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bsale[50]lbsale[这个贴子最后由ombre在 2004/09/12 03:10pm 第 1 次编辑]
正方: (1)为了完成在社会上给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全球运动,我们必须允许同性恋伴侣彼此公开、合法和以宗教形式承诺终生相爱的权利。同性恋者作为社会的平等成员,都应该有得 到民事和宗教形式的婚姻的权利。 (2)不管其历史根源如何,婚姻都明显不仅仅是为了生殖这一个目的的。有生殖能力的异性恋伴侣可以结婚,因此,同性恋伴侣也应该允许结婚。跟异性恋伴侣一样,同性恋伴侣也许希望把结婚当作收养孩子的序曲,这一行为应该受到鼓励,作为现代社会对家庭和家庭价值观的重新概念化的一个部分。 (3)社会一向能够采纳宗教说教,并在每个合适的新时代形成对宗教原则的解释。宗教应该积极地回应同性恋伴侣在社会上有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公开谴责同性恋的某些宗教团体在社会不断进步的时候,会发现自己越来越孤立。这些希望结婚的同性恋者也许会在任何情况下选择拒绝那个害怕同性恋的宗教传统,并以民事仪式宣布结婚。 (4)许多社会都向已婚伴侣提供某些财务上的优待,比如税费上的减免。不给彼此相爱的同性恋伴侣以同样的优待是一种不公正的歧视,这样的歧视基础就是性偏好。 (5)说同性恋伴侣不是父母,因此也没有资格得到向父母开放的优待,这是一种逃避实质问题的态度。如果同性恋者按常规可以收养孩子,那么,以财务上的刺激来鼓励稳定的同性恋家庭就没有什么不合适了。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家庭价值观"的重新发明,我们希望看到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可以当父母,可以接受给异性恋者的同样的权利和好处。(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反方: (1)同性恋者与社会其他成员的平等,是通过区分同性恋行为并允许在广义的教育和就业权利上面给予平等机会而实现的。同性恋权利并不意味着忽视同性和异性恋者基本的明显 差别。婚姻从历史和逻辑上来讲都是一种异性恋者的制度,将这一制度延伸到同性恋伴侣当中是没有意义的,甚至还会掩盖住他们特别的身份。 (2)婚姻主要是为在稳定的家庭环境中生养孩子而形成的一个制度,同性恋伴侣永远也不能够生养家庭成员,因此,允许他们结婚就是忽视婚姻的历史和意义。我们可以承认他们对彼此的爱,但没有必要假装他们就是和异性恋伴侣一样的。另外,他们的关系因为不生孩子,也就不需要婚姻所提供的因为孩子而要求的长久性。同性恋关系可以延续到爱情持续的任何时候,根本不需要持续更长时间。 (3)婚姻主要是一种宗教的仪式,而所有主要宗教都是谴责同性恋的。犹太教和基督教社会如果支持同性恋婚姻,那就是一种虚伪,因为圣经不允许同性恋存在。 (4)对已婚夫妻提供的财务支持不是用来鼓励婚姻本身,而是用来鼓励传统家庭单元的形成。养育儿童的款项和抵押品的税款减免也起到同样的作用,是要鼓励稳定家庭的成立。社会要鼓励的是这一方向,而不是性的结合本身。 (5)根据定义,同性恋者不会生出孩子来,因此也不是提供给形成家庭和维护家庭价值观用的财务奖励计划的合适申请人。(此文选自光明书架《正方与反方辩论者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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