统长期熏陶使整个社会有着严重的“重结果轻程序”的倾向,这样的文化传统对于司法活动的影响非常不好,为了追求一定的结果可以甚至可以不择手段,比如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长期存在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比如审判活动中的审判流程走过场,先定后审等等,都是这种思想所导致。以有没有人上访来作为评判司法活动正确与否的标准无疑也是上述思想指导下的产物,其合理性很值得商榷,并且,张院长这么有雄心的人,现在的目标还只是“无赴京上访”,那下一个目标是不是要实现“无上诉”呢?因此,以有没有人赴京上访作为法院工作成果的考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在采访中,张院长提出了这样的疑问:“可能按照法条,张三赢,李四输没错,可是判下来以后双方都上访,都起来闹,你说你这个案子办对了吗?”。案子办没办对不是以当事人闹不闹,上访不上访作为评判标准的。要想让双方当事人不闹,让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实现了公正,我们应该反思的是什么?应该反思的是整个司法过程有没有漏洞,在程序上有没有做到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有没有出现让当事人觉得不满意的地方,比如该回避的不回避
,该调查的不调查,在司法过程中出现腐败,接受当事人请客吃饭送礼等等等等。如果程序保证的很好,那么法官居中按照法律做出裁判就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因为法官的个人能力问题,在最后的裁判环节上做的不够好,没有关系,当事人还可以上诉,权利还是有救济的途径的,总不能当事人点儿背到遇到的法官都是糊涂蛋,在最后的裁判环节都会出问题吧?如果经过一整套严格的司法程序当事人还是觉得不满意,还是认为没有实现公正,那法官们应该怎么办呢?是像张院长这样想辙怎么样让当事人不上访吗?不是,作为整个社会对司法体系最为了解的一群人,作为司法体系的守护者,我以为法官们应该去反思的是,法律本身有没有问题?就像张院长提出的疑问,按照法律判当事人怎么都不满意,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去反思反思法律如此规定是不是合理呢?在欧美法治发达国家,法官们都承担着一定的“造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思考和批判,促使法律更加符合社会生活的需求,走向合理化。而在我国呢,由于司法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比较低,他们更多的是机械地执行法律,不考虑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因此才会出现很多合法不合正义的判例,才会出现张院长口中的“按照法律判了没错,但双方当事人都闹,都上访”的现象。

以无赴京上访作为目标这一现象不仅仅反映了这位张院长法律职业素养比较低,只重结果不重过程,办事一刀切的问题,这样一个目标还会在现实生活中会引起重重不良现象,比如法院为实现无上访指标,不接受起诉,在调解过程中以权威迫使当事人和解等等。仅仅要说实现无赴京上访,我想大概公安部门会比法院干的好的多吧。因此,作为法院来说,重要的不是琢磨怎么防止当事人上访,而是应该去反思当事人为什么要上访?为什么经过司法程序之后当事人还是如此不满意,还是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究竟是法律程序存在问题,还是作为依据的法律本身存在问题?

第三个部分的小标题是:“加强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主要讲的是张院长如何指导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监督指导的事迹。众所周知,我国的法院之间理论上讲应该是一种监督与指导的关系,而非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在现实中,这一点基本上是笑谈,法院和法院的行政化让这一理念根本无从实现,而这位张院长的所做所为,甚至大大超过了本应有的界限。

在具体谈这篇报道之前,我先来简单说一下“司法独立”的问题。所谓司法独立,包括了三个方面:一是司法权独立;二是法院独立;三是法官独立。所谓司法权独立,是指司法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的位置,与行政权,立法权保持独立,从理论上讲,这一点是做到了的。所谓法院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其他各社会机构,包括行政机构等等,这一点毫无疑问是没有实现的,理由是法院的经济命脉掌握在财政手里,法院不得不与当地政府搞好关系,否则财政就会给你脸色看。所谓法官独立,是指各级法官地位平等,独立判案。这一点大家用屁股想想都知道,显然是没有实现的,我国的法官体系行政化,法官之间有级别差别而无独立可言。虽然我国的司法独立还是任重道远,但大方向总是这样的,但这位张院长,却严重地开历史的倒车,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

张院长提倡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比如张院长觉得“为什么当事人都可以提出申诉,人大党委为什么不能对你这个案件提出意见呢?”。我们就不去理会这句话中比较奇怪的递进关系了——凭什么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人大党委就一定能对案件提出意见呢?因为人大党委比当事人牛?——我想大概在张院长的眼中,人大党委的,政协的,政府的人都可以提出意见,惟独不见了当事人的影子。另外,提意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知道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部门提提意见往往就不局限在意见的层面上了。如果说这还是外界对司法的影响的话,下面的行为就更加离谱了。“在法院系统内部,有案件请示制度。省内的重大敏感案件,包括所有死刑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官员的案件,一经法庭立案,受理法院就会将相关司法文书寄往高级法院,在判决前,下级法院亦会向高院汇报备案。但他表示,高院一般主要审查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不会给出如何量刑的答案。不过,高级法院会以同类判例提示,做量刑上的平衡,防止判决过轻或者过重”。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法官独立判案的原则了,高院给出的理由更加离谱“这样做的目的是地方往往会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上级的监督会使下级法院判的更准确”。这实在是太讽刺了,下级法院独立判案会受地方各种关系的干扰,但张院长倡导的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对下级法院独立判案的干扰。里面的逻辑矛盾显而易见,谁能保证上级法院比下级法院判的更正确?谁能保证上级法院没有受到某些势力的干扰?谁能保证上级法院就不是某些势力的代表之一呢?而且,这样做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最直接地就是让二审程序成为摆设,失去它应有的程序救济的功能,并且也会使下级法院丧失主动性,把案件都往上推,由上级先定后审,审判程序流于形式走过场,出了问题也是“大家负责,大家都不负责”。

