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屬性 劉 怡 本文收入在《认识辩论》一书中。 --------------------------------------------------------------------------------
一、「根屬」的意義 討論根屬之前,先以【圖一】說明因果關係(causality)。 【圖一】因果關係示意圖 導致﹙產生)
原因c—————————→結果e 如果原因c導致結果e的發生,我們會說c是e的原因,e是c的結果,那麼c和e之間即存在因果關係。例如:張三因為昨晚失眠導致今天一整天都無精打采。失眠是原因,無精打采是結果,所以「失眠」和「無精打采」之間有因果關係。 【表一】「因果」與「根屬」的代換等式 原因c導致(產生)結果e = 結果e的原因是c
= 結果e根屬於原因c 根屬(inherent)字面上是“來自於”的意思,由【表一】的等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說e根屬於c,意思就是e來自於c,e是c所造成的。換句話說,e是c的結果,而c是e的原因。聰明的讀者在對照根屬的定義及上一段中因果關係的意義之後,應該已經發現根屬其實就是因果關係。只不過一般來說當我們提到因果關係時,有兩種表達說法:第一種是正向地「由因推果」(cause-effect),先說原因再談結果,以「因為…所以…」的句型結構表達,例如:張三因為昨晚失眠,所以今天一整天都無精打采。第二種是逆向地「由果推因」(effect-cause),以「所以…因為…」的句型結構表達,例如:張三之所以今天一整天都無精打采,是因為昨晚失眠的緣故。很顯然地,「根屬」二字是一種逆向思考的表達方法,先說了結果,才由結果推導出原因。因此,對於「張三因為昨天晚上失眠沒睡好,所以今天一整天都無精打采」以及「張三之所以今天一整天都無精打采,是因為昨晚失眠的緣故」的陳述,如以「根屬」代換之,可以說成「張三今天之所以無精打采是“根屬於”昨天晚上失眠沒睡好的緣故」。 根屬和政策辯論有什麼關係呢?在政策辯論中,恆涉及正反制度的損益比較,而比較的前提必須先確定不同制度的利弊究竟為何,始能進行比較;而「制度」與「利弊」之間的關係即是因果關係。在辯論比賽中選手們常常使用「根屬」說明因果關係。這是因為在傳統的政策辯論比賽中,我們都習慣先說明問題的存在,再探求問題形成的原因,並加以改變。所以說明因果關係的時候,並不像一般人的思考模式是先說原因,再看結果,而是反過來用根屬說明兩件事情的因果關係。所以在辯論比賽中會出現「台灣治安惡化是根屬於執法不嚴格」來闡述執法不嚴是台灣治安惡化的原因的命題。 二、「根屬」的誤用 但是台灣辯論比賽中選手在根屬的使用上卻經常發生的誤用。最常出現的誤用是把根屬當成是唯一的原因。例如:在〔教育部應取消私立大學學費上限〕的辯題中,反方攻擊正方取消學費上限後,各校學費會上漲,使得更多人唸不起大學。但正方反駁認為現狀之下即使學費上限沒有開放,仍有許多人唸不起大學,因此,唸不起大學“不根屬”於學費上限開放與否,反方的攻擊無效。在這個例子中,正方選手即是認為既然現狀學費上限尚未開放時,有人唸不起大學的問題已經存在了,所以開放學費並不是唸不起大學的唯一原因。 在上述例子中,學費開放當然不是唸不起大學的唯一原因,但是這並不能代表反方對正方攻擊是無效的。因為反方所指是現狀雖然也有人唸不起大學,但是開放學費上限之後,這個問題會比現在還要嚴重,所以在現狀下雖然也有人唸不起大學,但是雙方比較之下,現狀唸不起大學的人數仍會比開放學費上限後來得少。因此,正方“不根屬”的說法並不能阻止反方獲得利益。 因果關係有很多形式,單一原因造成單一結果的稱為一因一果的因果關係;單一原因產生了很多不同的結果叫做一因多果;而很多原因都可能造成某種結果或是某些因素加在一起才會形成某種結果的稱為一果多因。 實際上,我們從一開始對根屬的定義也可以發現根屬並不是專指唯一的因果關係。不論是一因一果、一因多果或一果多因,都只是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而已。