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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13a

玩个游戏吧…………大家一人说一句辩论赛场上最雷人的话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8-12-21 21:35:2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处不可随便啊
发表于 2008-12-23 17: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ok

[ 本帖最后由 醉卧庐中 于 2009-1-7 13:4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3 20: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享子 于 2008-12-10 14:33 发表
“对方辩友不要走啊~”(南审)
“爱情不是制度~~~!”(工业学院)

呵呵,老吴说这话时候我也很霹雳。那个题目对我们不利,我们必须把自己立论都打出来才能赢,要是被带走就完了,所以当时让老吴注意下把握战场结构,一定要把主线打清楚再换战场,结果他场上说的那么直接.....
我来想想啊,摘一些新生常说的话:
1、公众认可的就一定是对的吗?许多人认为睡前吃东西会长胖,但科学家已经证明这不是事实。这充分说明了公众认可的不一定是对的,所以今天你们举的民调都不能论证你们的观点.....而对方辩友始终回答不了我们举的调查数据....(双重标准)
2、华丽的词藻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诗意的浪漫无助于情理的升华.....
3、猪八戒就是奶茶,孙悟空就是可乐,女生喜欢喝奶茶所以猪八戒更适合做老公....什么,你喜欢喝可乐?哦,其实女生除了你之外都喜欢喝奶茶的.....好吧,我们换个例子,猪八戒就是段誉,孙悟空就是慕容复,请问最后王语嫣选择了段誉还是慕容复?(猪八戒是段誉....)
4、物质决定意识,所以物质援助比精神援助更重要.....物质决定意识,所以现实比理想更重要......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大学毕业待遇更重要(班赛后直接被踢了)



我们和南大的比赛,南大的辩手一直强调消费者素质不够不会主动所要发票,这里有一段幽默的话。
王磊问:“请问你们这次来比赛的车费要报销吗?”
南大二辩:“要”
王:“要发票了吗?”
南大二辩:“没”
王:“没发票怎么报销的?”
南大二辩:“........”
王“你们总说去小饭店不要发票,那么买大件比如空调呢?”
南大二辩“那个一辈子只买一次,但是你吃羊肉串要过发票吗?”
王“羊肉串天天吃吗?我说的是大件”
南大二辩:“我们南大的天天吃羊肉串”
王:“我不是说羊肉串”
南大二辩:“我认识的所有人天天都吃羊肉串”

[ 本帖最后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12-23 20:17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3 20:3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2-9 22:29 发表
对方辩友不要急不要急,你看我还没急您先着急了……
(用法:质询时“礼貌”地肆意打断对方)
(出处:海峡赛,人大)

恩....人大那个胖胖的辩手那一场煞是可爱.....
"对方辩友,读书破万卷是不是说治学要严谨?那么请告诉我那一篇研究报告到底是哪年哪月发表在哪一份学术期刊上的?"(估计即使世新说出来后他还会继续问:那么到底在第几页呢?哪里可以买呢?为什么我没看见呢?)
“对方辩友,你知道我为什么好像有点急吗?对方辩友你不要紧张嘛...”(对面还没说话)

余磊那一场主要是电视辩论,许多话不可以说出来,其实按照他们的立论,女人的美完全也可以说成恶之源之一,因为周玄毅也说了恶之源本身并不是恶。结果被马大全场揪着女人的美引起XXX这点打到底

新国大01国辩:“我们要去其精华,取其糟粕”

电子科大05国辩:“公众人物在私人场合就不是公众人物了,比如英国女王在家里就是一个妻子和一个母亲而不是女王”(因为是妻子所以不是公众人物,如果按照这样理解,英国女王结婚后始终是菲利普的妻子,是不是始终就不是公众人物了,或者说英国女王出门不带老公才叫公众人物,否则在公共场合带了老公就不叫公众人物了)

[ 本帖最后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12-23 20:39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3 20: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Powerness 于 2008-12-10 15:37 发表
我方之所以不回答对方辩友的问题是因为对方辩友一直没有回答我方的问题,如果对方辩友回答了我方的问题我方自当回答对方辩友的问题
出处:某年名校

还有04全辩,电脑使人更聪明
“对方辩友不要用抛问题的方法来回避我方问题嘛!”(这一技巧后来被低阶辩手广泛采用...导致了互不回答问题)

对方辩友包天包地包辩题....(某著名比赛,包辩题的一方先下手为强)

