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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 國會式辯論比賽規則 第一章 辯論隊組織 第一條:辯論隊正領隊一人 隊員若干。 領隊可由隊員兼任。 領隊如因故未他執行其任務時,得委任他人一人代理,並須向主辦單位報備。 第二條:領隊之任務: 一、對外代表辯論隊。 二、組訓辯論隊。 三、出席領隊會議。 四、賽後核對成績 五、依規定程序對比賽進行中所發生的違規事項提出抗議。 第三條:領隊及隊員名單均應於一項比賽開始前向主辦單位登記'並不得於比賽期間要求更換或增列。 第二章 領隊會議 第四條:領隊會議由主辦單位負責召開。 第五條:領隊會議之任務: 一、主辦單位公布題目(必要時增列定義)、並由與賽各隊討論修正及確認之。 二、主辦單位公布比賽場地及設備狀況、與賽各隊並得提出意見、供主辦單位參考。 三、主辦單位公布比賽賽程及場次,並於比賽題目確定後,由與賽各隊抽籤決定之。 四、其他應於領隊會議中討論之事項。 第六條:與賽各隊領隊未出席領隊會議者,均會中所達成之決議不得提出異議。 如領隊無法親自出席時,得委任該隊隊員一人代表出席,並代行其職權。 第七條:領隊會議中所作之決議,非經另行召開領隊會議通過,不得變更。 第八條:主辦單位如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召開臨時領隊會議。 第三章 比賽會場工作人員 第九條:每場比賽設主席一人,評審員、計時員、計分員各若干人,均由主辦單位選任之。 第十條:主席之任務 一、宣布比賽開始。 二、宣布題目及定義。 三、介紹評審及出賽人員。 四、宣布比賽進行之程序。 五、接受抗議,並依評審之決議,宣布抗我裁決之結果。 六、宣布評分結果。 七、宣布比賽結束。 第十一條:評審員之任務 一、詳細研究比賽題目及定義、規則及評分標準。 二、準時出席評定出賽人員各項成績。 三、審查並裁決抗議事項。 第十二條:評審員應聘請學識、經驗、能力、修養足以勝任,且立場超然者推任。 評審員人數以奇數為原則,並不得少於三人。 第十三條:評審員不得於比賽中途入席、退席或更換,否則其所評定之成績一律不計。 第十四條:主辦單位應說各場評審員中聘請一人擔任栽判長。其任務為: 一、負責該場比賽評審員之工作協調與聯繫。 二、主持評審員會議,以裁決抗議事項。 第十五條:計時員之任務 一、量計各項發言、休息及暫停之時間。 二、宣布及登記各項發言時間及扣分事項。 第十六條:計分員之任務 一、結算評審員所評定之比賽成績: 二、核算超時及違規扣分事項。 第十七條:計分員應獨立一室作業。 比賽成績宣布前,與賽各隊人員一律禁止進入計分室察看成績,否則視為放棄比賽。 第四章:比賽程序 第十八條:每場比賽,每隊出賽三人,其名單(含指定結論者)應於比賽開始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不得延遲及更改,否則視為放棄比賽。 第十九條:每場比賽分為三階段,每階段之比賽程序及時間如下: 第一階段 甲方申論五分鐘 -> 乙方申論五分鐘 -> 休息一分鐘 -> 甲方質詢七分鐘 -> 乙方質詢七分鐘 -> 休息二分鐘 第二階段 乙方申論五分鐘 -> 甲方申論五分鐘 -> 休息一分鐘 -> 乙方質詢七分鐘 -> 甲方質詢七分鐘 -> 休息三分鐘(抽結辯籤) 第三階段 先結論者提出結論四分鐘 -> 後結論者提出結論四分鐘 -> 結束 第五章:比賽規範 第二十條:通則 一、比賽時雙方論點不得與規定之題目及定義牴觸。 二、在比賽中,每一出賽員至少必須提出申論及質詢各一次。 三、一方用以協助說明之工具,對方亦於同場比賽中獲得相同之使用權。 四、非經對方同意或要求,不得於其發言時間內展示任何協助己方說明之工具。 五、出賽隊員於比賽進行時間內,除暫停外,不得有與非出賽人員聯繫之行為,亦不得徵詢非出賽人員之意見。 六、出賽隊員於比賽時不得否認己方已表達之立場及已陳述之意見或事實。 七、出賽隊員對己方於比賽時所引證之事實與資料,須能指明其依據,不得偽造。 八、出賽隊員在比賽中所述之言辭,應基於客觀事實及善意,不得涉及個人隱私或侮辱他人人格。 第二十一條:申論 一、第一階段之申論,雙方需首先解釋題目,闡明己方立場。 二、提出申論之一方每人皆有發言權,不限其次數或順序。 三、申論結束後需宣布 "我方申論結束",否則視為申論繼續中。 第二十二條:質詢 一、質詢者得指出任何與題目有關問題,並可指定對方任一隊員回答問題。 二、提出質詢之一方每人均有發言權,不限其次數或順序。 三、質詢者在必要時得要求答辯者停止其發言。 四、質詢結束後需宣布 "我方質詢結束",否則視為質詢繼續中。 第二十三條:答辯 一、被指定回答者應切題扼要回答質詢者所提之問題,不得拒絕。 二、答辯過程中,除暫停外,被指定回答者應獨立答詢,不得與隊友有聯繫行為。 三、答辯過程中,提出答辯之一方得要求暫停比賽,唯應遵守左列規則: 1. 暫停僅可由被指定回答者提出。 2. 每場比賽中,一方至多僅得要求暫停一次。 3. 暫停一經提出,即由主席宣布 "暫停開始,計時一分鐘":計時員暫停原比賽之計時,另計時一分鐘,時間到則按鈴一短聲,並由主席宣布 "恢復比賽"。 4.暫停時間內,出賽兩隊得各指派一人,提供口頭指導,唯不得提供書面資料。 四、被指定回答者不得反質詢,唯要求質詢者重述問題或闡明題意者不在此限。 五、提出答辯之一方未經質詢者要求回答而發言,或經質詢者要求停止仍繼續發言者,酌情視為違規搶答。 第二十四條:結論 一、結論時應對己方與對方所提之論點作一綜合性之整理,並對對方所提出的論點作一分析性之反駁,不得提出新論點或對對方提出質詢。 