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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原创] 立论——当代中国应废除死刑(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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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6: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 g& I' `4 o8 m1 a" k今天,我们将就当代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进行辩论。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h% A- U( E6 e% s; ?
        所谓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所谓废除,不仅指在法律条文中向公众公示废除,还包括在某领域、某方面实质性的废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U( C% m$ G! A; O: ?" K
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论述我方观点。8 m9 c/ g" @8 U- Q% Q
第一点,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4 I: T( z; o* q- z# m: G
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因此,剥夺犯人最根本之人权的生命权的死刑必然是违反自然法的。
+ p* M# d6 t9 W1 e+ S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Z5 f$ R" H$ ]- X/ y9 B" d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由此看来,死刑,就其本身而言也是违宪的。( H5 `" E8 y$ ~+ H
第二点,在我们看来,死刑的保留是毫无必要的。1 o; g( p$ k$ d, H; D
首先,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假如死刑犯清白无辜,却为了某些理由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那么这个时候谁是凶手?是你,是我,是他,还是死刑制度?假如死刑犯真的罪证确凿,可处死犯人,犯人去哪里找寻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难道只有杀死死刑犯才是对其罪行最好的弥补吗?& g# A. W7 T- j2 X' ~: L# `' b
其次,难道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 |! S! G% N% ?2 M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起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那么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当今。可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所以,肉刑已经被废除了;所以,死刑必然也会被废除!
) s4 F1 F7 j8 ^4 |( G, c再次,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像某些人迷信的那样强大吗?5 e- H9 A5 j5 z
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U" U' g3 R; q# v
第三点,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9 D# A( d4 v: v  Q3 U0 t& u
20多年前,流氓罪,最高应该被判处死刑。3 M0 \  K" m0 H" \8 g
10多年前, “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8 w( c& s* k( t( w现在,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民众的情绪也没有因死刑的减少而发生不适应。; B, c5 n7 q$ J& Z* J6 l
第四点,我们应该迫切感受到,在当代中国废除死刑已经很有必要了。) U' @; G! A5 [# ~; B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利于外逃犯罪分子的引渡。   ) S3 T( B7 j+ K
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而死刑的暴力性与非正义性必然不会为和谐社会所接受。
' o' n* {3 K3 L) m6 D% ]( |3 i1 I% H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顺应历史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 k6 z& q- N7 L. Q& f8 Y) B
故终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应当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以至完全地废除死刑。) l4 k. C! h0 Q3 Z! G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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