中山大学国辩决赛,马薇薇的所有回答都很有幽默感
发表于 2008-12-23 23: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12-23 20:38 发表
余磊那一场主要是电视辩论,许多话不可以说出来,其实按照他们的立论,女人的美完全也可以说成恶之源之一,因为周玄毅也说了恶之源本身并不是恶。结果被马大全场揪着女人的美引起XXX这点打到底

电子科大05国辩:“公众人物在私人场合就不是公众人物了,比如英国女王在家里就是一个妻子和一个母亲而不是女王”(因为是妻子所以不是公众人物,如果按照这样理解,英国女王结婚后始终是菲利普的妻子,是不是始终就不是公众人物了,或者说英国女王出门不带老公才叫公众人物,否则在公共场合带了老公就不叫公众人物了)


这两个我觉得可能是没理解当事辩手的实际情况。

余磊那场,武大根本不可能立论成“女人的美完全也可以说成恶之源之一”(PS:梧桐你那个“因为”前后不构成因果关系)。因为马大的核心是“在这里没有钱的参与,至于女人的美有没有参与和辩题完全没关系”。

电子科大那场,核心是一个人在不同场合的不同身份。如果——比如在公共场合——她是以女王之类的身份出现,那她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受保护);如果在私家花园里,是以妻子母亲的身份出现,那这个时候她不是公共人物(隐私权应受保护)。
这个立论在逻辑上无懈可击的,只能说这使得辩题有一些偏离了其本意。
发表于 2008-12-24 02: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2-23 23:01 发表


这两个我觉得可能是没理解当事辩手的实际情况。

余磊那场,武大根本不可能立论成“女人的美完全也可以说成恶之源之一”(PS:梧桐你那个“因为”前后不构成因果关系)。因为马大的核心是“在这里没有钱的参与 ...


后一个逻辑怎么会无懈可击呢。科大也无非就是利用了法律上对同一主体所拥有的不同法律人格的区分方法,但两种法律人格是同时存在的,根本无所谓“是公众人物而不是普通人”的时候,这个就好比说“我们要保护作为女性的她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作为男性配偶的她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荒谬的。对于根本是竞合(重叠的意思)的法律人格,适用于其中任一人格的法律都适用于该主体的整体。因此,“不保护作为公众人物的他的隐私权”,势必同时排斥“作为普通人的他的隐私权”。

这个实际上是飞矢不动的悖论,是可以解决的。
发表于 2008-12-24 09: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如果是在世辩,就可以打明星要享受能见度,必须牺牲隐私。这样打甚至可以立意更高
发表于 2008-12-24 12: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额.....不是说要保持队形的么,大家还是记得补充点雷人的话啊

呵呵,金钱辩那场讨论都烂了,不过我觉得武大有两个问题没解决好,一是没有解释清楚“极多”和“很多”的区别是什么,第二就是源的问题。我的回复是因为自由辩时候马大多次说“难道女性也是万恶(没有之源)吗?”可见他们的立论中也认为金钱作为一种外因如果能成为“恶之源”的话必须本身是恶的。马大的立论包括两个层次,一个是说金钱压根就不是源,第二个层次才是说金钱不是“万恶”的源。所以他们的归谬是女人不是恶的,但是女人也会引发罪恶,所以不能说女人的美引发了罪恶就把责任推给女人。武大的确不可能那么立,因为那是电视辩论,说出来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是个人观点是如果金钱是极多的恶的源这条论能成立的话,那女性的美也是某些恶的源就也能成立了,这时候区分开恶和恶之源就能把逻辑完善了。

那个“因为”的确没有因果联系,我的失误,呵呵

电子科大的论我和herolandis观点相同,公众人物在归隐后才能说不是公众人物,否则即使他在家里,他对于公众来说他还是公众人物。比如在我眼里,不管英国女王现在正在干什么,她都是公众人物;当然在她丈夫眼里,不管她是不是在公共场合,她都是他的妻子。这两者是不矛盾的,被电子科大给割裂了。那么是不是说我在辩论的时候就只是辩手不是学生了?

[ 本帖最后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12-24 12:0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5 01: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herolandis 于 2008-12-24 02:42 发表


后一个逻辑怎么会无懈可击呢。科大也无非就是利用了法律上对同一主体所拥有的不同法律人格的区分方法,但两种法律人格是同时存在的,根本无所谓“是公众人物而不是普通人”的时候,这个就好比说“我们要保护作为 ...


我理解你的意思,不过如果这段话在场上对手说,我绝对可以置之不理——因为我敢保证除非台下的全是法律专业,否则没人听得懂……

不过……要说这个是白马非马悖论我觉得可以理解,跟飞矢不动应该差得比较远吧?

