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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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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2 23:3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个贴子最后由江户川柯南在 2007/05/13 01:11am 第 1 次编辑]

前面,有很多同学已经发布了不少照片等等信息和评论,在这里先向他们表示感谢,尤其是做了大量宣传工作的李谦同学、栗晓陈同学和吴天学姐。

下面,看见很多同学都期待着一些实质性的内容,我就粗略的作一些简要的赛事评述。由于本人同时承担着筹委会的组织工作,所以很多比赛都是在边忙碌、边观看,经常是断断续续的,甚至可能看到的还没有漏掉的多。所以,凭借着些许的印象草草地做出评论,偏见一定很多,错误也一定不少。在这里恳请各位谅解,更期望仔仔细细看全比赛的同学能够及时地更正我的错误,并给大家一个比赛的真实原貌。

先说一下最后一场,也是最精彩一场,当然也是我印象最清晰的一场比赛——精英赛。精英赛的辩题是:“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是/不是维权的典范。精英赛是要求每个来访队伍派出一位资深的顶尖队员,澳大派出两名队员,总共十个人,每方五个人打比赛。前面三人按奥瑞冈赛制进行申论、质询和被质询,四辩负责盘问对方所有辩手各一个问题并作小结,自由辩论后五辩总结陈词。辩手名单如下:
正方一辩:栗晓晨,厦门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级;
正方二辩:胡顺江,武汉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忘了是几年级了);
正方三辩:万博,西安交通大学,理学专业,本科一年级;
正方四辩:范晓文,澳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本科一年级;
正方五辩:陈思渊,台湾天主教辅仁大学,企业管理专业,(一直不知道是什么学历是几年级);
反方一辩:孙怡,澳门大学,社会及人文学院葡萄牙语专业,本科一年级;
反方二辩:邱晨,香港中文大学,新传媒专业,理学硕士一年级;
反方三辩:姬晨,新加坡国立大学,计算机专业,本科(忘了是几年级了);
反方四辩:刘超,重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忘了是几年级了);
反方五辩:薛蓓君,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专业,本科四年级。

前面废话了一堆,下面详细评述一下比赛现场的状况。

首先是正方一辩的申论。对于这样一个探讨一个实际问题的辩题,双方的立论都抓得很准,也抓得很紧。关于这样一个事件是不是维权的典范,关键点就是两个,一是“维权”,而是“典范”。那么,当主席简要介绍了“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背景和过程后,正方一辩的申论首先就阐述了什么是维权、什么是典范,但侧重于阐述维权。正方一辩认为,“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当事人,是为了维系其居住的权利和要求合理补偿的权利,而且其权利不应伴随着拆迁行为的发生而丧失,那么当政府或者开发商没有经过协商同意,就让当事人拆迁是不合理的,并且不给予当事人一个满意的补偿方案也是不合适的。基于这两点不合适,当事人的主张就是维权。至于典范,正方一辩也指出,典范实质我们学习的榜样,关于更多的阐述,可能是我没听清,也可能是正方二辩的表现更为突出,让我觉得是在正方二辩那里才得以很好展开的。

其次,是反方二辩质询正方一辩。既然正方一辩主要是说明了该事件的当事人是在维权,那么反方二辩的质询则主要是从当事人是否维权开始质询,这也是反方准备的两个核心论点之一。反方本来设计的也是先否定事件的维权属性。但是,出乎反方意料的是,正方派出了一名法学专业的同学作一辩,这样对于反方一位非法学专业的同学而言,想在法律问题上问倒对方,是相当困难的,即使反方的观点是正确的。所以,反方二辩为了结合正方一辩的申论,从一个法学问题开始,问究竟当事人维的是什么权?接下来结合正方回答中所带出来的强势群体、弱势群体等概念,通过三四个问题引到了反方所熟悉的传媒领域,指出了当事人拉来那么多媒体,其声势之浩大,恐怕未必是一个十足的弱势群体,接着通过对正方的回答做出一个简要归纳,变相指出了该事件的当事人不是一个典范。这一轮质询,虽然本身从问题角度并没有很多的精彩交锋,但是反方二辩能够在三四个问题之内,临时化不利为有利,从对方强势的战场临时转到了自己强势的战场,并且还显得十分的流畅,这样的表现,确实让我叹为观止。