最后一部分的小标题是:“带好队伍比办好案更重要”。老实说,写到这里我真是一点都不想写下去了,这位张院长的理念与行为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反差是如此之巨大,我都一度产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批判的感觉。这一部分没有太多实质的内容,我也不太明白所谓“带好队伍比办好案更重要”是个什么意思,法官的本职工作就是办好案,带好队伍怎么听都像是行政官员带班子或者江湖老大带小弟的感觉。这一部分是集中的歌颂张立勇的个人事迹,比如有想法,有政治抱负,积极推行一些改革措施,祛除长期法院系统内的弊端,比如司法文书上网,比如积极与媒体搞好关系,加强媒体监督等等。比较虚,因此就不多说什么了。

综上看来,我们可以进行一个小小的总结了。这位敢于不按“法理”出牌的张院长大概是这样的一个人:他是一个典型的行政官员,而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素养,他的种种行为也充分地印证了这一判断。他在法官的岗位上,还是以“父母官”的姿态出现,表现地勤政爱民,体恤百姓。我们的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是要培养出更多如此这般的法官吗?显然不是,司法与行政在属性上的区别决定了司法职业人员需要更加的保持中立,而非采取一种超职权主义的立场,因为从本质上讲当事人比较法院对正义有着更加切身的需求,他们在需求公正上有着内在的驱动力,因此法官的工作就是积极地引导当事人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对抗来探求真实,由法官居中做出裁判。因此,司法改革的目标正是要削弱法官的超职权主义立场,改向建立和完善程序保障措施,确保法官能够运用正义的程序去引导当事人达到正义。在这里,我们就算假设这位张院长真的是一位心中只有百姓的好法官,但我们能够指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如此的勤政爱民,体恤百姓吗?我们能够指望每一个法官都如此甘当人民的“公仆”,好“管家”吗?更何况,在张院长的种种作为,不能排除行政官员上任后实施“政绩工程”的痕迹;他所强调的100%调解和无赴京上访的目标,存在着以权压人的危险;他所提出的和媒体搞好关系的改革措施,存在着控制舆论表达的倾向。这些都不应该是一个居中裁判者的所作所为,更像是一个行政执行者的所作所为呀。

不倡导法治而去歌颂人治,是这篇报道的立场错误。而这位张院长的所思所为,一方面让我感觉到司法从业人员素质还比较低下,需要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像张立勇这样的行政官员居然占据了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的职务,占有如此巨大的司法资源,不禁让人感到,司法改革想要将“人治”逐渐向“法治”实现转轨,还是任重道远。

最后,我引用奥威尔在《1984》里的一句话作为对张院长和这篇报道作者的评价:无知即力量。
发表于 2009-3-4 14:5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即力量  很好 很强大
发表于 2009-3-4 22:3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的是法学院学生。法律可以是法律,但法治一定是政治。不是司法去制约谁的问题,而是谁来制约司法的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22: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3-4 22:31 发表
无知的是法学院学生。法律可以是法律,但法治一定是政治。不是司法去制约谁的问题,而是谁来制约司法的问题。


呵呵
发表于 2009-3-4 2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qianruc 于 2009-3-4 22:36 发表


呵呵


华政前校长、原最高院副院长曹建民调任最高检监察长时,有些同学也翻到了新任最高院长关于“群众审判”的“反法治言论”,并予以抨击。当时我也是用类似的话劝解大家的。

整天像孟子那样怀揣着“井田制”的空想,就是法律人对社会最大的不负责。即使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也不是任何先哲计划的产物,而移植西方法制的中国的法治改革,却已经有了明确的“正确目标”,还有比这个更可笑的事情吗?

我也反对这种“官管法”的现象,但我不想养成一种去附和哪种价值的本能。一个真正的反对者,首先也反对自己。如果大家都陶醉于某种道德优越感之中的话,那么进步才是遥不可及的。

建议考虑一下龙宗智老师的相对合理性。
发表于 2009-3-4 23: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啰嗦此言甚有道理而不啰嗦。不错。
发表于 2009-3-5 01:5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 的帖子

个人想说一点不同的观点。

“法治”一定是“政治”,这句话不假。但是,论其做法,恐怕有两种。

第一,从上至下,从政府到百姓,都遵守法律。只不过,掌权者将法律制定得对自己有利,进而在上上下下都遵守法律的假象下,政治当权派获得了更多的利益。这恐怕是一部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

第二,法律是法律,执行是执行。政治当权派将法律置之不理,将法律当成摆设,而在法律之外谋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恐怕是楼主要抨击的做法。

所以,同样是“政治”,似乎还是有点不同的哦?
 楼主| 发表于 2009-3-5 08: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3-4 23:31 发表


华政前校长、原最高院副院长曹建民调任最高检监察长时,有些同学也翻到了新任最高院长关于“群众审判”的“反法治言论”,并予以抨击。当时我也是用类似的话劝解大家的。

整天像孟子那样怀揣着“井田制”的空 ...


