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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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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6 18: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03-4-26 18:4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发表于 2003-4-26 19: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后面的什么都看不清,发上来做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03-4-27 12: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有些是因为扫描的问题吧。你把图片保存下来再用看图工具看吧,会好些的。
发表于 2003-4-30 11: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有一本书叫<中国之辩>
有全部辩词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1: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是吗?在哪里可以买到啊?能跟我联系一下吗?
发表于 2003-4-30 11:3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
相信已经没有卖的了
我们这里顶多只有2本 :]
 楼主| 发表于 2003-4-30 16: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那太遗憾了,不知道为什么,我这里特别难见到这种辩论的书。:(
 楼主| 发表于 2003-5-2 16: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安乐死(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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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05/22 10:46   新浪文化

  作者:小梅

  反方:

  (1)不管病人受到多么大的痛苦,医生的职责就是要救治疾患,使病人恢复健康而不是杀死他们,这在希波克拉底的誓词中已经说得很清楚,也是所有医生都必须发誓遵守的。医
生不能够被迫放弃自己的誓言,也不能够处于巨大的道德压力之下来做出是否要告诉病人把安乐死当作最佳选择。现在已经有了极度有效的去痛剂,再也没有任何需要来让不可救治者忍受巨大的痛苦了。对于痛苦的不治之症,解决的答案在于去痛剂而不是安乐死。

  (2)有很多人是经过很长时间的昏迷和持续性植物状态时期后又醒过来的,一些“不可救治的病人”也有奇迹般复活的。如果允许安乐死,那就会杀死有可能再活许多年的人。有了安乐死之后,就如同有了极刑,错误的代价太高了。

  (3)在想办法减少一个人的痛苦并将其死亡看作是次要效果与故意杀死病人之间有质的区别。医生不允许也不能够接受杀死其病人的请求。

  (4)没有“死亡权利”这个东西存在。自杀总是错误的,而且只有在一种荒唐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那就是,因为没有成功的自杀尝试而判处一个人死刑。

  (5)虽然自杀并非是非法行为,帮助自杀却是非法行为。允许这样一种做法会立即打开危险的大门,使一些图谋不轨的医生和某些亲属合谋杀死一个病人,达到占有遗产或节省稀少医疗资源的目的。

  (6)处于昏迷或持续性植物状态的病人也许会在写下不治请求声明之后感到反悔,但又没有改写那份文件。在这样的情况下,亲人将成为违背某人意愿而执行死刑的权威,使其恢复或得到救治的可能性完全消失。

  (7)执行安乐死以利用某人的身体器官用于移植,这在道德上是令人厌恶的,因为这使人体器官降格为可以利用的更多医疗资源。(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楼主| 发表于 2003-5-2 16: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届中国名校大学生辩论会 安乐死符合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

安乐死(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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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05/22 10:44   新浪文化

  作者:张小虎

  正方:

  (1)应该允许人民请求"仁慈之死"以结束自己的痛苦。癌症、爱滋病或运动神经元疾病的患者也许明白,到了病情的晚期,他们生命的最后一段
就只有更多的生理恶化和难忍的疼痛了。他们应该有权在药物的帮助下带着尊严死去,比如由医生注射毒针或者过量吗啡。

  (2)有人也许会写下"请求不治的声明",说如果自己成了"植物人",或在事故之后处于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他们不希望生命支持系统继续下去。我们应该尊重这些人的愿望,而不是继续违背这些人的愿望,让几乎毫无价值的生命延续下去。

  (3)当前,医生事实上常常允许执行安乐死手续,前提是减轻病人痛苦的去痛剂实际的剂量大到足以致命。药物的"双重作用"目前并没有认为是错误的,而允许安乐死只是这一原则的延伸而已。

  (4)正如投票权包括投弃权票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一样,生命权也应该包括选择死亡的权利。这是"我的身体,我的生命,我的选择。"

  (5)拒绝病到无法自杀程度的人的自杀要求,跟歧视有生理疾患的人是一样的,因为那些人自杀不是非法行为。因此,应该允许安乐死或者称"医生协助下的死亡"。

  (6)安乐死也解脱了病人亲属的痛苦,他们不需要眼看着亲人身体恶化而在剧烈的疼痛中慢慢死去,还会让他们觉得自己执行了病者的最后请求而感到些许安慰。

  (7)拆除生命支撑系统而"自然"死亡的人,他们处在昏迷或持续不断的植物状态中的时候发生脱水,而且超过五天的时间,这样的器官便不可再用了。在病人及其家属都同意的情况下,安乐死可提高可供移植器官的数量。(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发表于 2010-10-30 15: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我什么也看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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