再次,是反方一辩的申论。正如前面所述,正反双方都清楚,比赛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维权以及是否是典范。反方一辩则是从这两点来进行陈述的。首先,对于维权,反方认为政府和开发商没有任何一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当事人也没有任何一项权利受到了侵害,所以维权一说不成立,当事人仅仅是通过其行为主张一些他自己认为合理的利益,即使是这样的利益大家普遍也觉得可能合理,但是于法律没有足够的依据,也不能算是维权。从典范的角度来讲,其一是在事实层面并未引起了后人的广泛效仿或者对社会产生了较大的根本性的影响;其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并不值得也并不鼓励大家去争相效仿,这样看来,典范一说也无从成立。所以,该事件既不是维权,又不是典范,自然就不是维权的典范。从立论的角度来讲,由于准备时间仓促,反方一辩显得并没有流利地将己方观点陈述清楚,但是反方在立论方面显得做得比较好的一点在于没有把话讲绝。反方指出,虽然此事件不是维权的典范,但并不是一点积极意义都没有的,更不是完全的错,至少将现在国内拆迁时所遇到的矛盾、纠纷和问题,突出展示给了大家,这样便于大家思索、讨论,也便于政府或立法机构在日后完善其操作程序或者法律法规。相比之下,正方并没有让步承认。至于这样的让步是否有必要或者说是否应该存在,有待于大家的商讨,我个人是认为,如果有一点点让步再进行肯定和打击,会显得立论不那么的强硬,也会显得辩手思考问题比较全面。

接下来是正方三辩质询反方一辩。到现在为止,双方所展开的争夺点主要在于该事件是否是维权。所以,正方三辩对于反方一辩的质询主要体现在了关于此事件是否是维权方面。实在不好意思,这一段质询我遗忘了很多。最主要的只剩下一个印象,就是正方三辩问题并不严密,大多可以有力反驳,但是反方一辩仅仅是生硬地守住了己方立场,没能有力反驳。

第五个环节是正方二辩申论。如前文所述,正方二辩将该事件为什么是一个典范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正方首先从何谓“典”、何谓“范”入手,当然这也是正方二辩专业长处之所在。进而告诉大家,所谓典范,就是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一个典型,成为一个榜样和楷模。大概是这个意思吧,如果我记错了,恳请胡顺江同学原谅。不过至少正方二辩在场上的临场表现已经传为佳话,据场上的主席告诉我们,当时他看见正方二辩手中就只有一张卡片,上面只有三行字、三句话,但是正方二辩恰恰是根据这三点展开了一个完整而流畅的二辩,俨然就是事先准备好了稿子一样。

再往下,反方三辩质询正方二辩。整个主线大概是针对“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效仿性和是否值得效仿来进行探讨的。例如,一般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很容易就被警察架出去了,但是该事件的当事人是散打冠军,所以别人没法把他架出去;由于这是首例,媒体云集,可是以后的人还能不能吸引来这么多媒体也是个问题。面对这样的实际情况,以后的人能不能学习该事件的当事人呢?当然,正方的回答也是很斩钉截铁的,正方指出,就算他是散打冠军,也抵不过推土机呀,如果他没有用头脑而是蛮干的话,推土机一推他也没办法。

