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政策辩论模拟赛制 (上海大学辩论协会 2004年9月)说明:本赛制是经过修改的政策性辩论赛制,结合了原有的“新加坡模式”,目的是为了让辩手既能够接受政策性辩论的基本训练,又与先前所熟悉的传统性表演辩论赛模式有所衔接。本赛制是政策性辩论在入门和进阶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特殊赛制,暂称“上大赛制”。 ⅰ.比赛程序: 正方一辩申论4分钟; 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3分钟; 反方一辩申论4分钟; 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一辩3分钟; 正方二辩申论4分钟; 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二辩3分钟; 反方二辩申论4分钟; 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二辩3分钟; 正方三辩陈词盘问阶段小结2分钟; 反方三辩陈词盘问阶段小结2分钟; 自由辩论双方各4分钟; (由正方开始,交替发言直至双方时间用完为止,如一方先用完,另一方可继续发言直至时间用完为止) 反方三辩结辩陈词4分钟; 正方三辩结辩陈词4分钟。 任何形式发言时间剩30妙时提示一次,时间结束时再次提示,辩手终止发言,超过时间5秒强行终止(话筒断音或判处违规)。 ⅱ.发言规则 1.辩手于指定时间内发言,语言清晰明了,并展现风度及礼仪;除指定发言时间外,不得有高声谈话、故作姿态或展示道具之行为。比赛期间严禁携带任何电子用品。如有辩手以外之任何在场人员以肢体动作、声音等方式干扰发言辩手,主席可将其强制驱逐出场。 2. 除显示资料或资料来源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目的展示道具。 3. 质询时间由质询者控制,可以提出任何与题目有关的合理而清晰的问题,并可以随时停止被质询者的回答。质询时间内,质询者应询问问题,不得自行陈词否则视为违规。质询者自行陈词时,被盘问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4. 被质询者(答辩者)应回答质询者所提出的任何问题,但问题明显不合理时,答辩者可以说明理由,拒绝回答。答辩者可以要求质询者重述其问题,但不能恶意为之,否则视为违规。 5. 答辩者不得对质询者提出询问,否则视为违规。答辩者提出反盘问时,质询者得要求其停止,并拒绝回答。 ⅲ. 评判准则 (一)规则性评判准则: 评委一旦发现场上辩手出现以下情况,评委将立即对此方判输: 1. 对对方辩手严重人身攻击; 2. 评委认定一方编造假证据,或者某方被要求解释某证据出处,而拒绝做出合理解释; 3. 辩论过程中对辩题牵涉的概念所作的定义与辩题及组委会给出的辩题解释不符合,或者评委认定其进行定义歪曲使辩题的核心议案偏离并以此获得不当得利; 4. 恶意回避问题遭到对方辩手抗议又被评委认定其行径属实; 如果某队伍因为触犯以上规则评判被判输,评委应在点评时指出。如果一方在比赛过程中向评委抗议对方违反规则,评委应在点评时指出接受或不接受的理由。 (二)胜负评判准则: 1. 评委在评判比赛时不应带入专业意见或个人感情意见,应当以理性判断双方辩论内容在逻辑、分析、证据和表达四方面的情况以判决胜负。 2. 主要评判标准应为辩手在讲理方面的情况,大致相当下才以讲演能力、台风等次要评判标准评判。(具体情况根据评分单) 补充说明:本赛制的发言规则和评判准则较为简单,其基本理念来自于奥瑞冈赛制。因此,若本规则存在模糊的部分,请参考标准奥瑞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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