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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中,具有普遍约束力中体现的是我们今天所要说的人人平等。【引出观点,启发论证】
5 Z5 X5 W" X6 a; B! a首先,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今天所探讨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靠法律来消灭社会中的一切不平等。我们认为,法律是公正的,他就像是一把社会行为的标尺,对于这把尺子来说,每一样确定的物质都有其确定的长度,长度不会因为难以避免的各种误差而改变,所以,我们不能因为这些误差就妄下定论说这把尺子是不准确的。在我们用法律去衡量事实【在这里我们就解决了面前的问题,因为我们谈论的是用法律去衡量事实,小阿紫还是很喜欢自己尺子的例子】的时候,就像用尺子去度量物体,对于法律来说,事实就是事实,它是确定一定以及肯定的。, {$ C4 H' U1 t( T0 P+ l; N
法律不是万能的。每个人一出生就存在着不可消除的差异。有椰菜花,也有林青霞,有毛毛虫,也有李小龙。正是那么多的不平等,使法律创造出来的如权力与义务的平等显得是多么的难能可贵。就权力与义务这一方面,我们来举一个例子,假设法律规定A一类人只能得到一个苹果,而B一类人可以得到两个苹果。那么对于A、B来说,是不是一种不平等呢?然而不是的,因为法律规定了权力与义务是相当的,拿一个苹果的就要负一个苹果的义务,拿两个苹果的就要负两个苹果的义务。用辩证的眼光来看,这就是一种平等。【这里就是lll说的苹果的例子,以权力与义务作防线】* K7 v" E, G1 C( _* T
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与生具备的各种差异,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就必定有其针对的群体或者对象,反而一概而论的方式,更是让人难以接受吧。在针对性不同的群体之间,我们固然是难以比较的。但是在同一针对性的群体里,法律总是本着一视同仁的态度,这,难道还不是平等吗?【用针对性作为防线,就可以用来解释像少数民族和汉族的计划生育问题啊什么的。】0 M& M; K3 C! }7 ~" @# e3 K4 V
有人提到过,假如不是意识到法律的不平等,为什么还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呢?其实,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并不是因为他本来是不平等的。事物都是会发展变化的,能适于此时,未必能适于彼时。古语有云,十年河东十年河西。就像适合我们三岁时候穿的衣服,就未必能适合我们十三岁的时候穿。正是这些变化,使法律也要不断地随之变化,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持它的适时,公正,平等,问渠那个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啊!【这里是艾廉的提问,其实他的提问是很明智的,很容易就把我们引进了法律的修改是因为它不平等的误区。】7 I! Y& p1 ]- }6 S: H
法律具有阶级性,而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自古到今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在千百年的发展与进步后,法律的阶级性虽然还是有所保留,但却已成为了为更好地实施法律,达到其约束力而存在。回顾之前提到的法律的针对性,亦是可以并作一谈的。【这里的针对性指的是阶级的针对性,例如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多数人实行民主,对少数人实行专政。】
# @. g# y2 P0 H1 x: Y5 w. Q至于古代如刑不上大夫一类现象,没有长时间专门的学术研究,我们很难判定当时的法律是否本身就是不平等的,抑或只是执行上的错误,所以不便在此讨论。于是,我们就应该着眼当下,这才使我们的讨论更具有价值,更具有意义。【这里就是lll说的,时代的问题要有时代的气息。】9 C- v; [' v# d, W9 A! u
$ w6 h& p6 C3 L: j7 \对不起lll了,我这是一不小心点了那个任务的~~所以我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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