二、結論於賽前由雙方說出賽隊員中各指定一人提出,其發言先後於第二階段質詢結束時抽籤決定。 第二十五條:抗議 一、抗議事項得就規則及程序問題提出之,其項數不限,但就每一事實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抗議須於雙方結論完成後三分鐘內由領隊以口頭向主席提出,並於十分鐘內遞交書面抗議表(其格式另訂之),否則不予受理。 三、雙方抗議事項經主席彙整後,送請評審員裁示。評審員於審閱抗議事實及理由後,以表決方式裁決抗議成立或不成立。抗議成立者,由評審對被抗議之一方斟酌扣分或依規則判定其失敗。 四、抗議之裁決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 第六章 計時計分 第二十六條:發言時間 一、第一階段為申論時間上限五分鐘,質詢時間上限七分鐘。 二、第二階段為申論時間上限五分鐘,質詢時間上限七分鐘。 三、第三階段為結論時間上限四分鐘。 第二十七條:比賽中在上限時間前一分鐘由計時員按鈴一響,前三十一秒及三十秒各按鈴一響。前二秒、一秒、及零秒各按鈴一響,往後每隔十五秒按鈴一響,均以鈴響截止時間為扣分之基準。 第二十八條:超過上限時間之一方,第一個十五秒(未滿十五秒者以十五秒計,以下同)扣每位評審所評總分一分,第二個十五秒扣每位評審所評總分二分;以此類推。 時間超過之扣分均由計時員及計分員統一登記處理。 第二十九條:評分標準:每隊總分1000分、其中: 一、第一、二階段申論各佔150分,其中: 1.第一階段內容佔6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邏輯推理佔30分,誠懇態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內容佔50分,論點反駁佔20分,組織及連貫佔20分,邏輯推理佔30分。誠懇態度佔30分。 二、第一、二階段質詢各佔180分,其中: 1.第一階段論點反駁佔70分,邏輯推理佔5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 風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論點反駁佔70分,邏輯推理佔50分,組織及連貫佔30分 風度佔30分。 三、第一、二階段答辯各佔100分,其中: 1.第一階段論點反駁佔30分,機智反應佔40分 誠懇態度佔30分。 2.第二階段論點反駁佔40分,機智反應佔30分 誠懇態度佔30分。 四、結論佔140分,其中: 論點反駁佔60分,綜合歸納佔60分,誠懇態度佔20分。 各項評分均須界於0分至滿分之間。若有負分則以0分計,超過滿分之分數則以該項之滿分計。 第三十條:違規所得之利益不予承認。出賽人員有違規情事者,由評審員斟酌其情節之輕重程度,酌予扣分,唯最多不得超過所評該單項總分之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條:評審員於評分時得作綜合性之評分,亦得各就專長各作分項之評分,由主辦單位於賽前決定,唯同一項比賽中評審方式應為一致。 第七章 勝負判定 第三十二條:評審採綜合評分制時,比賽之勝負以獲較多數評審員評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評審員對雙方勝負判定人數相當時,以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總分亦相同時,以質詢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質詢總分亦相同時,以申論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申論總分亦相同時,則以同題目互換立場,由主辦單位另行擇時擇地加賽,至決定勝負為止。 評審採分項評分制時,比賽之勝負,以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總分相同時以質詢總分較高之一方為勝隊,其餘判定順序,均與前款相同。 第三十三條:評審員於交出評分表後,如無抗議成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如有抗議成立時,則得依據違規事實,修正所評之單項分數,但修正範圍不得超過原評該單項總分之百分之十,且僅得扣分,不得加分。 第三十四條:與賽隊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對方提出抗議者,得經全體評審員之議決,宣告該隊比賽失敗,不計其成績: 一、放棄比賽者。 二、違背程序,致使比賽中斷達二十分鐘以上而無法恢復者。 三、出賽隊員之一於全部程序中申論或質詢不滿一次者。 四、比賽進行中,與非出賽人員有聯繫行為,或徵詢非出賽人員意見者。 五、引用之事實或資料出於虛構,竄改或偽造,有證據可以證實者。 六、言論嚴重涉及個人隱私或侮辱他人人格者。 七、出賽隊員有冒名頂替者。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以書面增訂之,經領隊會議通過後,其效力與本規則同。 以上内容转载自马正恺先生《辩论初级课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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