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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律师电视辩论大赛精彩辩词之醫院是否侵犯了張麗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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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4-22 10: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bsale[50]lbsale[这个贴子最后由ombre在 2004/09/12 03:21pm 第 1 次编辑]

婦科手術室的風波
  一、 手術室門。

  張麗被推進手術室
 二、 走廊。日。內。
 助理:"今天這個病歷很特別,通常女性子宮肌瘤與這位女同志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由於部位和肌瘤的性質不同,所以採用不同的手術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們叫來,你們要仔細觀察。"(男生們不斷地點著頭)
 三、 手術室。日。內。
 門開了,教授走了進來:"都準備好了嗎?"
 護士:"都準備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幾位同學還沒到?"
 護士:"是的。"
 門又開了,助理和幾位男大學生出現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齊了,可以開始了。"
 教授:"好,開始吧。"
 無影燈亮起。
 女病人張麗緊張的臉。
 教授對幾位學生說:"來,大家靠近一點兒。"(大家圍了過來)
 張麗:"大夫,今天誰為我做手術?"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張麗:"那他們來幹什麼?"(指男生們)
 教授:"噢,忘了告訴你,我是他們的導師,這些都是我的學生。"
 張麗:"我……我提一個請求,請他們回避。"
 教授:(不解地)"這,這為什麼,這些都是未來的醫生,再說我這樣做也並未違反醫院的規定呀。"
 張麗:"請問,我有沒有個人隱私權,如果他們現在還不離開,我就要推遲我的手術。"
 教授:"這……"(尷尬地望著張麗,又望著自己的學生們。)(畫面定格)

 辯題:醫院是否侵犯了張麗的隱私權?

 原告(張麗):醫院侵犯了她的隱私權
 被告(醫院):醫院沒有侵犯病人的隱私權  

原告一辯(貴州代表隊)陳述辯詞:
 主持人、各位評委大家好,我方認為醫院侵犯了張麗的隱私權。
 眾所周知,所謂隱私是指公民享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秘密,而隱私權是公民的一種人格尊嚴權,其核心內容是公民對其隱私享有進行支配的權利,如果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開或者非法干涉他人隱私,就是侵犯他人的隱私權。
 就本案而言,我方認為:
 第一,醫院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我國《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而本案中,醫院不經張麗同意擅自向與診治其疾病無關的學生,公開其隱私,暴露其身體隱密部位,顯然醫院的行為違反了我國保護隱私權的法律規定。
 第二,醫院主觀上存在過錯,我國《執業醫師法》和《護士管理辦法》均規定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履行保護患者隱私的義務,而本案中醫院明知有以上規定,卻仍然擅自公開張麗的隱私,暴露其身體隱密部位,因此醫院的過錯在主觀上是明顯的。
 第三,本案客觀上發生了張麗的身體隱密部位被擅自公開的事實,並造成了張麗感到內心不安和恐慌的精神損害結果。
 第四,醫院擅自公開張麗隱私的行為與張麗感到內心和恐慌和不安的精神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綜合以上觀點,我方認為無論是從我國保護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還是從侵犯隱私權的構成要件上分析,醫院均侵犯了張麗的隱私權。
 謝謝。
被告三辯(甘肅代表隊)陳述辯詞:
 謝謝主持人,大家好!
 作為本案被告的訴訟代理人,我們認為醫院對原告沒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侵權,構成侵犯隱私權必須具備民事侵權的一般構成要件,既具備侵權行為、侵害人的過錯、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損害後果等4個方面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責任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以上定義及法律規定,結合本案事實,我們注意到:
 一、 醫院組織醫科學生參與臨床實習履行了救死扶傷和培養未來醫生的法定職責,不存在侵權行為;
 二、 醫院在手術室內由教授向醫科學生現場解說和治療特殊病例,既解除了原告的病患痛苦,又使更多的人掌握了治療疾病的方法,不違背公序良俗原則,主觀方面並無過錯;
 三、 醫院在手術過程中,未宣揚和洩露原告隱私,未醜化原告人格,沒有造成侵害後果。
 四、 醫院在特定場合組織教授和醫科學生進行治療和教學活動不會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同時 醫院在治愈了原告疾病之後,使原告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權得到了有效的保護,因此 我們認為醫院沒有侵犯原告的隱私權。
 在這裡我們要提醒原告注意今天為您主刀的教授就是當年的醫科學生啊。
 謝謝!  
 

本文由北方一匹狼摘自 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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