其后,是反方二辩申论。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反方二辩在申论的过程中对于该事件是不是维权进行了又一次质疑。指出,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于法律没有依据。但是反方二辩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进行深入的纠缠。虽然这是整个辩题的关键点之一,但是反方也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大家普遍接受这是维权行为,想要把这个事件说成不是维权,这是与大众思想相违背的,难以赢得场下的赞同。显然,反方已经深刻地领会到,对于辩论而言,说服评委和观众比说服对方要重要得多。所以,在接下来的申论中,反方二辩主要把笔墨投放到了对于整个行为是否是典范的层面上来了。反方认为,此行为本身难以效仿,并且我们也不鼓励大家争相效仿,所以谈不上是一个典范。

接下来,是正方一辩质询反方二辩。正方除了在是否维权的法律问题上进行了少量纠缠外,更多的是指出了关于典范的界定。在这轮质询,正方指出了一个非常核心的观点,就是这个事件的维权精神是值得我们效仿的。那么只要精神值得我们效仿,就可以说是一个典范;至于行为,要视不同情况,且要因人而异。但是,关于这一点,最为经典的一组问题是在后面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时展开的。

第九个环节,是正方三辩申论。到了这一步,正方的立论框架和主要思路已经完全展开了。所以,正方三辩则主要是结合了一下前面的交锋环节进行了初步的回顾和进一步的补充,并初步做了一定的价值上的提升和升华。不过,正方三辩对于典范主要是精神价值可取这一观点也作了进一步的陈述和巩固。

下面一项是反方一辩质询正方三辩。反方一辩还是紧紧地结合了己方的立论框架,从两个层面进行展开。虽然没有很贴切地结合正方三辩的申论,但是基本上还是按照既定思路,进行了很大的努力。反方一辩问道,究竟该事件的当事人维的是什么权,受侵害的是什么权。正方指出,维系的是宪法所赋予的居住权。在这里,我不得不指出,正方对于法律的援引错误,宪法从没有哪一条规定了中国公民拥有居住权,居住权实际上是对房屋的使用权,而使用权是包含在所有权内的,正是公民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后才包含着拥有此房屋的居住权,而所有权根本不是宪法所规定的。并且,从法律上讲公民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并不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就此事件而言,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其它住房,并不是打发到大街上没人管的,双方仅仅是补偿条件达不成一致而异,当事人并不是没法居住。但是,遗憾的是反方一辩没能指出这一点。根据奥瑞冈制的要求,评委不得以专业知识进行评判,一方之错误如果另一方未能指出,则错误所带来的利益归错误方所有。

最后一轮申论是反方三辩的申论。申论说些啥我忘了,实在对不起姬晨同学。脑子中现存的大概印象,是反方三辩在申论时指出了该事件当事人的行为难以效仿,也不提倡效仿。

最后一轮质询是正方二辩质询反方三辩。正如前文所述,在这一环节,正方将典范的作用主要是精神值得提倡这一点推向了高峰。印象很深的一个例子是,正方问反方,新加坡人是否遵守孝道?如果也孝顺的话,那么二十四孝里面的卧冰求鲤这样的行为,在新加坡要怎样效仿?如果效仿不了是不是说新加坡人不孝顺呢?如果不是那不正好说明,大家学习的只是精神而不是实际行为吗?那么,事件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值得大家学习,仅仅是行为有些不当的话,为什么不是典范呢?这一组问题的设计,结合质询方的专业知识,将己方观点展开得十分完美。当然,在这一轮质询环节,反方三辩虽然当时没能很好地破解这一组问题,但是还是出色地守住了己方的战场,让对方虽然问得漂亮,但是没能攻破己方的核心。并且,在后面的自由辩论环节,反方三辩将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个有力的破解,这个在后面再说。

第十三个环节是正方四辩盘问反方每一位辩手。正方问的问题以开放问题为主。每一个问题都是仅仅结合正方的立场和正方所要打的主线思路,这一点可以说正方四辩对于己方战场领悟得还是不错的。但是,开放式的问题给予了反方太多的发挥空间,以至于反方随意的回答一直不进入正方所期望的圈套,使得正方并没有占得便宜。

