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a_campanella 于 2015-7-29 23:31 编辑
╰╰⋛⋋⊱⋋第七届华语网络辩论赛 甲级联赛D组第二场结果公布⋌⊰⋌⋚ 7月26日下午15:30 ❤┄┄❤┄┄❤┄┄❤┄┄❤┄┄❤ |YY语音频道:28645299 | |QQ交流群:220336176 | ❤┄┄❤┄┄❤┄┄❤┄┄❤┄┄❤ 评委介绍>> 刘绍航 北京师范大学前校辩论队队长;2014捭阖杯北京赛区亚军
刘锦鸿 捭阖杯辩论赛江西赛区季军,华语辩论世锦赛江西赛区季军 黄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辩论队队长 2015第五届湖北省高校法学专业辩论赛暨版权专题辩论赛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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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当今中国,政府是否应当推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比赛类型:甲级联赛之初赛D组第二场
对阵双方: D3 沈阳师范大学代表队(正) VS D4 龙王山下南气队(反)
D3 沈阳师范大学代表队(正): 正方一辩: 殷雯婷 正方二辩:王籽 正方三辩:冯廷慈
D4 龙王山下南气队(反)
反方一辩:郑芊彤 反方二辩:孟晗 反方三辩:陈岑
❤┄┄❤┄┄❤┄┄❤┄┄❤┄┄❤┄┄❤┄┄❤┄┄❤┄┄❤┄┄❤┄┄❤ 评委赛评>> 在写赛评之前,先表明立场,此赛评只限个人参考意见,尊重每一位参与到辩论赛中表达自己观点的辩手,对于任何辩手没有攻击或指责,只希望浅谈自己对这个辩题与所看到的两场比赛的看法,若有错漏之处,请大家发表意见。 一、个人对辩题关键点的分析 今天辩题是:当今中国,政府是否应当推行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个题目中有几个关键词,第一是政策背景是在“当今中国”,第二是推行合法化的主体是“政府”,第三是合法化的对象“同性恋婚姻”,第四是“合法化”定义。 对于第一个关键点的处理,比较少出现问题,总的辩题讨论背景比较容易把握。 对于第二个关键点的把握,就是限定今天辩题讨论的一个范围,这对于后面的“合法化”的界定也是有影响的。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政府”推行某个问题的合法化。那么政府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它在推行合法化的过程中到底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政府不可能立法,政府能做的是立法前的物质与意识准备,以及立法后的推行。但是这两个范围的活动到底那一部分才属于我们辩题今天所要讨论的要看大家不同立场的不同解读,但是我个人认为“立法”这个具体行为应当属于政府能做的。 对于第三个关键点的处理,是对辩题中心的把握,我本以为这个点上,双方应当不存在争议,但是在第二场比赛中的反方就在这个点上下功夫,确实很新颖,但是我觉得打偏了。辩题讨论的是“同性恋婚姻”的问题,但是第二场反方辩手提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不能解决“工资”“尊重”等问题。讨论的范围过分延展导致中心偏离。 对于第四个关键点的处理,也就是对于“合法化”的定义之争,是今天这两场比赛的重要争议点。 第一场比赛的分歧最大,正方提出“为达成某种共识而做的努力”,反方提出“立法并推行的过程”。其实双方的分歧就是对合法化的阶段定位不同。正方认为合法化是在立法这个具体行为的准备阶段,反方则认为合法化是具体立法行为以及法律的推行。因为合法化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因此双方在这个定义上的争论难以有明显的逻辑优势。对于这个问题,我的观点是,合法化的定义界定必须与“政府”联系起来。在合法化的过程中政府能做的就是立法的前期准备(包括物质与意识),或立法后的推行(这个部分有点难处理在于,已经立法确认其合法地位后政府的推行作用对于“合法化”不明显)。 政策性的辩题,正方应当承担较重的说明责任,从正面提出可行的“合法化”的措施与手段,分析其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有利性等(角度根据不同体系来选择);反方则针对正方提出的政策或其具体手段提出质疑(可以从理论上的不合理、操作上的不可行、价值上的不可取等方面来说明)。 二、对于比赛的具体点评 今天的第一场比赛,相对而言谈的要浅一些,双方的主要争议点在于1、“合法化”定义2、民众观念问题:民众观念不支持,那立法/合法化能不能改变观念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点——合法化的定义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双方都没有说清楚,在逻辑上进行类比反驳成效不大。(例如正反结辩时举出的例子:(正方)信息化(反方)准备出柜是否属于出柜的一部分)。双方都没有带入题目本身所限定的主体——“政府”来说明合法化的定义。 关于合法化的定义问题怎么处理,我个人的观点已经在上面说明了,不在此赘述。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民众观念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事实判断双方达成一致,即目前大部分群众对于同性恋婚姻持消极态度。正方提出“政府推行合法化可以引领群众观念”正方在论证的过程中抓住“合法化的好处”,以政府的公信力与引领作用说明它可以带来群众观念的更新。因为政府本身的公信力与领导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正方这样的论证思路下的论证义务是比较轻的,而正方也处理好了。 反方则提出“立法(合法化)要有群众观念基础”。其实反方要论证的是“群众观念是合法化的前提”。但是在比赛中,反方只是举出各种数据来说明群众观念基础差,并没有把这个点阐述清楚。没有解决“为什么群众基础差就不应当推行合理化”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个人建议可以从法治的含义去说明,亚里士多德对于“法治”的定义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或者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定义——“良法善治”。这两个定义中的法律都是有强调民意、强调群众观念的认同。从法理上就可以证明“民众观念”对于合法化的基础作用。(说实话,这样说理有点繁琐) 正方的观点总结来说——“合法化”的现实需求性(观念保守、传染病、形婚、婚后财产权利保障) 反方的观点总结来说——1、合法化解决不了问题2、合法化没有群众的观念基础 双方的共同问题:打的太浅,这个辩题背后的“人权”“平等”“自由”等等可能提炼出来的价值都没有在第一场听到,最后有一种感觉这个问题和同性恋这个主体自身的权利意愿没什么关系,大家考虑的只是现实操作性与其他“民众”观点。 第二场相对于第一场而言打的更深入一些。 这一场双方在定义上基本一致——修改并推行新的婚姻法。 正方的观点——保证平等的人权(“婚姻家庭权利”)+现实需求大=应该推行合法化来引导观念革新。 反方的观点——1、政府不能推动合法化(政府无权立法,不能擅自推行立法变革)2、现实有更大的需求(追求社会平等与尊重、工资财产问题),而婚姻合法化并不能解决更大的需求。 对于正方,正方的包装是我比较欣赏的,在最开始的申论将立场软化,将对方的“需求”问题避开,无论同性恋自身对于婚姻是否有需求,都应当推行合法来保证人权。 反方则出现了比较多未论证清楚的问题:1、辩题打偏:辩题不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能不能给所有同性恋幸福”“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2、即使有更重要的需求是否就说明这个“合法婚姻”的需求不应当得到满足。3、反方提出的“其他更重要需求”——平等的权利,但是婚姻缔结权的平等享有是不是在满足平等的需求?4、婚姻合法化不能由政府来推动(这一点很特别,但是没有说明政府的特殊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黄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辩论队队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