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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为与其智力、认识发展程度不相符的行为时,必须由家长辅助完成(比如10岁小朋友刷卡买汽车……)。因为小孩的这种行为能力的不足,所以家长一定程度上负有指导、看管的义务,当小孩为侵权行为时,因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足,所以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为家长未尽监护的义务,由其承担小孩侵权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当小孩为与自己智力、认识发展程度相符的行为或者家长能证明已经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的时候,则不必代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理论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认为小孩、家长都具有各自的行为能力,这两个资格是相互独立而存在的,因此存在“各负其责”,二是认为小孩的行为能力有限,需要家长的辅助,因此家长要适当地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存在“代人受责”。 与法律上不同的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小孩犯错大人受罚,是一种扩大责任范围的做法,在要求小孩自己承担一定行为的后果时,也要求大人承担一定的后果。这不符合同一行为只受一次惩罚的原则,实际上是滥用处罚权的表现。事实上,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处罚与其具有一定行政关系的人,如老师对学生,而任何对此的扩大都是不合适的。小孩有错,在惩罚小孩之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再惩罚大人,而只能采用建议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