相对应的环节是反方四边盘问正方每一位辩手。反方四辩的问题相对而言就封闭很多了。从战术上讲,反方将一个法律上最为基础的问题抛给了正方唯一的一个法学专业的同学,也就是人们在享有权利的同时是否必定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不是伴行的?这样的问题让其无法反对法律上的基本问题。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反方四辩揪住这样的法律问题逐一攻击正方剩下四位非法律专业的辩手。这样的战术效果,个人认为还是相当成功的。

盘问过后,先是正方四辩的中场小结。基于反方没有回答出很多正方所期望的答案,正方的中场小结也只能结合前面半场的有关质询,以及己方的一些立论框架进行大致的归纳和总结。

与正方四辩的中场小结相对应的是反方四辩的中场小结。反方四辩通过小结将前面几个貌似毫不相关,甚至与己方主线思路也并不十分相关的问题串了起来,让大家有如醍醐灌顶,忽然间明白了反方盘问的意图,并且深深地折服了一下。

接下来,是中场休息,抽签决定结辩先后顺序,并由指导上台临时布置。这一环节,不知道正方如何度过的,反正也不公开;反方基本上是在闲聊中度过的,因为本身各位精英的水平就超凡脱俗,而且本身反方也没有十分充裕的时间去好好准备这一个题目,自然也没有太多的东西可供临时安排。

第十八个环节,是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里,双方还是围绕这两个主要命题进行争论。反方比较精彩的一个地方是解释清楚了卧冰求鲤的例子。反方指出,卧冰求鲤在新加坡无法效仿,至少在黑龙江可以效仿吧;但是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做法在重庆本地恐怕都无法效仿也不值得效仿吧。但是,反方也有一个闪失的地方。反方想解释清楚的一个问题是,精神上正确而行为不当的事情是不会作为行为方面的典范的,例如赖宁可以作为维护集体主义财产的英雄典范,但赖宁绝不会成为救火的典范的,因为如果都像他那样救火的话,火灾恐怕早就蔓延了。同样,就算“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当事人的精神值得提倡,但是其行为不能效仿,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以后维权行为的典范。但是,遗憾的是,反方没有将这样一层意思给讲述清楚,或者说这样的例子本身就不容易讲清楚。我与反方一起讨论,所以我大概明白反方举出赖宁例子的用意,但是我估计,场下绝大部分人是没听明白的。或许,这样的例子或论述用在申论中更为合适一些。而正方在自由辩论中,也举出了很多经典的例子。例如,罗密欧与朱丽叶是爱情的典范,但是总不能要求每对相爱的人都去喝毒药吧;同样也不能要求每对相爱的人都像梁山伯与祝英台那样去化蝶吧。所以,正方指出,抛去形式上的种种东西,真正的本质精神如果值得效仿、可以效仿,那么就是典范。

最后一个回合的较量是结辩,根据抽签,首先是正方五辩进行结辩。正方对于是否维权这一问题基本没有在结辩中提及,但是正方结辩用幽默的语言和幽默的肢体动作,把罗密欧与朱丽叶的例子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例子打得惟妙惟肖,可以说是一个出色的结辩。而且,据场上计时员说,正方五辩在完全没有稿的情况下可以现场结辩,并且把时间把握到最后一秒,当计时员刚准备敲铃说“时间到”的一刹那,正方五辩也正好说“谢谢大家”并且坐下。

最后一个环节,是反方五辩的总结陈词。在正方幽默的衬托下,反方五辩显得有些中规中矩。不过,反方五辩老老实实地履行了一个结辩应该做到的工作,正确的归纳了全场状况;正确地指出了对方错误;正确地弥补了本方漏洞;正确地进行了价值升华。

