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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评委评判原则数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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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 17: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dminope=南邮之子|刘旭|威望由 0 增加至 1|多谢楼主提供这么好的文章供大家拜读,希望各位好好学习!|1168666120]二○○六年大專盃辯論賽評判準則
一、本判準乃為個人心得與經驗之整理,僅供參考,唯盼今日鑿壁,可為來日借光。

二、在政策性辯論中,裁判扮演的角色是法官(歐陸法系),所追求的,是強調嚴謹、邏輯的專業正義。而在價值性辯論中,裁判扮演的是陪審團(英美法系),所追求的,則是強調普遍、常識的經驗正義。因此,在評斷價值辯論時,裁判無須(也無法)完全摒棄自己的主觀;相反的,如何揣摩裁判可能有的主觀(如不要在孫越當評審時,暢談吸煙是個人自由),並加以澄清、扭轉或利用,則是辯士的工作。

三、對於辯題的定義,價值性辯論多半沒有明確規範,因為雙方對題目的定義與詮釋,其實正是攻防的戰場之一。故在合題性上,評審判斷的原則應該是:用這樣的角度去解釋辯題、進行辯論,到底有沒有意義?若接受某一方定義的結果,將會讓整場辯論變成「無爭議」時(如反方將辯題「政治人物可以說謊」定義為:因政治人物的嘴部構造與常人無異,所以政治人物「可以說得出」謊話),則此定義,就會被視為是逾越辯題討論範圍的。

四、價值,是一切理性推論的第一因,所以在辯論價值時,無論正反方,皆不享有推定。也就是說,價值辯論中的舉證責任歸屬,將無法採用政策辯論時的「違反現狀者證」,而必須採用「得利者證」。

五、在邏輯上,價值要被完全的論證,是不可能的,所以辯士在處理辯題時,多半是在辯證中,試著拉近或區隔裁判對某一價值的認同。在比較時,裁判不妨可以試著用下面四個問題,來判斷價值間的優劣:一、這個價值能不能解釋眼前的世界?二、它所提出的解釋,有沒有帶來更高的意義?三、這個價值是否抵觸別的價值?四、選手是如何處理這樣的抵觸?

六、建構價值性辯論的判準,主要,是為了幫助評審達成圈內的一個特殊任務:講評(圈內人際關係交錯度高,故須藉由講評系統,進行評審公正性的檢覈)。故當評審為無相關利益之社會人(如查良鏞、楊鎮寧或余秋雨)時,則他們即便不具任何特定準則,僅單純以普通聽眾的角度來欣賞兩方誰有說服力(此為所有人從事價值判斷的原點),不列論點攻防,只記個人感受,亦可。

本文引自黄执中老师博客,连接地址是http://www.wretch.cc/blog/jonashwang&article_id=7530188
本贴仅供个人学习之用,原文一切权力属于作者黄执中老师所有。

发表于 2007-1-12 22: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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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很值得我们学校比赛借鉴。。。
感谢黄大叔的文章和楼主的转载~~~~
发表于 2007-1-13 17: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评委评判原则数项

转载黄大叔的文章最好经过他本人以及大专杯组委会的同意吧,总觉得他们很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其实,黄大叔的博客中还有好几篇有令人佩服的文章,只是不知道他是否同意转载到其他的辩论类网站。

发表于 2007-1-13 17:26: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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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在他博客上留言询问一下?
发表于 2007-1-15 1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评委评判原则数项

黄大的叔的观点我认同。

因为政策制定势必要经得起价值的检验,但是一般情况下常规的价值判断都是大家的经验法则。这个价值是稳固不可动摇的吗?其实不一定,因为价值观众是不断在改变的,可是有些时候某些命题作出深入讨论后所推延出来的价值反而自己都没有办法接受。

哎哎,真是快要崩溃了。

发表于 2007-9-25 14: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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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贴子是管理员从第五届“四大名校”赛暨名辩盟2007转移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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