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ope=南邮之子|刘旭|威望由 0 增加至 1|多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文章供大家拜读,希望各位好好学习!|1168666120]二○○六年大專盃辯論賽評判準則 一、本判準乃為個人心得與經驗之整理,僅供參考,唯盼今日鑿壁,可為來日借光。二、在政策性辯論中,裁判扮演的角色是法官(歐陸法系),所追求的,是強調嚴謹、邏輯的專業正義。而在價值性辯論中,裁判扮演的是陪審團(英美法系),所追求的,則是強調普遍、常識的經驗正義。因此,在評斷價值辯論時,裁判無須(也無法)完全摒棄自己的主觀;相反的,如何揣摩裁判可能有的主觀(如不要在孫越當評審時,暢談吸煙是個人自由),並加以澄清、扭轉或利用,則是辯士的工作。 三、對於辯題的定義,價值性辯論多半沒有明確規範,因為雙方對題目的定義與詮釋,其實正是攻防的戰場之一。故在合題性上,評審判斷的原則應該是:用這樣的角度去解釋辯題、進行辯論,到底有沒有意義?若接受某一方定義的結果,將會讓整場辯論變成「無爭議」時(如反方將辯題「政治人物可以說謊」定義為:因政治人物的嘴部構造與常人無異,所以政治人物「可以說得出」謊話),則此定義,就會被視為是逾越辯題討論範圍的。 四、價值,是一切理性推論的第一因,所以在辯論價值時,無論正反方,皆不享有推定。也就是說,價值辯論中的舉證責任歸屬,將無法採用政策辯論時的「違反現狀者證」,而必須採用「得利者證」。 五、在邏輯上,價值要被完全的論證,是不可能的,所以辯士在處理辯題時,多半是在辯證中,試著拉近或區隔裁判對某一價值的認同。在比較時,裁判不妨可以試著用下面四個問題,來判斷價值間的優劣:一、這個價值能不能解釋眼前的世界?二、它所提出的解釋,有沒有帶來更高的意義?三、這個價值是否抵觸別的價值?四、選手是如何處理這樣的抵觸? 六、建構價值性辯論的判準,主要,是為了幫助評審達成圈內的一個特殊任務:講評(圈內人際關係交錯度高,故須藉由講評系統,進行評審公正性的檢覈)。故當評審為無相關利益之社會人(如查良鏞、楊鎮寧或余秋雨)時,則他們即便不具任何特定準則,僅單純以普通聽眾的角度來欣賞兩方誰有說服力(此為所有人從事價值判斷的原點),不列論點攻防,只記個人感受,亦可。 本文引自黄执中老师博客,连接地址是http://www.wretch.cc/blog/jonashwang&article_id=7530188 本贴仅供个人学习之用,原文一切权力属于作者黄执中老师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