比赛结束后,是观众提问。之所以要提一提这个环节,是因为场下也蕴藏着大量的精英,也提出了很多精彩问题。例如有人问正方:如果剥开其它东西看本质的话,那么西门庆与潘金莲是不是也是相爱的,他们的爱情难道也是爱情的典范吗?正方的回答同样精彩,正方指出:剥开外表看本质,那他们之间的根本不是爱情,他们可以称得上是奸情的典范。还有人问正方:正方以卧冰求鲤来论证,可是卧冰求鲤所代表的二十四孝是愚孝,是我们不提倡的,凭什么说它是典范呢?回答也很出彩,遗憾的是,我忘了是怎么回答的了。

至于比赛之外,也有不少值得我们探讨学习的地方。例如辩手的知识面,姬晨同学是计算机专业的,但是对于中国法律中拆迁补偿的三种方式可谓是烂熟于胸、信手拈来。再例如辩手的合作精神,栗晓晨同学把自己的一辩稿讲给了每一位队友听,得到他们的认可,跟他们核实主线思路。最重要的是辩手的敏锐感和对于问题的直接把握,薛蓓君同学刚讨论不多久,就立即可以指出辩题的核心点在于是否维权、是否典范两点,更让我惊讶的是,正方一辩站起来开篇立论时,竟然也是从这两点展开的,真可谓英雄所见略同。仅仅十两个小时的粗略讨论,确实如此的精采,这完全可以显示精英们的基本功是何等的扎实,经验又是何等的丰富。

暂时评论这么多,不对之处、不到之处、不当之处还望大家海涵并且指出。谢谢!

发表于 2007-5-13 0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英赛评论

正方在中场休息的时候由于反方已经让出了“维权”这一块,所以很快就决定只打“典范”。而且主打“学习精神”与“学习行为”。当时周旋毅师兄告诉我:“站起来就问,散打冠军有个鬼用”。气氛还是相当活泼的。
在这也要感谢我的队友。那天我的发挥实在差劲,在有稿的情况下陈词做得很不连贯,而且最后一段很重要的价值升华没有说完全。可我的队友仅仅是在早餐的时候听了我两遍的立论,后来的攻防完全出自于立论,让我不得不折服。
尤其在自由辩论中,思渊学张安排我们基本上照着一二三四五的顺序打,我提问什么他们接什么。在后来的阶段中,胡顺江发挥它的优势,关键在打点,我方三辩和四辩虽然都是新人,但牢牢跟着我的问题追问,加上思渊学长有力地总结,这真的是我打过的最顺畅的自由辩论。我真得很感谢我的队友,也非常佩服当时在场上的所有同学。
还有就是忘不了当晚晚宴上思渊学长的那句话,他说他只是想让我们体会到台湾选手辩论时得开心。(为这句话我和思渊学长连杆三杯,终身难忘阿)
发表于 2007-5-13 02: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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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晨打得好吗?  可惜我没有看到这场比赛,真心为他骄傲。

这是一个特别特别执著于辩论的辩手,可惜从来没有机会让他参加国辩, 难得他现在也开始婆婆妈妈,学做带队的教练了。真得很为他骄傲而高兴!!!

祝姬小弟和美女此次 pre-honeymoon 顺利,另外,梁博士要求 east写报告,老实交待此次澳门行(的种种方面,自己领悟吧),不要忘了哦。  

 楼主| 发表于 2007-5-13 11: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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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晨打得还是相当不错的。姬晨的申论与回答虽然不像利剑,不能招招刺中要害,但却有如太极拳,借力打力,不仅没让对方占到便宜,有时还让对方有些自讨苦吃。

至于国辩,是多少人的梦想,多少人的遗憾啊。当年,澳大刘京京师兄已然占到了国辩的边缘,却因为新加坡主办方一句“研究生不能上场”永远于国辩无缘了。今年,我正庆幸赶上了我一生国辩的末班车,但是北京央视的一句话“国辩推迟至十一月”也让我不得不欲哭无泪。
唉!国辩,可遇而不可求啊。
不过,回过头来想想,澳门不过十所高校,国辩就能有一个名额;而中国内地的高校何止百所、千所?也不过就只有一个名额。对于很多内地大学生而言,他们对国辩连想都不能想,而我还能想想,已经很幸福了。