基本上無論某個結果是不是單純由某一個原因所造成的,都根屬於這個原因,它們之間都有因果關係的存在。 三、「根屬性」的意義 有一種特殊的根屬類型專指現狀(status quo, present system)和需要性(need)之間的因果關係,辯論上的術語稱之為根屬性 (inherency)。在早期辯論的比賽架構中認為改變現狀的一方除了證明現狀有問題產生之外,還必須證明這個問題是辯題所欲改變的現狀所造成的。也就是認為改變現狀的一方必須證明問題和現行制度的根屬性 ,否則就沒有改變現狀的理由。 「現狀」一詞包括廣義及狹義的現狀。廣義的現狀是指目前所推行的各種政策的總稱﹔而狹義的現狀則採取「操作型定義」(operational definition),專指辯題所欲推翻的政策。本文所指的現狀是狹義的定義。 在〔全民健保應開放多家競爭〕的辯題中,正方認為政府壟斷經營的全民健保導致政府財政赤字,造成全民健保經費不足,所以主張開放多家民間業者投資,經費來源共同分擔,減輕政府負擔,並落實全民健保照顧民眾健康的目的。但反方則主張全民健保之所以會有赤字,原因在於民眾用藥及就醫的觀念不正確,造成醫療資源的浪費,故解決之道在於宣導正確的醫藥觀念並改變民眾的行為,而非開放多家競爭。在此案例中,反方認為,正方所關懷的赤字問題並非因為缺 乏多家競爭所造成,也就是說政府壟斷並非是全民健保經費不足的原因。換言之,反方就是認為正方並沒有證明需要性 (健保赤字)和欲改變之現狀(政府壟斷經營的全民健保)的因果關係。 根屬性的想法其實來自一個非常簡單的邏輯,即有果必有因,欲存善果必種善因,欲除惡果當去惡因,原因消失結果自然也隨之消失。問題既然是由某種原因所產生的,那麼要解決此問題,就要去除問題產生的原因。例如:吸煙是導致肺癌的原因,那麼不想得肺癌就得戒煙;腸胃炎是飲食不正常所引起的,那麼只要飲食正常就不會得腸胃炎。在上述全民健保的例子中,既然國人錯誤的用藥觀念是導致健保財務出現赤字的原因,那麼要解決赤字的問題就要改變國人的用藥觀念,否則問題無法解決。 四、「根屬性」的謬誤 此種根屬性的基本教義派事實上有幾項盲點: 第一、如果所有問題都一定要找出根源才能解決,那麼萬一找不到原因或不能確定原因為何的問題不就沒辦法解決了,難到要放任問題繼續蔓延而不解決嗎?有的肥胖找不出原因,也不能確定原因是懶惰不運動 、愛吃還是基因遺傳,這個時候堅持根屬性就無法解決肥胖的問題。 第二、有些問題雖然找得到原因,但是不見得能夠立刻消除原因。例如:某些類型的肥胖確定是基因遺傳造成的,但是以現今的科學技術,尚不能針對遺傳基因改造解決肥胖的問題,結果問題還是無法解決。 第三、如果一個問題找不到原因或無法針對原因解決時,若有其它能夠解決問題的方法,在堅持根屬性 的情況下也不能採用。在上述肥胖的問題中如果是找不到原因的肥胖或無法針對原因解決的基因遺傳型肥胖,但是透過飲食控制或運動 還是可以使肥胖的問題比較緩和。但是如果在堅持根屬性的情況下,這些方法都不能採用。 第四,就算找到問題的原因並且也能夠找到方法解決,但是若此種解決之道帶來嚴重的弊害,也不見得就是應該採用的方案。如果肥胖的原因是基因遺傳,但是基因遺傳改造的手術危險性 很高,那麼反而不如採用其他不會有生命危險的減肥方案。 回到之前全民健保的例子中,雖然造成政府健保預算赤字的理由並不是因為缺 乏多家廠商競爭,也就是赤字與開放多家競爭並不具根屬性,但如果它確實能夠解決赤字的問題,是不是根源、根不根屬又何妨呢?就如同頭痛可能是因為睡眠不足或是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所造成的,但只要普拿疼能有效抑制頭痛,難到要忍著痛執著於尋找原因嗎? 找不到根源的問題,或是雖然知道根源但卻無法解決問題,談論根屬性 根本沒有意義,不但對解決問題於事無補,而且也妨礙政策的探討與比較。而針對知道根屬且也能有效解決的問題,討論根屬性 雖然不完全沒有意義,但是有根屬性的解決方案也未必不會帶來其他的弊端,如果有根屬性 的方案帶來的弊端更嚴重,那麼也不應該是決策者的較佳選擇。所以即使是知道根源並能有效解決的方案也未必立刻獲勝,還是必須經由損益比較來詳細討論優劣,所以談論根屬性 也是不必要的。