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794|回复: 0

法庭精彩辩词 他人结婚照岂能随意展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3-4-12 21: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lbsale[50]lbsale[这个贴子最后由ombre在 2004/09/12 03:08pm 第 1 次编辑]

案情简介
  
   1995年4月23日,原告程先生和陈女士前往被告哈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拍摄结婚照。一周后,两人前去看样照时,哈佛公司即提出欲留下一张照片作为样照,但遭婉拒。后来在取照时,哈佛公司再次提出欲制作样照,又一次被回绝。不久之后,陈女士从同事和亲友处得知哈佛公司已将其结婚照样册放在营业柜台上展示。同年九月,陈女士与哈佛公司交涉未果,遂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于1996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费1065.63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徐燕)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原告陈某、程某夫妇的委托,担任他们的代理人。经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的行为在事实上已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并造成了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原告提出索赔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理由如下:
   1、 被告在明知原告拒绝将照片留作样照的情况下仍然私自背地里制作了一大一小两套样本,并在长达4个月之久的时间里用于营利目的,这在主观上是故意违法,在客观上形成了侵权事实。身在日本的程先生因无法回国与被告交涉,便通过国际电话询问妻子此事的处理情况,为此而花费的国际长途电话费理应由被告赔偿。
   2、 经本代理人到被告纳税地调查,被告在侵权行为存续期间的4个月内共计赢利522974.38元,税后利润为497441.16元,这其中当然包含了利用原告肖像进行营利的非法所得。这部分财产应当予以没收。而被告刚才向法庭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其不但未赢利,反而亏损。对此本代理人表示怀疑。因为它既不是原件,也没有任何权威机构证明来表明它的真实性,而本代理人向法庭提供的税收凭证则具有法律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退一步讲,即使被告没有盈利,这只能表明被告经营不善,管理无方,在营业额那么多的情况下竟然未获利反而亏损,与此同时还要进行违法侵权行为,足见其经营能力和素质之低下!
   第二, 两原告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精神利益的重大损害。
   1、 从原告的身份和职业来看,两人均为医科大学的本科毕业生,陈女士又系外科手术医生。本案发生后,面对各方的种种询问、猜测和议论,她的每一个手术都是在沉重的精神压力下进行的。这对于病人,对于她所工作的医院均存在着潜在的危险。万一手术失误,不仅将对患者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对医院的声誉也会带来极大的损害。
   2、 作为第二原告的程先生目前正在日本留学,为了本案,他身在异国他乡寝食难安,学习和工作也受到影响。就在此时此刻,他也一定急切地等待着审判的结果。请大家设身处地为原告想一想,若我们处在这一角色中,怎么能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和学习中?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第一原告还一直在忙着业务进修、职称考试和外语考试等多项学习。由于本案的牵连,对她的学习也带来了一定影响。这些精神利益上的损害难道不应赔偿吗?
   3、 被告的侵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增加了原告精神负担。据本代理人调查,两原告均是稳重、温和之人,不善于也不愿意表现和张扬自己。本来,他们的新婚安排得宁静、紧凑,但就在蜜月之中即被告知肖像被侵权,平静温馨的生活立刻被打乱了。在两人各自的医院和亲友中产生了种种猜测和议论,甚至有不少误会。正因为如此,原告才倍觉气愤。新婚本是人生最幸福的时刻,但原告的美好生活刚刚开始就不得不为此事大费口舌向有关人员解释原委,并为此大伤精力直至影响各自的工作和学习,这样的精神损害难道不严重吗?
   更不能令人容忍的是,刚才在法庭上被告代理人竟提出将按模特付酬标准给予赔偿。这一提法不仅于法无据,更是对原告精神上和人格上的又一次损害。本代理人想提请法庭,特别是被告注意:模特与被告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而原、被告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两种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截然不同。在前一法律关系中,模特以债务人身份出现,被告是债权人;而在本案中被告则是债务人,你的义务就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在拍照这一行为上,模特与原告的目的及性质也完全不同。模特以形体展示作为谋生手段并以此取酬,而我们的原告拍照的目的是为了特定意义的人生纪念,两者绝对不可相提并论。
   第三, 被告代理人刚才提出两套样照应归还他们,因为其版权属被告所有。本代理人认为,在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根本不存在什么"版权",因为法律关系的基础首先不合法,被告何来版权之有!建议法庭对两套样照予以没收。
     
                 评析


   本案是一起肖像权侵权案,案件事实清楚。但是被告企图以经营亏损为由逃避惩处,对此该案律师列举翔实的证据予以驳斥;然后就被告对原告侵权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了具体生动和令人信服的描述,使原告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的肯定,也使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了圆满的结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华语辩论网 ( 粤ICP备20050268号-1 )

GMT+8, 2025-8-26 22:05 , Processed in 0.044290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