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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纪委应加大持续查办案件力度;反方:纪委应灵活掌握查办案件力度;我是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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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1: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江户川柯南 于 2010-12-28 12:03 编辑

请各位高手指点,重点在于反方的一些论点。谢谢各位了!
发表于 2010-12-27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题目 我临时也想不到什么了
发表于 2010-12-28 14: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分析一下辩题的字面意思吗?
发表于 2010-12-28 19: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纪委是党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司法部门需要就事论事的处理案件,不论一个人做过多少件好事,只要这一件事情违法了,那么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但纪委,在不影响移送司法机关审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一名党员干部整体的功过是非,来给出党内处分决定,如果这个人做过很多好事,只是一时糊涂,那么未必要给出“双开”这种最严厉的处罚。

第二,对小案件的灵活处理,可以专心致志办大案,也就是抓住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例如,如果放着腐败的副省长管不了,却只能从严查处几个一时迫于领导淫威而做过一些违反程序之事的县处级官员,那对于反腐无济于事;查了这几个县处级官员,那位腐败的省长可以再聘用几位新的官员寄予听其使唤嘛。

第三,纪委的工作是要配合国家经济建设的,而之所以要反腐也是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那么,对于一部分案件的灵活处理,是保障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们当前的法制有不完善的地方,而我们当前的建设也有需要大胆尝试的地方。那么,如果党员干部大胆尝试了,最后只要造福于人民了,哪怕其中有些手续并不十分完善或者说有可追究的地方,那么未尝不可宽松一下,否则就打击了办事人员的积极性。例如,红旗渠的开凿背景,就是全国反省浮夸、从严限制大型工程情况,正因为此,国务院副总理谭震听说有人大张旗鼓搞这么个“吃饱了撑的”的工程时也是震怒,但当后来了解到当地人真的是“吃不饱”的时候,也就特批了这个大型工程。除此以外,当年经济特区的建设,如果从严处理的话,也能找出不少不完全符合程序的地方;但如果一切都让这些“从严”束缚住了手脚的话,就不会有今天的深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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