更何況,社會問題的形成原因往往盤根錯節,根本找不出原因又或者常常是多重原因共同造成的,根本無從判斷那一個才是主要成因。所以討論「政策性 命題」時,談論根屬性也顯得無謂。 另外,有一些說法認為辯論比賽中不需要討論根屬性 ,但是理由並不正確。第一種說法是認為根屬性事實上已經包含在需要性當中,所以不需要特別拿出來討論。請注意這種說法並不是真的認為不必要討論根屬性 ,而是認為,根屬性既然是討論現狀的問題是否導因於現狀的制度,而需要性 討論的就是現狀的問題,既然是“現狀”的問題,必然導因於“現狀”的制度,所以不需要為它另立一個名目討論。例如:在〔廢除國民大會〕的辯題中,需要性 是國民大會職權大多可由立法院所取代,有兩個性質相似的機構存在實是一種浪費。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發現現狀的問題(國民大會性 質與立法院過於相似)必定來自於現狀的制度(國民大會的存在)。而我們觀察所有的辯題後也會發現,所有題目中的需要性 也一定來自於現狀的制度。 這個說法其實是相當有問題的。在同樣國民大會的例子理,需要性 也可能是政府沒有經費發展國家重大建設,這個現狀的問題就和國民大會的存在一點關係也沒有。所以現狀的問題並不一定是由辯題所欲改變的現狀造成的。聰明的讀者到這裡應該看得出來問題是出在我們對“現狀”兩個字的定義,需要性 指得是現狀下的問題,此處的現狀並不狹隘的指辯題所欲改變的現狀,而是泛指所有可見的現行政策。然而根屬性 中所討論的現狀卻剛好相反,指得是辯題所欲改變的制度。所以需要性當然未必由辯題所欲改變的現行制度所造成的囉! 第二種說法則是認為有解決力的制度無法不根屬其需要性 ,所以討論解決力就好了,不必討論根屬性,這種說法也有謬誤。首先,它誤解了根屬性 的意義,根屬性談得是需要性和辯題所欲改變的現狀之前的因果關係,而不是如上所述是改變的制度和需要性 之間的因果關係。其次,一個有解決力的改變的制度,其欲解決的問題和現狀之間未必真的有根屬性 。例如:防火設施能降低火災造成的損失,但是沒有防火設施不是產生火災的原因;建高鐵賺錢可以買糧救助非洲難民,但是非洲難民產生的原因不是因為我們沒建高鐵;另外肚子痛的原因可能是腸胃發炎,吃止痛藥可以減緩肚子的疼痛但卻無法治療腸胃炎,在此處吃止痛藥是一個有解決力的方案,但是沒有吃止痛藥卻不是肚子痛的原因。 以上是根屬性的意義及批判。不過根屬性 在台灣辯論圈適用的結果卻產生許多變形。它們一方面誤解了根屬性的真正含意,產生了形式上的錯誤;另一方面這些變形也不甚合理,而產生了實質上的謬誤。 對根屬性的第一種誤解;最佳方案 第一種誤解是將根屬性視為“最佳方案”,正方在論證出現狀的問題之後,緊接著提出許多辯題之外的其他解決方式,或證明它們不能解決問題,或證明它們會帶來其他缺 點,最後再說明只有正方所主張的制度能夠最有效的解決問題。在〔我國應繼續興建核能電廠〕的辯題中,正一申論先證明缺 電之後,隨即論證水力、火力、太陽能等其他發電方式的缺點,然後說只有核能發電才能解決缺 電問題的最佳方案。在“全民健保應開放多家競爭”的辯題中,也有類似的情形,在證明完赤字之後,緊接著證明增加納保人,增加保費及增稅等其他解決方案的瓶頸及弊端,藉此證明開放多家競爭是最好的方案,以上都是在一辯證明最佳方案的例子。 最佳方案和根屬性是不同的。證明最佳方案時,並不是討論需要性 和現狀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只是把所有可能實行的方案逐一評比,以證明正方制度是最好的解決方案。事實上,最佳方案的證明,不過就是在一辯時闡述損益比較而已。不過這樣的比較是不必要的,因為正一申論最大也是最重要的責任,即是使己方的初步方案能夠成立,也就是能證明改用己方的方案之後,能比現狀帶多利益,故只需要推翻現狀即可。在正一申論時證明己方制度是最佳方案的做法,在反方尚未表明立場時,多半屬徒勞無功。