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及对方辩友,大家好!) K; P) G7 Q- |8 O% T( o
今天,我们将就当代中国是否应当废除死刑进行辩论。我方认为,在当代中国,应当废除死刑。$ n- \) s J* A& U( h
所谓死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所谓废除,不仅指在法律条文中向公众公示废除,还包括在某领域、某方面实质性的废除。我方一致认为,在当前的这个时代,在所有适用中国刑法的土地上,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地废除死刑。
3 o5 G. A7 r! M0 r3 C. K9 _( \! ?6 d8 B接下来,我方将从以下几方面具体论述我方观点。
" I7 |5 W% y' m( x0 Y: U第一点,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死刑的存在并非是正义的。" R: ^7 V4 @$ m# {
根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人的生命权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自然人一旦丧失了生命,也就丧失了一切。因此,剥夺犯人最根本之人权的生命权的死刑必然是违反自然法的。
" D4 ~6 O( ~& b+ D0 q, p4 ?& h: x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C! [0 l7 X( t T) |9 E5 ?% M: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由此看来,死刑,就其本身而言也是违宪的。
' R- G9 C6 o, d, W! f第二点,在我们看来,死刑的保留是毫无必要的。
* p" W3 H; Y) Q& p4 |, b首先,死刑是不可逆转的。假如死刑犯清白无辜,却为了某些理由而被匆匆执行死刑,那么一个人的生命就被无情的终结,一桩冤假错案再也无法弥补,那么这个时候谁是凶手?是你,是我,是他,还是死刑制度?假如死刑犯真的罪证确凿,可处死犯人,犯人去哪里找寻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难道只有杀死死刑犯才是对其罪行最好的弥补吗?" q; r5 @3 ^9 t6 i$ r
其次,难道死刑具有最高之威慑力,他就一定是正当的吗?$ t4 F% ~9 K: k9 N- U- X
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起到威慑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那么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也可以正大光明地出现在当今。可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它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所以,肉刑已经被废除了;所以,死刑必然也会被废除!
% a+ I: _/ R, P再次,死刑的威慑力真的像某些人迷信的那样强大吗?& C$ m: T9 f- H3 l6 ]
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我们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
2 z/ ^3 F3 `* G( e# _' L第三点,我们应该深刻体会到,废除死刑并非是一日之功。他是一个过程,更是一个工程。
' s8 q2 K1 v7 `, y- \: O20多年前,流氓罪,最高应该被判处死刑。$ z" v5 a: m2 k5 I6 J0 o Y
10多年前, “严打”期间破获的各类案件,可杀可不杀的,坚决杀。
" j. z/ ~* q p+ i9 A# k. @7 D0 V3 d现在,我们很欣喜地看到,司法实践中正在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民众的情绪也没有因死刑的减少而发生不适应。
& M0 W: \( ^& L& C& L第四点,我们应该迫切感受到,在当代中国废除死刑已经很有必要了。
Z) X: T8 r! q2 f& `我国在死刑问题上政策和执行情况,已经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后果。一方面容易与国际社会产生隔阂,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形象。另一方面,不利于国际和区际刑事司法合作,不利于外逃犯罪分子的引渡。 2 q, J& }2 v+ Y. ]
当前我们的战略任务是构建和谐社会。而死刑的暴力性与非正义性必然不会为和谐社会所接受。' W9 t0 ]% q0 r8 L# c! U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废除死刑,是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废除死刑,是完善当今的法制,顺应历史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3 X( }8 S" d* B8 G U0 g& t
故终上所述,在当代中国,应当应当有步骤、分领域、逐渐以至完全地废除死刑。* s& C# [4 c* h7 w- d
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