老实说,我不明白为这篇文章什么会引起你如此这般的想法。

文种我丝毫没有表达任何关于你所谓的“空想”式的“法治理想”,文中我所涉及到的一些理念都是非常基本的理念,是为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比如司法独立,比如诉讼模式的理念。如果你认为接受这些观点都是空想的话,那我就不清楚你认为接受哪些观点才不算空想了。人嘴两张皮,其实“理想”和“空想”也不过是一念只差。

毫无疑问的,我们学习西方的一些司法理念并不是为了将其作为政治理想来追求,也不是说我们要不顾国情来实现它们,而是说应该批判的吸收他人实践的经验,因为在这些理念中,有很多规律性的东西,是经过了实践检验的,就比如权力制衡的理念,比如说程序价值的理念。我不知道你把这些东西都认为是空想,认为和国情有差别,那么你究竟应该追求些什么呢?否定和质疑总是容易的,而建立却是困难的。

如果你仔细看过我的文章和那篇报道,你会发现我所批判的并非这位院长的反西方式法治的言论,而是其行为和做法已经违背了司法的一般规律,即便从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角度来看,他的很多行为也是偏离了法治理念的,比如只调不判等等。这些是违背法治的一般规律的东西,试想一下如果你是无论大事小事到了法院都只给你调解不进行审判,你干吗?

至于究竟谁无知的问题,老实说不是个太重要的问题——即便这些先生们的履历明白无误的表明了他们在某些方面的欠缺——因在在知识面前,谁都只是小学生而已。重要的是,我们是不是应该按照规律来办事,如果不按照规律办事,那肯定是要栽跟头的。
发表于 2009-3-5 08:4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liqianruc 于 2009-3-5 08:10 发表


老实说,我不明白为这篇文章什么会引起你如此这般的想法。

文种我丝毫没有表达任何关于你所谓的“空想”式的“法治理想”,文中我所涉及到的一些理念都是非常基本的理念,是为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比如司法独 ...


我对这篇文章没有多少特别的想法啊,所以只提了一些补充性的观点。引发我想法的是你那个“呵呵”。

要是不扩充解释一下,你会认为你在对牛谈琴,而我确实就在对牛弹琴了。

题外话,“为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的东西,一般就是我质疑和反对的东西,我是辩士,行为准则是“我反对”。请谅解。
 楼主| 发表于 2009-3-5 09: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9-3-5 08:46 发表


我对这篇文章没有多少特别的想法啊,所以只提了一些补充性的观点。引发我想法的是你那个“呵呵”。

要是不扩充解释一下,你会认为你在对牛谈琴,而我确实就在对牛弹琴了。

题外话,“为广大学者普遍接受的 ...


再呵呵一下,反对不是问题,问题是如何反对~

是为了反对而反对,还是经过自己的思辩以后再反对,还是有差别的。

同为辩士,质疑精神是相同的,把这些观点写出来,就是希望引起大家广泛的质疑和探讨。

至于那个呵呵,并无对什么探琴之意,而是以个人的浅薄学识,对很多观点无法评论,所以只能先看看再说~
发表于 2009-3-5 10: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理学的问题
发表于 2009-3-5 10: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至少我不认同这帖子的题目
发表于 2009-3-10 01:3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下兰的观点,颇有些共鸣。
发表于 2009-3-11 07: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会上,吴邦国说,中国不会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很好,很强大。

据我所知,《南方周末》的这篇稿子出来,在官、法、媒体界还是引起了一定关注的。

楼主从司法人员的法学专业素养入手,从文章中看到了看到了如芒在背”与“疑惑”。
兰蒂斯从现实利益角度看到了“法治”的政治属性。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区别才有意思嘛。两个人“呵呵”就好了,“无知”之类的就算了。毕竟有意义的质疑只需要针对对方的观点,不需要否定对方的学历。有的时候,这是价值观的问题。
发表于 2009-6-17 08: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毕竟有意义的质疑只需要针对对方的观点,不需要否定对方的学历。
恩辩论的时候,总喜欢说“连这个都不懂,还来谈什么XXX"。大陆队伍1997试图继续使用这招的时候被南理工给破解了。事实上,如果是观点裁的话,那场比赛,南理工可以判赢
发表于 2009-6-18 09:31:52 | 显示全部楼层
herolandis 说得好.

无知即力量。这句话很讽刺啊.
发表于 2009-6-20 13:5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知是很快乐的事情,烦恼少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8-16 17:09 , Processed in 0.153494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