因為反方可以採取辯題以外的任何制度,可能性 太多,若正方要把每一種可能性都提出來反駁,實在是不太可能,如果一但正方所提出來的其他方案都不是反方後來所採取的,那麼,不但“最佳方案”名實不符,正一申論一半的時間也都花在無意義的比較上,倒不如不要證明最佳方案,把正一申論的時間,好好地闡述正方利益,確保正方勝過現狀,待反方制度表明後,再進行正反制度完整的損益比較。但這已經不是正一申論所該做的事了。 再者,就算正一申論所提出的其他可能方案,果真為反方採用,但是正一就做的損益比較,也會因為攻防的不夠深入〈因為反方都還沒有對正方制度作出攻擊〉,而沒有太大實益,最後還是得要整場的攻防都出現了之後,才能進行損益比較。所以基於事半功倍及攻防深度的考量,最佳方案是不必要的做法。 對根屬性的第二種誤解;唯一的因果關係 第二種誤解認為根屬性是現狀制度和需要性 間唯一的因果關係,這種類型的誤解在之前對根屬的誤解中已經略做討論。例如在〔立法委員選舉應採單一選區制〕(以下簡稱〔單一選區〕)的辯題中,正方認為現狀為複數選區,也就是一個選區之中可以選出兩位以上的立法委員。在這種情況下政黨會在一個選區中提名一個以上的候選人以求當選人數的最大化,導致同黨候選人之間瓜 分票源、同室操戈;政黨無法在同一選區中集中火力支持該黨候選人,候選人為了在選舉中勝出,就必須依靠個人的魅力或政黨以外的資源,以致於立法委員進入立法院後未必與同黨立委合作,甚至不支持黨的政策,造成黨紀不彰的問題。反方則認為黨紀不彰的原因是台灣選民的投票傾向屬於候選人傾向而非政黨傾向,所以無論是單一選區或複數選區,都會有黨紀不彰的問題。 在上述例子中,複數選區雖然不是黨紀不彰唯一的成因,但的確會使黨紀不彰的問題更加惡化,所以兩者之間仍然存有因果關係。反方對正方的“不根屬”的攻擊並不成立。此外,就算正方所提出的問題真的和現狀沒有根屬性 的關係,只要能解決問題並且利大於弊病,也不失為一個優良的制度。 對根屬性的第三種誤解;解決力 對根屬性的第三個誤解是將根屬性和解決力(solvency)混為一談。也就是誤把正方所提的制度能不能解決問題當成判斷根屬性 的標準。這一種誤用十分離譜,因為解決力所涉及的是改變現狀的制度能不能解決現狀的問題,而根屬性 所討論的卻是現狀的問題是否來自於現狀的制度。所以這種型式的誤用,基本上是根本沒有弄清楚根屬性 與解決力的定義。在辯論比賽中根屬性是不必要討論的,但是解決力卻是改變制度的一方為了證明利益的存在而不可或缺 的一步。 對根屬性的第四種誤解;動機派 在諸承明於一九九一年出版的《縱橫辯論》一書中,對根屬性 有著下列的說明與批判: “在確認有改變的需要之後,接下來要開始尋求理想的方案,以便取代現有的制度。然而,在尋求替代方案時,首先應確立方案的根屬性 。所謂「根屬性」,簡單來說,就是該方案根屬於原有的問題;亦即該方案確實是針對主題所作的計畫,而沒有發生偏離辯題的謬誤。舉例而言,當辯題為「我國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主張以無期徒刑取代並涵蓋現有的死刑與無期徒刑,這項方案既是針對針對目前刑法制度所作的改變,祈根屬性 自然不成問題。” (諸承明,1991:244) 上段文字引用自《縱橫辯論》第十一章〈奧瑞岡式辯論三人制與二人制之比較〉第五節〈需要性 、根屬性、解決力、損益性之探討〉,目的是為了反駁游梓翔與溫偉群兩人從一九八七年以來所大力倡導的根屬性 。(游梓翔、溫偉群,1988:16;游梓翔、溫偉群,1989:114)但是,有效批評的前提必須是先真心誠意地理解他人的意思,否則萬千文字不過只是又為「稻草人論證謬誤」(原本的敵人是阿諾,但是因為阿諾太強了怕打不過,所以就打阿吉)增添一個茶餘飯後的實例而已。與本文一開始所闡釋的根屬性 真義相比較,其批判顯然打擊錯誤 !在這個例子中乍看之下好像是把根屬性與合題性 混為一談,因為合題性就是指正方的制度必須符合辯題的規定,不能產生偏離辯題的狀況。(有關制度合題性 ,請參見李怡萱,〈合題性〉)但是仔細斟酌其說明之後,又產生了另外一種意義,即不論改變的制度是否能解決現狀的問題,只要它設計的動 機、目的是為了解決現狀的問題,那麼這個制度就具有根屬性。 這個說法有兩個問題,第一、根屬性 的正確內涵是問題是否根源於現狀的制度,而此處對根屬性的理解卻是改變的制度是否針對問題所設計的。