电子科大所做的,是把“公众人物”这个“身份”(名)与“具体的人”(实)相分离。这样,他们就将辩题解读为“当事人以公众人物身份出现时,其隐私权不应受保护”——如果再霸道一点儿,甚至可以补一句:“不以公众人物身份出现时,其隐私权是否应受保护要视情况而定——不在辩题讨论范围内”(本命题成立与其否命题是否成立没有关系)。
而这样一来,根据逻辑同一律要求,“隐私权”就被定向为“做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而不是做为非公众人物身份的隐私权。所以对方提出任何“私人隐私”,都可以被说成不在辩题讨论范围内。

这个逻辑之所以说无懈可击(当然我很鄙视这种下定义让辩论脱离本意的做法),是因为只要承认“名实相分”,后面的推理在逻辑上是没有任何漏洞的。
而要想破“名实相分”,个人认为对这个题目是不可能的——因为隐私权做为一项“权利”,一定是和“角色”(名)而非“自然人”(实)挂钩。这样一来,只要电子科大对“‘公众人物这个角色的隐私’包括哪些”做个外延枚举界定,这条逻辑链就没有任何断裂之处了。

[ 本帖最后由 岚星 于 2008-12-25 01:31 编辑 ]
发表于 2008-12-25 01: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ameng0628 于 2008-12-24 09:36 发表
这个题目如果是在世辩,就可以打明星要享受能见度,必须牺牲隐私。这样打甚至可以立意更高


敢这么打……碰上逻辑强点儿的对手简直找死——“自愿牺牲”和“是否应受保护”的区别一点就破。
发表于 2008-12-25 01: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惟恋梧桐 于 2008-12-24 12:01 发表
额.....不是说要保持队形的么,大家还是记得补充点雷人的话啊


对对对~这个是正事~~~抱歉是我跑题了……
发表于 2008-12-25 13: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岚星 于 2008-12-25 01:17 发表


我理解你的意思,不过如果这段话在场上对手说,我绝对可以置之不理——因为我敢保证除非台下的全是法律专业,否则没人听得懂……

不过……要说这个是白马非马悖论我觉得可以理解,跟飞矢不动应该差得比 ...


白马非马是类概念个不同于个别概念的意思,而飞矢不动是通过对动态事物作静态分析来诠释其另外一面,这个思路其实在数学物理等方面应用得应该也挺多吧,因此和通过对统一整体作片面分析来解决主体问题的法律方法有异曲同工之感。当然这个是我个人的理解。

为了保持队形,继续接语录一则:

A(男):对方辩友有没有看到我手中的这副裸女扑克,你觉得女性的裸体形象会被男人握在手中恣意玩弄说明了什么?
B(女):哦对方辩友那我很不好意思地说,其实我也有一副裸男的扑克……

出处:06年海峡杯,人物不表。
发表于 2008-12-25 13: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ls,不要把话题引向那次比赛吧……

正方:对方辩友,以我的经验,追女生送玫瑰花基本没用,你必须每天给她写一封热情洋溢的email
发表于 2008-12-25 14: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辩友 您别紧张啊 这不过是一场很普通的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锻炼啊,别发抖么,时间还有,非常长呢,慢慢提问 没事的,我会尽量按照您的思路回答的
发表于 2008-12-27 01: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辩友你脑不脑残我不知道。。。
出处略~~~
发表于 2008-12-27 01: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辩友, 说到鸟我就想起, 我以前就养过一只笨鸟, 我非常讨厌它. 因为它老是叽叽喳喳, 说一些我听不懂又没有什么意义的话. 对方辩友, 我们现在可以讨论一些有意义的话了吗?
发表于 2008-12-27 1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某学长(在攻辩结把对方立论拆的差不多了之后):总的来说,对方辩友前提错误,总的来说,对方辩友标准错误,总的来说——对方同学立论错误!!
发表于 2009-1-5 06: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四届名校赛决赛厦大二辩质询澳大三辨时最后一句话感觉有点无厘头,有点怪怪的,不知道是作为一种战术收尾还是真的想要给予双方掌声只是听起来很怪

在经历了二辩较长时间的陈述之后,澳大三辨刚想抓紧最后的时间进行一个小反驳,但是厦大二辩讲的是“最后还有5秒钟,我想送对方同学一个礼物,321,大家的掌声,谢谢”感觉战术目的胜于掌声···
发表于 2009-1-6 09: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方二辩今天怎么三句话不离避孕套?您对避孕套的使用可真有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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