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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应不应该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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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19: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一个“应不应该”型的辩题,如“大学招生应不应该面向社会需求”“堕胎应不应该合法化”等等,究竟是不是一个纯价值的问题?应该考虑多少可行性的问题?过多的讨论可行性是否会使己方的立论变弱?
发表于 2009-2-21 19: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这类题目在价值上都是合理的,争论的都是可行性
发表于 2009-2-21 19: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才疏学浅,不敢乱说
发表于 2009-3-11 20: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应不应该”是明显倾向于价值判断的。能不能实现是另外一回事。

但有时操作性也在考虑范畴之内。考虑可行性,是考虑在条件极不成熟的情况下实施动议,会不会反而对本应追求的价值造成损害。

但无论如何,可行性都是非常次要的,不宜多谈。除非情况非常特别,特别到无论怎么实施动议,都会对追求的价值造成损害。但这种情况貌似极少发生。举个扯淡的例子:“人生遇到挫折应当自杀重新投胎再来”。
发表于 2009-3-11 20:2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不应该在为汇丰供股
应不应该发消费券
应不应该拯救AIG
这些题目难道不用考虑可行性,或者可行性难道不是第一考虑?
发表于 2009-3-12 06: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政策性辩题,可行性讨论是必要的,但“该政策是否可能不被通过”是不必要讨论的;
对于价值性辩题,可行性讨论多数情况下是非必要的。

区分两类辩题,光看“应不应该”是看不出的,而应该看判断词(是、应该)后面是抽象的还是具体的行为模式。

yincantcook举的都是比较典型的政策性的例子,都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因此是应当讨论可行性问题的。

而你所提出的两个例子,前一个是偏向于价值性的辩题,因为“面向社会”不指向哪一种或哪一类具体的行为,所以无法讨论其可行性问题;而堕胎合法化本身是一个具体的行为模式(“应当立法允许堕胎/应当取消使堕胎非法的法律”),应当讨论可行性。


至于可行性讨论所占的比重,取决于辩题所涉及的范围内的核心议题,看可行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次要方面。比如,“应废止禁止堕胎的法令”,可行性讨论就比较次要,因为存在有立法(包括修改、终止)程序,所以废止某个法令可以假定是必然可行的;而“应利用风能作为我国最主要的能源”,谁都知道风能清洁安全,所以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讨论就是辩论的最主要部分。

[ 本帖最后由 herolandis 于 2009-3-12 06:10 编辑 ]
发表于 2009-3-24 0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的帖子

赞一个,啧啧~~
发表于 2009-4-19 12: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讨论废除一个立法的可行性必须也要顾虑到立法后的善后措施吧!
好比如立法禁止熟料带的保丽龙是政府是非常有必要解决立法后的后遗症,才可说明此立法是合理皆可行的吧!
个人意见。
发表于 2009-9-27 14: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各位, 我也對應然性辯題的打法不太了解.
我的辯題是: 校園應全面推行驗毒計劃 正方
在人權和法律上存可行性的問題, 資源配套更需考慮
但驗毒確能有效幫助學生遠離毒禍
當目的和本義大於或重於推行時遇到的問題時
可否成立?? 因沒有計劃是完美的, 都需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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