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主辦單位
中華辯論人交流協會、世新大學勵言社、東吳大學正言社。
貳、活動宗旨
一、鼓勵青年主動關心全球議題。
二、提升青年的思辯與表達能力。
三、擴大青年言論場域,促進各界意見交流。
参、活動日期
初賽賽程:2009年2月24日至25日
複賽賽程:2009年2月26日
半決賽程:2009年2月27日
決賽賽程:2009年3月1日
肆、辯題與抽籤日期
辯題:
初賽、決賽:競選活動之經費應有上限規定
複賽、半決賽:鞭刑制應予納入刑罰
隊伍抽籤:2009年1月5日
伍、比賽地點
智庫大樓禮堂(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6號)
陸、邀請學校
邀請台灣、大陸、香港、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莫斯科地區共計16所學校。
柒、報名費用
新臺幣5000元整(往返飛行費用自付)。
捌、報名人數
每隊選手4名(含1名候補),領隊1名,由大會提供台灣當地之住宿與交通。
該隊若有額外隨行人員,大會可代訂活動期間之住宿,每人4500元整。
玖、獎項
團體冠軍:獎金新臺幣10000元,獎座乙座
團體亞軍:獎座乙座
賽會最佳辯士:獎金新臺幣3000元整,獎座乙座
單場最佳辯士:獎狀乙面。
拾、比賽連絡人
陳思淵 (886)939970704 bbfishes@msn.com
黃執中 (886)920051284 jonas_hwang@hotmail.com
比賽制度:新式奧瑞崗444制
晉級規則:單敗淘汰制
A. 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十五分鐘,隊員仍未到齊者,視為棄權。
B. 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正方一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二辯上台質詢正方一辯。
(2)反方一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三辯上台質詢反方一辯。
(3)正方二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三辯上台質詢正方二辯。
(4)反方二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一辯上台質詢反方二辯。
(5)正方三辯上台申論,結束後,反方一辯上台質詢正方三辯。
(6)反方三辯上台申論,結束後,正方二辯上台質詢反方三辯。
(7)反方結辯上台作結,結束後,正方結辯上台作結。
二、申論、質詢、結論時間皆為四分鐘。
C. 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3) 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否則視為違規。
(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否則視為違規,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質詢
(1)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裁判應視之為違規,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三、答辯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被質詢者得說明理由,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四、結論
(1) 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單提出。
(2) 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否則視為違規。
D、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一百六十五分,其中團體分數十五分,包括整體架構五分與結辯十分,而個人分數一百五十分(三位隊員成績各五十分),包括申論二十分、質詢二十分與回答十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裁判僅得圈選一方,並給一至五分,且不得判予平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方。
五、單場最佳辯士由裁判票選產生,賽會最佳辯士由單場累積積分最高之辯士獲得。
六、雙方提出抗議時,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分別裁定之,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即作相關處理,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
[ 本帖最后由 惟恋梧桐 于 2009-2-25 12:50 编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