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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辩论--是否应该撤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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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4: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林顿.B.约翰逊 (LYNDON B. JOHNSON) 在霍华德大学的演说 Howard University Address 你不能找一个多年铁链锁脚的人,将他释放,把他带到比赛起跑在线然后说:“你可以自由地与别人竞争了。” -------------------------------------------------------------------------------- 当约翰.F.甘乃迪遇刺后,林顿.约翰逊 (1908-1973)任总统。当时最紧迫的国内问题是公民权,而约翰逊成了一位卓有成效的社会立法──他称其爲自己的“大社会”方案──的鼓吹者。国会对他的倡导作出反应,通过了一项重要的民权法令、联邦援助教育计划、反贫困方案以及联邦保护选举权的规定。 1965年6月4日约翰逊在霍华德大学作就职演说,解释爲什麽法律平等仍不足以满足美国黑人完全参与美国社会事务的愿望。约翰逊希望以他对美国人民的健康、教育、福利作出的贡献流芳百世。但是他的政府陷入越南战争的泥潭,那场战争耗费了他的精力和全国预算中的很大一笔开支。任总统一届期满后,他不再竞选下一任总统。 -------------------------------------------------------------------------------- 从许许多多方面看,美国黑人已成爲另-个民族,他们被剥夺了自由,被仇恨所折磨,没有希望跨入机会之门。 在我们的时代,这个国家业已发生变化。美国黑人以感人的克制态度举行和平抗议和进军,进入了审判室和政府席位,要求享有长期得不到的公正。黑人的声音呼唤着行动。但我们应赞颂美国,因爲一旦被唤醒,它的法庭和国会,总统和大多数人民都是进步的同盟者。…… 选举权法案将是一系列衆多胜利中最近、最重要的一个胜利。然而这一胜利──正如温斯顿.丘吉尔谈及另一自由的胜利时所说──“不是结束。它甚至不是结束的开端。但它或许是开端的结束。” 这开端便是自由;封锁这自由的屏障正在倒坍。自由即是完全平等地共同享有美国社会的权利──有权投票、就业、进入公共场所、上学读书。它是这样一种权利: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每一方面被当作在尊严和前途上与他人平等的一个人。 但仅仅自由还不够。你不能讲这麽一句话便把几个世纪的伤疤抹去:现在你可以自由地去自己想去的地方,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选自己拥护的领袖了。你不能找一个多年铁链锁脚的人,将它释放,把他带到比赛起跑在线然后说:“你可以自由地与别人竞争了,”而且仍自信你做得完全公平。 因此开啓机会的大门还不够。我们所有的公民必须有能力走进这些大门。 这是争取民权的战斗下一个,而且是意义更深刻的阶段。我们不仅追求自由,而且追求机会。我们不仅追求法律公平,而且追求人的能力,不仅追求作爲权利和理论的平等,而且追求作爲事实和结果的平等。…… 当然,美国黑人与美国白人一样已分享我国不断增长的财富。但严酷的事实是,在争取真正平等的战斗中,每天有很多人──太多人──正丢失阵地。 我们并不完全确信已弄明个中原因。我们明白原因是复杂微妙的。但我们确实知道两大基本理由,而且我们知道我们必须行动。 第一,黑人──同许多白人一样──陷于从上一代传下来的,毫无出路的贫困之中。他们缺乏训练,缺少技能。他们被封闭在贫民窟中,得不到正规医疗。个人穷困和公衆穷困结合,更削弱了他们的能力。 我们正通过反贫困方案、教育计划、医疗和其它卫生计划,以及另外12项针对这种贫穷根源的大社会方案,尽力铲除这些不幸。 我们将在未来的岁月中加重、加快、加大对贫困根源的进攻,直到这最顽固的敌人最后向我们顽强不屈的意志投降。 但是还有第二个原因──更难解释,更加根深蒂固,更加咄咄逼人。它是长期奴隶制度劫掠性的传统以及一个世纪的压迫、仇恨和不公。 因爲黑人的贫困不是白人的贫困。贫困的许多原因和对策相同。但是存在着差别──深刻的、顽固的差别──把痛苦的根系深深扎入社区,扎入性格。 这些差别不是种族差异。它们仅只是古老的暴行、往昔的不公和当今偏见的后果。观察它们是令人痛苦的事。对黑人来说,它们不断提醒他们记住压迫。对白人而言,它们不断提醒他们有罪。但是必须面对它们,必须对付它们,必须克服它们,如果我们要争取这一天的到来,那时黑人与白人之间唯一的差别在他们的肤色。 我们也不能在其它美国少数民族的经验中找到圆满的回答。他们作出了勇敢的、相当成功的努力以冲出贫穷和偏见的樊篱。 黑人同这些少数民族一样,将不能不主要依靠自己的努力。但是黑人不能单独行动。因为其它少数民族没有需要克服的若干世纪的遗产,没有被经年累月的仇恨与绝望所扭曲和摧残的文化传统,也没有因种族或肤色遭排斥──这种被排斥的感觉是我们社会任何偏见造成的痛苦所无法相比的。 这些差别也不能理解为互相孤立的弱点。它们是一张紧密的网。它们互为因果,相辅相成。 黑人社会多半被埋在历史和环境的毯子下。只抓起这毯子的一角不是个永久解决办法。如果我们要解放我们的黑人同胞,我们就必须站在四周掀开整个覆盖物。…… 或许最重要的--其影响遍及生活的各方面──是黑人家庭结构的解体。对于这一点,美国白人社会应负主要责任。它源于若干世纪对美国黑人的压迫和迫害。它源于经年累月的贬础与歧视,这损伤了他的尊严,削弱了他为自己家庭从事生产的能力。…… 家庭是我们社会的基石。家庭比其它力量更多地决定一个孩子的态度、希望、志向和价值观念的形成。当家庭解体时,往往总是孩子遭殃。当家庭崩溃大规模发生时,社会本身遭到损害。 因此,除非我们努力巩固家庭,创造使大多数父母白头偕老的条件,任何其它因素──学校、运动场、公共援助或私人关怀──都不足以完全切断绝望和丧失的循环。 对所有这些问题没有一个简单的答案。就业是部分答案。一份工作的收入使一个人能够供养家庭。 在良好的环境中的良好住房和求学机会──平等的求学机会──是部分答案。 有利于家庭团聚的福利和制订得更妥善的社会服务计划也是部分答案。 照料病人是部分答案。 所有美国人的同情心是答案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我将把约翰逊政府不断扩展的努力用于这些战线及其它许多方面。
发表于 2007-11-7 16: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面的大段文章是什么……大体览了遍没找到一个死字,和辩题有关系吗?