在形式上這種說法就已經不符合根屬性 的含意了。第二、有些制度的改變未必是針對現狀的問題所設計的,但是卻無心插柳地解決了問題。例如:威而剛原本是針對心臟疾病而研發的,但是最後卻意外變成了壯陽良方。對於不舉的男性 而言,威而剛並非針對他們的問題設計的,但卻解決了他們的煩惱。所以雖然不是針對現狀問題所設計的制度,若能夠解決問題帶來好處,也可能是好的制度。 對根屬性的第五種誤解;反方的解決力 第五種根屬性的誤解是認為根屬性是反方的解決力,也就是正方必須證明現狀的問題不能透過修改現狀的方式解決,而非要以辯題所規定的制度解決不可,否則就不具有根屬性 。例如:pc電腦故障無法使用,他的解決方案是買一台新的imac電腦。但是在買之前他應該要檢查一下是否只是滑鼠出了問題,因為如果只要透過換一個滑鼠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就沒有必要買一台新電腦了。 除了形式上的意義與根屬性的正確內涵不同之外,這個說法也有三個問題:第一、如果反方決定以修改現狀的方式解決現狀的問題,那麼問題能不能透過修改現狀的方式來解決,應該是反方必須證明而非正方的責任。第二、如果反方決定以修改現狀的方式解決問題,接下來應該由正反雙方的制度進行損益比較,而不應該因為正方沒有證明修改現狀的方式也不能解決問題,逕行直接否決正方的制度。第三、政策性 辯論比賽是正反雙方制度的優劣比較,如果反方根本就不打算修改現狀,而是繼續維持現狀,那麼正方也沒有必要證明現狀的問題無法以反方不採用的修正現狀制度解決。 對根屬性的第六種誤解;治本派 第六種對根屬性的誤解認為只有在問題根屬於現狀的情況下,改變現狀才能根本地解決問題。若問題不根屬於現狀,那麼改變現狀也只能治標不能治本。例如:在全民健保的例子中,反方認為只有改變國人的用藥習慣才能根治赤字的問題,正方以開放多家競爭的方式,並不能真正的解決赤字的問題。這個說法的謬誤在於,正方的制度能不能解決赤字問題?解決的效果有多少?應該分別在解決力及損益比的範圍中討論,而不是在根屬性 上大做文章。 對根屬性的第七種誤解;合題性 最後一種誤解是將“利益合題”說成“利益根屬”。 所謂的利益合題性指得是正方的利益必須是由辯題所規定的制度所產生的,而反方的利益必須不是由辯題所規定的制度產生的。而利益不合題是指利益不是來自題目所規定的制度,例如在〔單一選區〕的辯題中,正方認為現狀的問題是選民在區域選舉針對個別候選人所投的票,會依各候選人的政黨而轉移到全國不分區政黨的得票比例當中,但是選民支持某位候選人不見得表示他也支持這位候選人所屬的政黨,所以票數轉移不合理,等於扭曲了民意。所以正方要改採單一選區加比例代表兩票制解決這個問題。在此處正方的制度的確能夠解決他所提出的問題,正方的利益的確是由他的制度所產生的,並且正方的制度並沒有不合題〈假設領隊會議中規定這種制度屬於正方立場〉。但是這個利益的來源卻並非來自於辯題所規定的“單一選區制”而是完全來自於“兩票制”,所以它是一種“利益”的不合題。 不過許多人卻認為這種狀況為根屬性 或“利益不根屬”的問題。對於第一種看法,我們必須先回顧根屬性的定義。根屬性 是專指現狀的問題〈需要性〉及辯題所欲改變的現狀之間的因果關係,但上述的例子所談的卻是正方利益及辯題所規定的制度的因果關係,根本是完全沒有關係的。至於“正方利益不根屬”的說法不能說是全錯,但也是不完整的。“根屬”基本上是一個及物動 詞,其後必須加上受詞,所以剛才那句話並沒有結束。“不根屬”是指不根屬於「什麼」呢?剛才那句話也沒有說。所以這句話應該修正為:“正方的利益不根屬於辯題所規定的制度”。這樣一來這句話才算完整,意思也才正確。但是這個意思其實也就是利益不合題的意思了。 探究這個問題出現的原因,實在是因為大家對於“根屬”或根屬性 的用法模糊不清卻又朗朗上口所致。不了解意思但是又愛使用的結果,自然是錯誤百 出。再說本文一開始時就已提到,根屬的說法並不符合一般人正向思考的邏輯,不能夠望文生意,所以選手在比賽場上時最好用比較口語的表達方式取代根屬的方式說明因果關係,才不會造成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