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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陈某杀母碎尸案—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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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23 19:3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某杀母碎尸案—案情简介

来自:深圳律师
一起儿子惨杀母亲的杀人碎尸大案曾经在90年代内地某省引起不小的轰动,电视台、报纸、杂志、电台等传媒相继作了报道,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被告人陈某从小跟在流动单位的父亲长大1995年父亲工伤去世后,刚满18岁的他迁往母亲李某处,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执,李某曾多次催促陈某搬迁。1996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陈某潜入李某的房间,用石头朝正在熟睡的李某头部猛击数下,致李某颅脑损伤而死亡。 尔后,被告人陈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了分尸,并抛弃了不分尸块。
1996年12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天后判处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保林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而担任此案的二审辩护律师。 从接受此案到二审开庭仅有5天时间,有人劝律师不要接受这起非常棘手的案件,认为是一匹“死马”,没有什么戏可唱。
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应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即使是一匹“死马”也要认真负责的当“活马”医,决不能敷衍、搪塞、推委的态度对待,更不能走过场。
因此当律师接受委托后,上午立即赶到看守所会见已被戴上死镣的被告人,谈了整整六个小时,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各种细节情况,第二天上午又赶到省城高院仔细的阅卷,摘录了有关材料,第三天又到案发现场去调查取证。最后开始起草辩护词,并数易其稿,另外还拟就了庭审的发问提纲。
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律师了解到此案的一些特殊性和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此案经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一审死刑改为死缓。律师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死马”终于被“医活”。
【陈某杀母碎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上诉人陈某的辩护人,我们谨提出下列意见供参考:
此案虽然是一起故意杀人案,但这是由家庭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同那些抢劫杀人、强奸杀人、流氓报复杀人案有所区别。从此案的动因看,促使被告人陈某杀人有一定客观因素在起作用。这些客观因素中也包括被害人李某的一系列不合理的过错作为。例如,母亲对儿子没有母子之情,经常辱骂被告人,影响被告人日常休息,多次催逼被告人搬迁,擅自迁出被告人的户口,甚至将其丈夫(即被告人父亲)的骨灰盒放在被告人的床头上等。致使被告人长期生活在一种不良的氛围之中。尽管被害人的过错作为不是导致这起杀人案的必然因素,但全面客观地审查此案,不能不注意到这些违背常理的作为对引发此案所起的不可忽视的作用。
杀人是一种极其强烈的攻击行为。法律心理学认为,攻击行为都是攻击内驱力引起的,而这种内驱力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某种方式释放出来。被告人陈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其攻击内驱力在一定条件下通过杀人的方式释放出来。那么被告人陈某的攻击内驱力又是怎样形成的呢?心理学专家分析认为,挫折会产生攻击内驱力,它会转化为性行为的动力。当人们处境艰难的时候,有的人在寻求帮助和支持,有的人表现出萎缩和顺从,有的人用药物和酒精麻醉自己,也有少数人采取了攻击行为,被告人就是采取了攻击行为人中的一个。对于具有攻击性行为的人,不同的情绪唤醒源都是增强他们的攻击行为,尤其以痛苦或愤怒的情绪唤醒最为强烈,例如,人身遭到侮辱受到不应有的对待,前进中的障碍等,这些都会将巨大攻击力潜力召唤,形成一触即发的态势。

那么我们现在来看一看陈某的攻击内驱力是怎样形成的,他的攻击行为又是被怎样一种情绪唤醒的呢?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李某的关系是母子关系,应该是非常亲密的。但实际情况又是怎么样的呢?被告人从小跟其父亲长大,父亲去世后,母亲被害人主动要求被告人和其一起住,但又要求被告人向其奶奶每月要100元的生活费。母子两人在一起本应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但令人奇怪的是竟然是分别做饭,陈某住的仅有5个平方但每月却要给母亲50元的房费。被告人为了整理房间而扔掉一些拣来的破烂,因此遭受到被害人的辱骂。在此我还要提及一句,被害人生前在对待丈夫及在邻居中的表现,其形象是不佳的,有许多材料,包括一审法院在居委会召开的座谈会记录(其中有派出所民警,居委会干部,居民的发言)都一致认为这位被害人平时非常“作”,而且性格暴糙、喜怒无常、对被告人常骂“癞皮狗”,还在邻居中宣传放喇叭,使陈某年轻人的自尊心受到挫伤,被告人陈某生活在这样一种不良的氛围之中,其心情是可想而知的。自从第一次为扔破烂而发生矛盾后,被害人便不断地向被告人施加压力要其搬走,并采取了许多令人气愤且不合理的手段。例如陈某由于上三班,有时白天在家休息,其被害人便叫人在家打麻将,还将灯开着,以至被告人无法休息。这还不算,被害人还将放在火葬场的被告人父亲的骨灰拿回家中,后来放在被告人的床头上,以此来逼迫被告人,当这一切手段都未将被告人陈某赶走时,其被害人便瞒着被告人到派出所将被告人的户口迁出,并强行将户口迁移证扔给了被告人。被告人觉的自己已没有退路,深感失望,又加上被告人性格内向,平时又不太流露内心的痛苦,少言寡语,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长期的怨气郁结于心,有没有及时宣泄,被告人于是便饮酒浇愁以图解脱,结果非但没有解脱,反而发生了悲剧。
从辩护人以上叙述的一些事实可以看出,这起杀人案可以说事出由因的。尽管我们知道被害人的作为不是导致被告人杀人的必然因素,但是辩护人认为,要全面客观审查此案,不能不注意到被害人对被告人施加的一些违背情理的作为对诱发此案所起的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一些邻居们在证词中所说:“如果李某平时对陈某好一些的话,那么也不至于发生如此悲剧”。

另外,被告人过去一贯表现较好,被告人陈某在学校期间曾经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在工作中屡次受到领导的嘉奖。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是比较好的,也有悔罪的表示。根据刑法有关死缓的规定,本律师明确的提出,被告人陈某所犯罪行虽然是严重的,但从多种综合因素及实际情况看,尚未到非杀不可之地步。我国刑法独创的“死缓”制度,既没有放松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没有放弃对犯罪分子的进一步改造的一线希望。因此提请法庭考虑改判,“刀下留人”给被告人陈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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