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 U$ W' O8 ~8 a$ i9 q今天,我们将就当代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进行辩论。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A2 c9 c& H; f. a3 C/ a$ j 所谓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所谓废除,不仅指在法律条文中向公众公示废除,还包括在某领域、某方面实质性的废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Y* G% Q- }% p) [+ O9 `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论述我方观点。
% S" h/ l7 U) I7 p3 f第一点,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 P! L, ]. G! I8 X
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因此,剥夺犯人最根本之人权的生命权的死刑必然是违反自然法的。4 g) P( \% }# M% w6 c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 i$ I5 N# E) ]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由此看来,死刑,就其本身而言也是违宪的。 ]" @3 k# B% g& d4 j: ^
第二点,在我们看来,死刑的保留是毫无必要的。
5 w7 l* `2 O$ _, S8 q7 r7 Y首先,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假如死刑犯清白无辜,却为了某些理由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那么这个时候谁是凶手?是你,是我,是他,还是死刑制度?假如死刑犯真的罪证确凿,可处死犯人,犯人去哪里找寻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难道只有杀死死刑犯才是对其罪行最好的弥补吗?
% W. }* ^9 T% ~, ]7 L其次,难道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s5 y0 T4 g# b1 V, d. @# h7 h
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起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那么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当今。可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所以,肉刑已经被废除了;所以,死刑必然也会被废除!
8 n" L: c! P6 G+ O- j, n再次,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像某些人迷信的那样强大吗?- P; C; b9 D9 u, ^1 X! N
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 ~0 U# {! w9 @% @
第三点,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7 g/ V. @& W" z; A" b6 T! l20多年前,流氓罪,最高应该被判处死刑。
& P- _$ Y$ U" U0 @10多年前, “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M2 `5 t+ `/ G0 s' l: I8 S
现在,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民众的情绪也没有因死刑的减少而发生不适应。# x* C# o" \7 J3 H% k4 s2 d7 v8 P
第四点,我们应该迫切感受到,在当代中国废除死刑已经很有必要了。
$ `/ {& {6 A& _3 E$ J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利于外逃犯罪分子的引渡。 ! d, T7 K8 |, c3 f
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而死刑的暴力性与非正义性必然不会为和谐社会所接受。
' r9 I4 w$ o. n( O. ^' q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顺应历史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
- j) C) R: D2 i9 B故终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应当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以至完全地废除死刑。7 O, W$ s) ^, W4 C- |- [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