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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0: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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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棪*讨论一下奥瑞刚吧?
呵呵 谢谢 衍文兄指教 在下的意思也决不是说立论立的很好 确实也觉得立论无闪光点 当时我们只是觉得这样能赢比赛而且也真是在讨论一些有意义的问题. 衍文兄前面提到安乐死概念中的 医生协助患者死亡 不知是不是指的 医生协助自杀? 即由医生提供致死工具由患者作出最后行动的一种安乐死行为. 上位概念的换法有其好处 只是不知道"尊严权"衍文兄准备如何诠释? 不屈从外力压迫的条款的改动 在下稍有不同意见 因为这样进一步缩小了方案的适用人群. 其实有这样一部分人,他们没有亲属的关心(持续性的) 又满足方案中的其他条件,按我们的方案也是允许他安乐死的,因为找不出这种选择在道德上有什么问题. 整体架构按衍文兄的说法属问题导向,因为我们接触的奥瑞冈理论中,架构一般都按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写出.只是提出问题有多种形式,比如为了达致某种价值上的目标(满足某种权利),为了解决某种现存弊端(痛苦得不到解决).当然也可以把两个论点解读成两个现状弊端(权利得不到满足,痛苦得不到解除) 呵呵,理论用词上的不同吧. 衍文兄做的那个进攻很精彩,那更多的应该算对解决力的攻击吧.其本意是,我们提出了问题,可是我们提出的问题的一部分,或者是跟我们类似的问题,我们的方案却解决不了.我们准备的应对办法是这样的,第一,对于小孩子那个,首先我们无法判断这孩子做出的决定是否理性,所以不能对他采取行为.就像我们提的安乐死方案中也基本禁止了不满足法定年龄的孩子选择安乐死.同样的,其他不符合安乐死条件又选择自杀的人,我们也准备一概不与评论. 第二 类似上一条的逻辑不适用时,我们提出下一条逻辑,即即使对那些人实行安乐死的行为也存在其合理性,但不能推导出那些行为应该被合法化,因为合法化还要考虑损益比的问题,我们之所以把适用人群缩小,就是为了保证不产生大的负面影响. 第三 按我们的方案合法化后 至少在损益比合适的情况下保障了一部分人利益,比不合法化强多了.如果对方认为我们的方案狭窄,应该扩大适用范围的话,那说明对方也赞同应合法化,只是操作方法上有不同意见了. 我也同意楼上的,法律编撰当然要专业人士,但不代表辩士们不可讨论,反而我认为这样的讨论是应该的,比讨论一些没头没脑的价值性命题有意义多了,说不定辩士们将来也会成为编撰法律的专业人士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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