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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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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7 14: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问题~求救~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br][br]-=-=-=-=- 以下内容由 karen62892006年01月07日 03:29pm 时添加 -=-=-=-=-
发表于 2006-1-7 14:3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错分很多种,不能一概而论。有大错小错、犯法的错,小孩子犯法,家长当然要伐。哪有人不犯错的,而小孩子是人生中犯小错最多的阶段,如果每次犯错都要伐家长,家长也就被伐死了。
发表于 2006-1-7 18: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错的概念太广了啊!~
但是。总的来说,可以说是父母的过。,不是有说的啊,子不教,父之过的么?
我也不知道怎么说啊,要好好是想想,我看你们要把这辩题放小一点的呢?
呵呵。可以把错的范围放小化!~
就看你们怎么放拉,定底线要小的,不要太多就好说多了,呵呵
 楼主| 发表于 2006-1-8 09: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我们这次是次English debate,分两部份<writer part and act part>而且正反两面都要写~请各位帮忙想些观点~谢谢~这可是我考试的一部分啊~真是要命啊!
发表于 2006-1-8 14: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为与其智力、认识发展程度不相符的行为时,必须由家长辅助完成(比如10岁小朋友刷卡买汽车……)。因为小孩的这种行为能力的不足,所以家长一定程度上负有指导、看管的义务,当小孩为侵权行为时,因行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足,所以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律推定为家长未尽监护的义务,由其承担小孩侵权导致的法律后果。但当小孩为与自己智力、认识发展程度相符的行为或者家长能证明已经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的时候,则不必代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理论上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认为小孩、家长都具有各自的行为能力,这两个资格是相互独立而存在的,因此存在“各负其责”,二是认为小孩的行为能力有限,需要家长的辅助,因此家长要适当地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存在“代人受责”。

与法律上不同的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小孩犯错大人受罚,是一种扩大责任范围的做法,在要求小孩自己承担一定行为的后果时,也要求大人承担一定的后果。这不符合同一行为只受一次惩罚的原则,实际上是滥用处罚权的表现。事实上,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处罚与其具有一定行政关系的人,如老师对学生,而任何对此的扩大都是不合适的。小孩有错,在惩罚小孩之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再惩罚大人,而只能采用建议的方式。

发表于 2006-1-10 12: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视情况而定
不过古人有一句话"子不教,父之过"
作为家长,必定是有不可回避的错误的吧
发表于 2006-1-13 08: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下面引用由herolandis2006/01/08 02:18pm 发表的内容:
与法律上不同的在于,一般意义上的小孩犯错大人受罚,是一种扩大责任范围的做法,在要求小孩自己承担一定行为的后果时,也要求大人承担一定的后果。这不符合同一行为只受一次惩罚的原则,实际上是滥用处罚权的表现。事实上,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处罚与其具有一定行政关系的人,如老师对学生,而任何对此的扩大都是不合适的。小孩有错,在惩罚小孩之后,无权以同一事实再惩罚大人,而只能采用建议的方式。

呵呵,好久没来啦,和大家打声招呼!^_^
herolandis上面这一段开头为何说“与法律上不同”呢?以上所涉及的概念和原则不都是法律上的东东吗?额,可能没有弄懂你的意思.......
如果是在法律层面上谈,有以下几点值得商榷:
   我认为,同一行为只受一次处罚的原则和父母承担责任并无矛盾,上述原则虽发端于民法,但主要适用领域为行政法。行政处罚是国家对第一性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强制施加的第二性义务,从本质上来说,以惩戒为目的的行政处罚其与民法上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我们知道,民事赔偿的目的有二:一为补偿受害人,二为惩戒致害人,原则上一为主,二为辅。在补偿问题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在未成年人财产无法清偿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债务时,其监护人就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责任。学界即解释为未成年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法定代理人在赔偿问题上承担补充责任——学理上“补充”二字即可说明对监护人赋予的给付义务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义务,因此并没有“多次”。
    在惩戒问题上,民法的态度显然是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义务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惩罚,其对象并不指向致害人本人,民法上谓之“替代责任”,即惩罚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亦是从法律上认定的行为能力水平进行考虑的。因此也没有出现对同一行为多次惩罚的现象。
   最后,个人认为老师与学生之间没有行政关系,具有行政关系的双方应当是学校和学生。
   请指教!
发表于 2006-1-13 16: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同上

还有
"承担责任"是不是"受罚"呢?

指教啦!

发表于 2006-1-18 05:5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孩犯错,家长要不要受罚?

我只是拿法律原则来随便说说这个话题,没有特地在做学理上的分析。我的意思是在法律上不应当出现“责任范围扩大”的情形,比如说同一过错多次惩罚,但是现实中这种情况是广泛存在的,因此现实中的“小孩犯错、大人受罚”和法律上的不太一样。

所谓不再次受罚,不局限于主体,并非说几人同时承担责任就是“再次”,而是说对已经承担责任的部分,没有必要再次承担责任,不论是本人,还是他人。

老师作为学校的代表,行使内部行政的权力,要不然抽象的“学校”怎么来组织管理教学工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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