这个辩题很熟悉啊……死刑取舍问题在前一年一次比赛上我们打过,轻取了对手。也难为他们了,我们就是学法的。
当时我们打保留死刑利大。
立论在1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方面杀一儆百,另一方面直接消除社会渣滓。2保护人民利益3安定社会,符合人民大众的心理安全需求。4死刑的体系完整化和合理化,少杀慎杀原则
发表于 2007-11-7 19: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死刑,改为终生监禁,多服务人民
发表于 2007-12-2 10: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二楼的,杀一儆百!
发表于 2007-12-4 01: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辩论--是否应该撤消死刑

一个国家有没有死刑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发表于 2007-12-9 14:4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否死刑看保证法律公平的需要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判刑的主要标准是看对以后此类事件的影响.  死刑也是如此.如果只有死刑才能更好禁止社会其他人做此类行为.那么,死刑是最好的手段.   死,也许对某些人来说是最可怕的.对另一些则是剥夺自由.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其中不就是有生命吗.   所以,没有死刑并不能说明社会文明.
发表于 2007-12-9 18: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是对人生存权的一种剥夺
我国法律明确说明了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存权
发表于 2007-12-9 19: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无法则不行/.....      这样至少可以威慑一部分人   让他们潜意识里增加对犯罪的恐惧感....
发表于 2008-1-1 12: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被判死刑的都乃重犯吧。就举例为一个杀人犯。那杀人犯本身已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理应受到同样的对待不是吗?
发表于 2008-2-26 22: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的帖子

死刑并不是剥夺人权,而是一个人做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剥夺了,剥夺一个人的想要活下去的希望!如果一个人被判死刑是有原因的,所以死刑不应撤销!
发表于 2008-6-22 01: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angzebiao 于 2007-12-4 01:04 发表
一个国家有没有死刑可以看出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虽然是名人说的,但是我依旧对这句话持怀疑态度。文明=有没有死刑?请论证一下
发表于 2008-7-29 10: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取消死刑 改酷刑

不少杀人犯 杀了人后 想 反正杀一个也是杀人 杀2个也是杀头

就连续杀人....

对付这种人 就要靠酷刑!!!!

我是不是太偏激了点?
发表于 2008-10-6 12: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有时候给予犯罪分子死刑对他们是一种解脱而不是惩罚
保留死刑,让他们终生收牢狱之苦,并为次付出一生的代价
发表于 2008-11-25 2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因为死刑是计划生育的一种重要补充。
发表于 2008-11-27 18: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杨佳啊!!!!!!!!!!!!!!!!!!!!!
发表于 2009-1-13 09: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本身如果带有复仇主义的色彩,因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我国一个固有的传统观念,而且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还是有较好的效果,如果一个人所犯的过错对社会的影响极大,造成社会或个人的根本权利永久性的不可恢复,他就应该对等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剥夺生命是对一个人所能承担责任的最大限度的制裁。所以保留是应该的。
但是同时也要意识到,既然是最大限度的制裁,就应该谨慎对待,因为我国司法中也有说这个制裁的结果是不可逆的,所以一定要重点考虑。
发表于 2009-1-27 00: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应该取消死刑

第一 死刑一次性剥夺了一个人未来的无限可能   包括好与坏
第二 死刑并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很多的罪犯心想我杀一个是杀  杀100也是死
第三 死刑使得很多错判的人没有复活的可能(死都死了 翻了也没有用)


但是死刑取消要解决一系列问题

第一 死刑取消后 如果在现有犯罪率不显著下降的话  势必会对现有的监狱居住产生压力  那么这笔钱 从何而来
第二 死刑取消后 会不会在群众中产生不好的舆论
第三 对于一个特务 特大刑事案件 特别残忍的罪犯  会不会例外判处死刑 如何判罚
发表于 2009-1-31 00: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死刑的取舍 还得从国家的犯罪主体去考虑
看看这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在没有死刑的条件下有效的控制犯罪行为的产生
发表于 2009-2-6 18: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刑的取消也会"有助于"犯罪率的上升  韩国就是个很好的例子
还有死刑不能证明文明的程度 在现在这个社会 死刑是惩处犯人的最重刑罚  是对文明的维护        古希腊在那个时代够文明吧但是也有死刑的  
而死刑本来就是痛苦的...现在的呼吁是让死刑更加"人性",不要以为死刑就是一种解脱


第二 死刑并不能起到足够的震慑作用  很多的罪犯心想我杀一个是杀  杀100也是死

那他还可以想杀几个都不会死,顶多吃牢饭 那不更助长他的气焰吗
发表于 2009-2-9 13: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现在的法律趋势,死刑还会存在一定时间,至于将来会不会有改变,就看整个社会的犯罪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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