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贴子最后由刘旭在 2007/01/18 02:10pm 第 2 次编辑]
司法审判就应该完全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但不代表法律不受任何制约。 如你所问,法律的公正由什么来保证? 立法权就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亦即立法权对于司法权的制约。 当然,你就接着问,那由什么保证立论权的公正? 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来看,立法本身就受到公平正义等等自然法原则的制约。你最后一个问题是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评价法律。对于不同学派(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等)本身就有不同理论,我个人偏向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应该用自然法原则来评价法律条文。 另外,司法不受其他权力的干涉与司法不受监督并非同一个概念,任何权力都应该受到监督,但并非任何权力都可以受到干涉。司法权就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权力,不受行政权、舆论权的干涉。相反,行政权倒是要受司法权制约。 至于你所说的,舆论有时会对司法产生一点影响,这个我不否认,但影响与介入之间还有一段距离。或者这样说,影响本身就有一个程度问题,我个人觉得要达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才能称为介入,而非影响即介入,这两个词的概念必须区分。 再另外,在英美法国家的刑事案件审判中,如果辩方能明确举证陪审团受到舆论的影响无法对被告作出客观的评判,那么辩方完全可以要求更换陪审团。这种规定,也明确体现了司法审判不应受到媒体的介入和过分的影响。 当然,以上论述多属于应然层面。与我国当前社会现状不符,这些我在前已述,不再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