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总体评论—相关判准
l
看稿之扣分,主办单位的比赛规定,评审会纳入裁判项目,但仅会作为扣分项,不因此决定胜负。
l
在积分制中,由于同时要进行十四队的积分比较,细项分数反而会对评审产生干扰(评审不可能同时记得十四队在八个细项的相对表现),强行作细项评定意义不大。因此本人仅作总成绩之评定,不作细项评定。
l
一般讲评在赛后即以口语方式进行,裁判的印象新鲜,精确度较高,而本次比赛连评七场后,笔者系依据当场的笔记,作事后的评论整理,记忆或不精确,若干用语,并无法精确反映比赛现场的用语,在此先为叙明。
l
限于时间心力,笔者并不打算对每一场都作「详细评语」,因此,有些场次的评语可能会较简略,不代表该场比赛较不精采或较不值得评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