发表于 2007-5-13 14: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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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长批评的是,确实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所以犯下了许多的法律常识性错误,尤其在质询反方一边时提出的居住权。至今愧羞于是。还好我方其余各位都很厉害,让我能撑持下来。最后还是想对栗学长和其余的三位说,这是我打过得最有趣的比赛,非常非常开心,谢谢大家~
发表于 2007-5-13 16:31: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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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居住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学概念,不是像当时正方所阐述的那样。
如果只是宽泛的谈谈,作为居住的权利,将其包含在所有权的权能中,是可以这么说的。
但正方当是错就错在非要讲什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这样就不正确了。因为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居住权的概念,即便是最新颁布的《物权法》也没有相应的规定。
所以张瑾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希望作为辩手的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到严谨,因为下面的观众可能更加不清楚相关的东西,如果我们以讹传讹,对大家也是一种误导~
发表于 2007-5-13 16:3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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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问正方:正方以卧冰求鲤来论证,可是卧冰求鲤所代表的二十四孝是愚孝,是我们不提倡的,凭什么说它是典范呢?回答也很出彩,遗憾的是,我忘了是怎么回答的了。

.....汗一个张瑾,你先说回答得很出彩,然后又说你忘了是怎么回答的了....

BS呀....


不过说正经的,这场精英赛是真的很值得多看几次,拿来仔细分析的比赛,辩手们的个人素质体现得相当的好.非常值得学习的

发表于 2007-5-13 17:0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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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精英赛虽然逻辑很简单,但确实异彩纷呈,令人难忘
可惜我们为了锻炼新人把名额给了大一小孩,不然我也能上场感受感受
幸亏万博最后表现还不错。没有丢人
娃哈哈
发表于 2007-5-13 17: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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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居住权了,我查了一点。可是说我国居住权由于不会出现比如其他一些国家丈夫死了,妻子没有居住地方这样的情况,所以在物权法中也删除掉了。我有点搞不懂,我国为什么不做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呢?
发表于 2007-5-13 17: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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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是一句两句就能说清楚的~
本来在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中是有关于居住权的规定的,但后来在审议的过程中不知道由于什么原因又给删除了~
可能是由于制度已经相应的问题不太一样吧~~
居住权制度本来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者的生存利益,但由于体制的不一样,我国这方面的问题并不突出,因此就出现你说的不规定的问题。
但实际上居住权可解决的问题不仅仅那么简单,所以其实我主张在物权法中还是规定相应的居住权比较好~~
再细节的问题在这里就不讨论了,对于居住权的定义发给大家看一下吧~~,呵呵。

所谓居住权,一般来讲,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作为人役权的一种重要类型,一般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固有。我国《物权法(草案)》提出设立居住权,用以保护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者的生存利益

发表于 2007-5-14 05: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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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晕,看死我了……
发表于 2007-5-14 1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英赛评论

楼上好不容易跑来发帖
怎么尽是水帖阿~
发表于 2007-5-14 10:39: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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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晨妹妹是谁做的呀 :)
发表于 2007-5-14 11:4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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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顺江是本科三年级
发表于 2007-5-14 11:56: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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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错字了。

13楼是想说, 晨妹妹是水做的。。。。。。

发表于 2007-5-14 12: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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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妈妈也是水做的。。。

昨天,,母亲节忘了说快乐了。。

发表于 2007-5-15 00: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英赛评论

维权   典范  

哎呀   如果就是维权那就必须解释:依据那个法条,在维那个权?

纵然是维权,那又为什么要是典范?

最后再来一个高调:如果是典范会对其他人会有XXX影响(正反这个时候各执一词就好了)

发表于 2007-10-24 10: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是重庆的  我只到这个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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