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5 y& X/ D, H, V. E: o今天,我们将就当代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进行辩论。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2 r2 L) v2 z. z, W 所谓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所谓废除,不仅指在法律条文中向公众公示废除,还包括在某领域、某方面实质性的废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b- ?# o/ U4 m' z- e4 J& K w3 B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论述我方观点。- h6 d* ]: Q# D9 M" q: n+ K ^
第一点,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 B, i: R ]4 B) p
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因此,剥夺犯人最根本之人权的生命权的死刑必然是违反自然法的。; ?: ?; o3 f4 d9 C. v0 g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w$ Q2 Y& P# ~$ Z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由此看来,死刑,就其本身而言也是违宪的。
- \6 U, A# J- K9 }/ U1 v6 k0 t) V( s, x第二点,在我们看来,死刑的保留是毫无必要的。
8 |2 t s) G5 _- y) l! }) p0 U首先,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假如死刑犯清白无辜,却为了某些理由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那么这个时候谁是凶手?是你,是我,是他,还是死刑制度?假如死刑犯真的罪证确凿,可处死犯人,犯人去哪里找寻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难道只有杀死死刑犯才是对其罪行最好的弥补吗?
# ]2 C) Z$ s) b" w# g+ M& M, ]其次,难道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4 @0 t. |5 t/ W8 V& t$ F% I7 V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起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那么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当今。可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所以,肉刑已经被废除了;所以,死刑必然也会被废除!- p: x8 w8 k; w8 t) j& z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像某些人迷信的那样强大吗?
2 I# X* K5 Z% F: g0 L( M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 o$ z" r3 s l. {8 `第三点,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W& m" _! Z2 N' v+ v: b2 J
20多年前,流氓罪,最高应该被判处死刑。 U$ R/ Y) K2 ?/ f: Q" [
10多年前, “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Z& u1 h* ]. B
现在,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民众的情绪也没有因死刑的减少而发生不适应。
, D A8 R! g* G1 H5 ~; ?第四点,我们应该迫切感受到,在当代中国废除死刑已经很有必要了。+ W. V+ v7 ]$ L0 h P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利于外逃犯罪分子的引渡。 8 K; p1 s) x2 O; m& Q/ v4 S
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而死刑的暴力性与非正义性必然不会为和谐社会所接受。7 P. O+ i& A5 [/ L( w [0 [6 z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顺应历史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 T* ]) u# O' b
故终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应当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以至完全地废除死刑。
# F) W0 @1 Q1 k/ g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